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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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140 CCS P 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Operation code for river(lake) chief system 2021 - 09 - 22 发布 2021- 10 - 2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61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美丽浙
2、江建设领导小组“五水共治”(河长制)办公室、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炯、王巨峰、彭洪、何斐、孙炎松、邓铭庭、丁飞跃、方林苗、孙一栋、马赫、王力维。 DB33/T 23612021 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湖)长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湖)长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湖)长制 river(lake)chief system 在相应水域设立河(湖)长,由河
3、(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3.2 绿水币 lucid water credits 社会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等工作获得的一种激励形式。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队伍 4.1.1 河(湖)长、河长制工作机构参见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应设置联系部门。 4.1.2 应设置省、市、县、乡四级双总河长,并遵循流域统一与分级分段(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4.1.3 河(湖)长调整的,应在到任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县级及以上河(
4、湖)长调整期间,河(湖)长联系部门应代为履职;乡、村级河(湖)长调整期间,乡级总河长应指定同级负责人代为履职。 4.1.4 宜建立民间河(湖)长、志愿者、网格员等队伍,采用“绿水币”的形式,鼓励与引导公众参与爱水护水工作。 4.2 制度建设 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信息报送与共享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工作巡查与督查制度、绿水币制度等制度。 DB33/T 23612021 2 4.3 区域协作机制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应建立相邻行政区域的联合协作机制,采取联合会议、联合巡查、联合督查等措施,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管治,实行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动联防。 4.4 信息化平台建设 4.4
5、.1 应构建全面感知、信息共享、上下连通、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应与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有效融合。 4.4.2 平台应包含河(湖)长公示牌、水质水文监测、排污口、取水口、水工程、河湖等级、河湖管理范围等河湖岸线基础信息和水质水文、岸线变化等动态数据,以及巡河管理、问题处理、督导考评等功能,实现河湖基本信息全覆盖、河(湖)长组织体系全面展示、河(湖)长履职在线考评、河湖状况实时监控、公众参与充分体现、重点项目全程管控、问题处理全链监管。 5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见附录A。 6 实施要求 6.1 方案与计划制定 6.1.1 省、市、县级河(湖)长应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
6、)一策”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备案。 6.1.2 “一河(湖)一策”方案应对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明确治理保护目标和任务,提出治理保护措施,落实责任部门。 6.1.3 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治理保护目标、治理保护任务、责任单位、年限和资金等内容。 6.2 研究部署 6.2.1 县级及以上总河长召开工作会议每年不应少于 1 次,总结部署本行政区域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 6.2.2 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召开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每年不应少于 1 次。会议应总结部署河(湖)长制重点工作、研究部署“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的重大问题、落实本级总河长或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
7、项。 6.3 巡查 6.3.1 省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年不应少于 1 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6.3.2 市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季不应少于 1 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6.3.3 县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月不应少于 1 次,发生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6.3.4 乡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半月不应少于 1 次;村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旬不应少于 1 次;发生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经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河湖状况良好、河(湖)长履职尽责的可按上一级河(湖)长巡查频次执行。 6.3.5 乡级、村级河(湖)长巡查以现场检
8、查为主,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a) 非法围垦河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非法侵占水域; DB33/T 23612021 3 b)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 c)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 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等河道违建; d)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工业、农业、危险等固体废物; e) 污水直(偷、漏)排、新增非法排污口、雨水口晴天排水、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 f) 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布设违禁渔具; g)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信息更新及时性规范性问题
9、; h) 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河湖淤积严重; i) 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内投放化学药剂、生物等,设置曝气、人工喷泉,采取人工遮挡、填塞、冲水等人为干扰措施; j)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在饮用水域保护区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农业固废; k) 督查通报、经巡查发现、遭媒体曝光、接群众举报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情况。 6.3.6 各级河(湖)长调整期间或出差、病假等特殊时期可由相关人员代为巡查,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可委托联系部门相关人员代为巡查; b) 村级、乡级河(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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