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895-2020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湖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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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3/T 18952020 ICS CCS 03.020A 202020-12-29发布2021-03-29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of verification service for the family economy informationDB43/T 18952020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核对机构 2 6 核对平台 4 7 核对内容 5 8 核对程序 6 9 成果运用 8 10 评价与持续改进 9 附录 A(规范性) 核
2、对数据来源表 10 附录 B(资料性) 核对申请资料内容 12 附录 C(资料性) 核对报告 15 附录 D(资料性)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统计分析表 17 DB43/T 18952020 II DB43/T 189520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常德市民政局、湖南省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慈英、叶建之、龚美爱、彭志莉、彭小平、黄冕、昌烨、刘平、张永常、肖腾、李秀宏。 D
3、B43/T 18952020 IV DB43/T 18952020 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基本原则、 核对机构、 核对平台、 核对内容、 核对程序、成果运用和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核对机构开展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其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
4、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MZ/T 07220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 MZ/T 073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数据元 MZ/T 074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数据接口 MZ/T 07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档案管理 MZ/T 108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MZ/T 07220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MZ/T 072-2016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family economy status 居民家庭拥有的全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必要、大额支出状况。 来源:MZ/T 0722016
5、,3.1 3.2 核对 verification 对居民家庭指定时期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 来源:MZ/T 0722016,3.2 3.3 核对对象 verification object 授权或委托核对的居民家庭。 来源:MZ/T 0722016,3.3,有修改 3.4 核对机构 verification unit DB43/T 18952020 2 办理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 来源:MZ/T 0722016,3.4 3.5 委托单位 authorized unit 向核对机构提出委托的相关单位。 来源:MZ/T 0722016,3.5 3.6 信息共享单位 in
6、formation-sharing unit 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单位。 来源:MZ/T 0722016,3.6 3.7 家庭财产 family property 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3.8 家庭收入 family income 居民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3.9 家庭刚性支出 household rigid expenditure 居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就学、就业及其他增加的支出。 4 基本原则 4.1 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7、。 4.2 遵循“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的原则。 4.3 应坚持核对信息共享,核对信息数据安全与促进应用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4.4 坚持保密原则。 5 核对机构 5.1 机构设置 应根据实际需求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 5.2 岗位设置 5.2.1 核对机构应设置以下岗位,主要职责为: a) 信息核对岗:接收委托单位的委托材料并进行审核; b) 核对报告岗:发送核对请求、接收核对结果、出具核对报告、统计分析及资料归档保存; c) 数据管理岗:对接各单位完成信息共享和数据归集; d) 网络管理岗:信息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核对系统软硬件和网络运行维护; e) 督查管理岗:管理、
8、督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协调处理接待、应急事务工作。 5.2.2 核对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实行一人多岗。 DB43/T 18952020 35.3 工作职责 5.3.1 省级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负责建立、更新维护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归集汇总省级社会救助家庭及成员有关信息; b) 承担各部门各类社会救助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业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政策研究、宣传交流培训等具体工作; c) 指导市(州)、县(市、区)受理、开展各类社会救助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业务,推进社会救助对象统一认定、经济状况统一核对。 5.3.2 市级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9、 a) 对辖区内核对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 b) 制定市级核对实施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的制度; c) 向省级核对信息平台发起核对; d) 建设和维护全市通用核对信息平台; e) 接受核对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部门各类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f) 负责核对相关政策、工作重点、工作流程、工作成效的宣传工作。 5.3.3 县级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负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受理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录入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全体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成员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含收入、财产、支出),上传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与授权书、查询委托书
10、,提交县级核对机构。 b) 负责审核乡镇(街道)提交的社会救助申请资料,向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新申请救助对象核对委托,完成本辖区内的核对工作; c) 负责向市级核对机构发起在保对象复查委托; d) 归集县一级的各类数据资源; e) 负责核对相关政策、工作重点、工作流程、工作成效的宣传工作。 5.4 人员要求 5.4.1 核对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b) 熟练使用计算机及相关办公设备与软件; c)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d) 熟练操作核对信息系统。 5.4.2 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为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予以保密,不应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
11、个人泄露,不应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以外的目的。 5.4.3 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查询核对对象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业务文件如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核对业务文件进行保密管理。 5.4.4 核对机构应按照 MZ/T 072 的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且每年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信息安全、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培训。 5.5 服务公开 5.5.1 应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设备公示相关服务信息。 5.5.2 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DB43/T 18952020 4 a) 服务事项名称; b) 办理依据; c) 办理流程; d) 办理材料及示范文本; e) 办理时限; f) 监督投诉
12、渠道。 5.6 机构管理 5.6.1 核对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信息和应急等安全管理应按照 MZ/T 108 的规定执行。 5.6.2 核对机构的档案管理应符合 MZ/T 075 的规定。 5.6.3 核对机构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a) 核对工作管理制度: b)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c)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d) 投诉处理制度; e) 服务评价管理制度。 6 核对平台 6.1 基本要求 6.1.1 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平台建设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及 MZ/T 073、MZ/T 074 的要求。 6.1.2 县级核对信息系统应按全省核对信息平台一体化要求接入所属市
13、级核对信息平台,实现业务相关信息上下互通。 6.1.3 平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 授权委托(含远程授权); b) 信息比对; c) 异议复核; d) 定期复查; e) 监测预警; f) 核算评估; g) 统计分析等。 6.1.4 在保证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宜采用先进技术。 6.2 信息共享 6.2.1 核对信息平台应与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有效连接,与户籍、死亡人员、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财政供养、残疾人登记、就业登记、扶贫、医保、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住房保障、水电气、银行存款、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数据
14、库有效连接,在省、市范围内实现自动即时比对,信息比对数据来源按照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6.2.2 核对信息平台应与智慧民政有效融合,无缝衔接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一键核对”。 DB43/T 18952020 56.2.3 核对信息共享主要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a) 信息归集; b) 信息传输; c) 信息存储; d) 信息处理; e) 信息共享; f) 信息销毁等。 6.3 信息安全 6.3.1 应采用多级用户认证、数据加密及容灾备份等多种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6.3.2 应建立相关备份与恢复、病毒的检测与消除、电磁兼容等制度。 6.3.3 平台基础设施和网络应符合 GB/T 222392
15、019 中的第三级安全要求。 6.3.4 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严防信息泄露。 7 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应根据核对项目确定,核对项目与内容见表 1。 表 1 核对项目与内容对应表 核对项目 核对内容 必核内容 个性化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 1.基础信息 1.基础信息 a)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婚姻状况; b) 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工作单位、就业性质; c) 是否在校学生、就读学校; d) 殡葬信息等。 2.家庭财产: 2.家庭财产: a) 现金、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义下注册资金; b) 有价证券、
16、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基金、股票、期货类金融资产; c) 房屋、土地、林木等; d) 机动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型农机具(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等); e) 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财产等。 3.家庭收入: 3.家庭收入: 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 4.家庭刚性支出: 4.家庭刚性支出: 重病、就学、就业、其他支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 低收入家庭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 医疗救助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教育救助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住房保障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就业救助 根据主管部
17、门确定 临时救助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困难职工救助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 受灾人员救助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孤儿(困境儿童)救助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残疾人两项补贴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慈善救助 根据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提供相关内容查询 DB43/T 18952020 6 8 核对程序 8.1 流程图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见图 1。 图 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图 DB43/T 18952020 78.2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填报申请理由、家庭财产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赡养抚养人相关信息、核对授权委托书、承
18、诺书等。 8.3 受理初审 8.3.1 乡镇(街道)应受理社会救助对象的申请,并对其资格、资料进行初审。 8.3.2 对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应即时录入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全体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成员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含收入、财产、支出),上传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与授权书、救助申请书、查询委托书。 8.3.3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接受委托的理由。 8.4 资料审核 8.4.1 县级核对机构应自接受乡镇(街道)委托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全体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成员的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含收入、财产、支出),以及救助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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