DB52∕T 1775-2023 取水工程(设施)管理规范(贵州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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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20 CCS B 01 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7752023 取水工程(设施)管理规范 Water abstraction projects(facilities)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23-12-04 发布 2024-03-01 实施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T 177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总体要求.4 5 取水工程(设施)建设.4 6 取水工程(设施)运行管理.5 附录 A(资料性)计量设施.7 附录 B(资料性)标识牌版面样式.
2、11 附录 C(资料性)取水工程(设施)管理档案清单.12 附录 D(资料性)计量设施更换表.13 附录 E(资料性)取用水台账填报表.14 DB52/T 177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贵州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谭娟、严亚、余青、黄丽、陈红纯、商崇菊、沈代欣、汪仕伟、蒋泽南、孙伟、杨晓春、陈红梅、陈露、曹振宇、王秉祥、潘沁、张艳红、胡荣华、严友尽、黄琦、吴青、梁凯圣
3、、王连锐、袁浩然、张萍、邓文强、慎东方、周琴慧、王红、代彬彬、杨佳媚、谭昭旭、朱晓萌、陈泫言、李素捷、陈思璇、曹兰意、高红、杨妮。DB52/T 17752023 3 取水工程(设施)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取水工程(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档案管理等原则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道外取用水户新、改、扩建取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取用水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714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GB/T 30
4、943 水资源术语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65 泵站设计标准 GB 50296 管井技术规范 SL 61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 337 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 365 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SL 380 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标准 SL/T 427 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SL 537 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 JJG162 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 JJG1030 超声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1033 电磁流量计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取水工程(设施)water abstrac
5、tion projects(facilities)从水库、河流、湖泊、地下水等水源取水的水工建筑物或设施。3.2 取水计量 water metering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安装测流设备并获得准确可靠的取水量的活动。3.3 取水计量设施 water metering facilities 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取水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设施。DB52/T 17752023 4 3.4 取水口标识 Water intake signboard 以文字、图形等方式在取水口处设置的用于标识、宣传、警示用的告示牌。4 总体要求 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取水口建设、计量设施安装
6、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1 取水工程(设施)建设、核验及取用水管理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要求。4.2 取水工程(设施)管理应建立取用水全过程档案及台账资料并及时更新。4.3 5 取水工程(设施)建设 取水工程(设施)建设依据 5.1 5.1.1 取水工程(设施)开工建设前,取用水户应取得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5.1.2 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应满足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取水水源和建设地点 5.2 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水源、建设地点、设计取水能力等应符合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口建设要求 5.3 5.3.1 取水工程(设施)建设 5.3.1.1 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应在水行
7、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确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处实施。5.3.1.2 地表水及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取水头部技术措施应在建设前明确和制定。5.3.1.3 取水工程(设施)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技术准备、施工管理与技术交底、施工调查与资料搜集、水下基槽,管槽技术措施、外包钢管技术措施、进水管道技术措施等。5.3.2 取水管道设置 5.3.2.1 取水管道布置应预留计量设施安装位置。5.3.2.2 取水管道材质选择应考虑管道承受内压和外荷载强度、管道性能、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5.3.2.3 取水管道应标注取用水户名称、取水用途及水流方向。5.3.3 其他 取水口周边环境保持干净
8、整洁,应由专人定期巡查,清除水草、杂物等。取水计量设施 5.4 5.4.1 取用水户应对建设的取水设施安装计量设施。5.4.2 取水计量分为管道型计量、河道(明渠型)计量和其他计量。管道型计量设施的分类、选型、安装参照附录 A.1 执行,河道(明渠型)计量设施的分类、选型、安装参照附录 A.2 执行,其他计量方式包括以电折水等。5.4.3 取水计量设施应与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网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运行。5.4.4 规模以上取用水户的取水工程(设施)应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计量DB52/T 17752023 5 在线监控要求按附录 A.3 执行。取水工程(设施
9、)封存 5.5 5.5.1 对年久失修、地下水质量较差的取水工程(设施),应永久拆除或封闭,并及时注销取水许可证。5.5.2 地下水取水工程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取水、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存或封填,并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6 取水工程(设施)运行管理 取水工程(设施)核验 6.1 6.1.1 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取用水户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取水材料、取水工程(设施)及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等核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6.1.2 申领取水许可证后,取用水户不得擅自
10、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增加取水量。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延续 6.2 取水工程(设施)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后需继续取水的,取用水户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规定时间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变更 6.3 取用水户在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其取水权人、法人名称(姓名)或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的重新申请 6.4 在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取用水户改变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行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
11、请。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注销 6.5 取水许可证注销的,取用水户应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吊销 6.6 取用水户对其取水工程(设施)在执行取用水管理要求、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等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应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口标识牌设立 6.7 6.7.1 标识牌式样 6.7.1.1 地表水取水口标识牌式样可参照附录 B.1,地下水取水口标识牌式样可参照附录 B.2。宜采用平面固定式或立式固定式,应设置在取水口附近便于管理处,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7.1.2 标识牌宜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冷轧钢板等
12、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的材料制作,文字字号、间距、行距应与标识牌尺寸协调,内容字迹清晰、颜色醒目。DB52/T 17752023 6 6.7.2 标识牌内容 6.7.2.1 地表水取水口标识牌:a)取水权人:为取水口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权人名称;b)取水许可证号:为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许可证号;c)取水口名称:按照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地名)方式确定,应与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d)取水地点:按照“贵州省*市(州)+*县(区、市、特区)+(取水河流名称)+取水地点(地名)”的方式确定,应与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e)取水口编号: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取水口序号组
13、成,取水口序号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所有取水口进行统一编号;f)监督单位:标明该取用水户的实际监督管理部门;g)监督电话:标明各监督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电话号码或 12345。其中流域机构和省级管理的取水工程(设施),监督电话均为 12345。6.7.2.2 地下水取水口标识牌:a)取水权人:为取水口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权人名称;b)取水许可证号:为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许可证号;c)取水口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名称确定,应与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d)取水地点:按照“贵州省*市(州)+*县(区、市、特区)+取水地点(地名)”的方式确定,
14、应与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e)取水口编号: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取水口序号组成,取水口序号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所有取水口进行统一编号;f)监督单位:标明该取用水户的实际监督管理部门;g)监督电话:标明各监督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电话号码或 12345。其中流域机构和省级管理的取水工程(设施),监督电话均为 12345。6.7.2.3 二维码:a)二维码区宽 80 mm,高 80 mm,右侧距离页面右边缘 55 mm,底部距离页面下边缘 30 mm;b)二维码应扫描出取水许可电子证相关信息,为取水口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二维码。6.7.2.4 取用水户应对标识牌进行保护,标识牌
15、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计量设施管理 6.8 6.8.1 计量设施检定、更换和监控设施管理按附录 A.4 执行。6.8.2 取用水户应加强计量设施日常维护,采取隔热、防冻措施,对于暴露在野外的计量设施应采用遮雨、防晒、避雷等措施。取水工程(设施)档案管理 6.9 6.9.1 取用水户应按照“一户、一证、一档”要求,对取水工程(设施)建立取用水审批档案、取用水管理档案、取用水计量档案。6.9.2 取用水审批档案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书等,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录 C.1。6.9.3 取用水管理档案包括节约用水档案、取用水台账等,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录 C.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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