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TAGS 35.1-2022 电子杂费单 第1部分:航空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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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35.240.60 V 07 CATAGS 中 国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团 体 标 准 T/CATAGS 35.12022 电子杂费单 第 1 部分:航空公司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Part 1: Airline 2022 -02 -25 发布 2022 -02 -25 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发 布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提供下载T/CATAGS 35.12022 I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缩略语 .4 5 数据保存 .5 6 技术要求
2、.5 7 流程 .6 附录 A (资料性) 票面 .15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提供下载T/CATAGS 35.1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T/CATAGS 35由三个部分组成: 航空公司; 销售代理; 地面代理。 本文件为 T/CATAGS 35 的第1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出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若谷、刘浩翰、
3、郭冰心、贺怀清、韩永安、任梦童、李斌、郝海龙。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提供下载T/CATAGS 35.12022 3 电子杂费单 第 1 部分:航空公司 1 范围 T/CATAGS 35的本部分规定了航空公司电子杂费单的数据保存、技术要求和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航空公司电子杂费单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ATA决议722f 电子客票航空公司(TicketAirline);
4、IATA决议725a 杂费单成员填开及确认流程(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Issuance and Honouring Procedures by Members) IATA决议725c 电子杂费单航空公司(Automated 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Carrier) IATA决议726 多功能票证(Multiple Purpose Document(MPD) IATA决议736 自愿变更客票和杂费单(Voluntary Changes to Tickets and Miscellaneous Documents
5、) IATA决议742e 电子逾重行李票航空公司(Automated Excess Baggage Ticket-Carrier) IATA推荐性惯例1720a 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Standard thirteen-digit numbering system for traffic documen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杂费单开账承运人 billing carrier 与运营承运人不是同一承运人时,授权向出票承运人填开账单的航空公司。 3.2 电子杂费单销售承运人 marketing carrier 代码共享的情况下,用其代码销售航空运输
6、服务的航空公司。 注: 其代码被记录在电子客票乘机联或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上。通常也称为市场方航空公司。 3.3 电子杂费单运营承运人 operating carrier 实际提供航空器的航空公司,并实际提供电子客票或电子杂费单上所记录的服务的航空公司。 注: 在代码共享情况下,运营承运人与销售承运人可能不同。通常也称为实际承运航空公司。 3.4 电子杂费单出票承运人 validating carrier 填开票证的航空公司。 注: 其航空公司数字代码作为票证号码中的航空公司代码出现,在凭证号码之前。 3.5 电子客票 electronic ticket 普通纸质客票的一种电子映像。 注
7、: 传统客票的一种替代品。可以实现客票的无纸化存储,电子化的订票、出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结算等过程。 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提供下载T/CATAGS 35.12022 4 3.6 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为退还剩余的价值或收取杂项费用所填开的有价凭证。 注1:在本文件中电子杂费单分为: 无关联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stand-alone):与电子客票乘机联不关联,为退还剩余的价值或收取杂项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
8、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associated):为收取逾重行李及其他杂项(服务)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必须与电子客票指定的乘机联同时使用。其有价(服务)票联状态必须与关联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保持一致且同步更新。 注2:电子客票乘机联与关联的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关联的目的在于确保票联的使用是同步的。 3.7 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value coupon 电子杂费单中可用于换票(指无关联电子杂费单的情况)或可用于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联(指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的票联。 3.8 票联数据
9、 coupon data 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注: 包括航空公司代码、出票原因子代码和始发和(或)目的地城市代码。本文件中票联数据分为以下3种: 已办理乘机手续或已登机票联数据:已办理乘机手续或者已登机的票联数据; 已使用票联数据:旅客已使用的票联数据; 已销售票联数据:最初销售的票联数据。 3.9 数据元 data elements 旅客和机场的数据交换标准(PADIS)信息的组成元素。 注1:本文件中数据元为: 请求机场控制信息; 回复机场控制信息;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 状态变更信息。 注2:PADIS(passenger and airport data inter
10、change standards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标准)是遵循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决议783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新标准信息的文件标准,组成部分有PADIS EDIFACT报文标准和PADIS XML报文标准。 3.10 出票原因代码 reason for issuance code 指定电子杂费单用途的代码。 3.11 出票原因子代码 reason for issuance sub code 在出票原因代码的基础上,基于票联级别用于指定更详细出票原因的代码。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T:电子客票(Electronic Ticket) EMD:电子杂费单(Electron
11、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EMD-A: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Associated) EMD-S:无关联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Stand-alone) SAC:结算授权代码(Settlement Authorization Code) T/CATAGS 35.12022 5 RAC:请求机场控制(Request Airport Control) SSR ASVC:特殊服务 附加服务代码(Special Service Requirement Add
12、itional Service Code) SVC:服务代码(Service Code) RFIC:出票原因代码(Reason for Issuance Code) RFISC:出票原因子代码(Reason for Issuance SubCode) 5 数据保存 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EMD的数据记录应自出票之日起至少13个月内能被实时访问。 5.1 承运人还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 13 个月内允许对含有 1 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5.2 EMD 的数据记录进行访问。 EMD 数据记录应能在所有票联使用后至少 7d(自然日)内被实时访问。 5.3 6 技术要求 格式代码
13、6.1 6.1.1 应符合 IATA 推荐性惯例 1720a 附录 A 中关于 EMD 格式代码的要求。 6.1.2 出票联票的 EMD ,EMD 票号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且应使其为连续的数字序列。 传输 6.2 航空公司系统每次交易至少应具备传输和接收32K数据的能力。 通信 6.3 应采用PADIS交互传输EMD数据。以下为票联状态标识: A:机场控制,表明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在定期航班离港前已获得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该控制可使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对票联状态显示进行更新,而不用依靠发送或接收一个链接授权来处理旅客。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
14、日期(时间)后 72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h 内将以往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C:已办理乘机手续,表明旅客已向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出示 EMD(只适用于 EMD-A);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h 内将以往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E:换票或重新出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支付新的交易; F:已乘机或已使用,表明 EMD 有价(服务)
15、票联已被使用,并且可用于开账或结算报告。此状态只能由有控制权的承运人设定; I:异常情况操作,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应将票联的状态“机场控制”、 “已值机”或“已托运(已登机)”等控制延长至正常规定的 72h 以外,但这种延长不应超过自原预定离港时间起 7d(自然日)(只适用于 EMD-A); L:已起飞或已登机,表明旅客已登机。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 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h 内将以往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只适用于EMD-A); N:
16、票联通知,表明票联数据未显示最终状态以及未获得票联的控制权; O:开放使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适合所有票联状态更新; R:已退票,表明未使用的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款已返还或支付给了旅客或付款人; S:挂起,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使用; U:不可用,表明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已出票的票号; T/CATAGS 35.12022 6 V:作废,表明出票承运人在其报告期内取消全部 EMD 销售交易记录。作废只能在所有票联处于“O”(开放使用)状态时使用,一个作废请求只对一个原始售票交易有效; Y:仅退税、费、收费,表明出票承运人决定 EMD 有价(服务)票联不
17、再使用; Z:关闭,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停止)EMD 的使用; 0-9:由航空公司内部使用。 注1:以上各类状态中E、F、R、V、Z 为最终状态,当票联具有下列状态标识之一的情况为最终状态: 换票或重新出票; 已乘机或已使用; 已退票; 作废; 关闭。 注2:除E、F、R、V、Z 以外的票联状态为中间状态。 报文 6.4 6.4.1 EMD 所要求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5f。 6.4.2 每条报文由两部分组成,包括请求和自动生成应答。请求报文为操作或信息请求。应答报文为收到请求报文,授权操作,提供所需信息,或拒绝请求。 6.4.3 EMD 报文分为: 显示: 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提取为
18、显示完整的 EMD 记录所必需的数据元, 包括票联的状态标识。应答应提供显示完整记录所需的数据元,显示相似的记录单或拒绝该请求。EMD 票面参见附录A; 状态变更:向承运人发出更新 EMD 有价(服务)票联状态标识的请求。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并确认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请求机场控制: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发出请求提供 EMD 有价(服务)票联控制权的信息。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并确认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 或拒绝请求; 系统更新:EMD 出票承运人发出的将 EMD 票联与乘机联关联或解除关联的信息。应答应提供关于被
19、关联 EMD 的应答说明或拒绝请求。 7 流程 通则 7.1 7.1.1 EMD 应遵循 IATA 决议 725a 的价值限制。 7.1.2 EMD 所使用的相关代码应遵循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 ISO 货币代码、税、特种费、费用代码、城市或机场代码和航空公司代码。 7.1.3 除非系统更新,数据元不应被更改。 7.1.4 根据 EMD 双边协议,所有承运人在需要时均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显示 EMD 或取得 EMD 控制权。 7.1.5 如果需要将 EMD-A 变更成 EMD-S,或相反,则 EMD 需要重新填开。 7.1.6 每个 EMD 填开时只能有一个出票原因代码。 7.1.7
20、 出票承运人应该通知所有参与双边协议的运营承运人已经填开了 EMD。这项通知应在 EMD 被填开或换票时发送给运营承运人,发送可以采用 SSR ASVC 报文的形式或者是采用 AIRIMP 中定义的包含EMD 票号和出票日期的辅助服务元素 SVC 报文的形式。 7.1.8 除特别指定外,出票承运人应是 EMD 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在 EMD 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确保与其他所有承运人之间签有 EMD 双边协议。对于 EMD-A,出票承运人应确保与客票出票承运人之间签有EMD 双边协议。当代码共享时,出票承运人与运营承运人之间也应签有 EMD 双边协议。 7.1.9 出票承运人应储存 EMD 交易
21、的资料档案。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应储存 EMD 数据。承运人的数据库应储存 IATA 决议 722f 中所定义的数据元。应采用 PADIS 传输 EMD 数据元。 7.1.10 EMD-S 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T/CATAGS 35.12022 7 7.1.11 EMD 的票联在填开时应按顺序使用,中间不应出现无效票联。 7.1.12 EMD-A 的技术要求如下: 个 EMD-A 记录只能与一个客票记录相关联,一个客票记录可能会和多个 EMD 记录相关联,关联的服务应与相应的票联对应起来; 在将一个乘机联和一个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关联以前,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通过系统更新的
22、方法解除这个 EMD 有价(服务)票联其他的所有关联; 在将 EMD-A 记录的票联状态更新为关闭、换票、重新出票、已退票、挂起或作废之前,应通过系统更新的方法解除这个 EMD 记录与其他乘机联的关联; 如果 EMD-A 有票联未被使用,则在发送改变乘机联 状态为已使用的状态变更报文之前,应通过系统更新的方式解除 EMD-A 与乘机联的关联; 当相同的乘机联需要多个 EMD 票联时,应该填开一个独立的 EMD-A。 出票 7.2 7.2.1 EMD 7.2.1.1 EMD 应包括: EMD 有价(服务)票联; 电子或纸质审核联和代理联(可选); 符合 7.2.1.5 要求的电子或纸质旅客收费凭
23、证; 纸质费用报表(可选)。 7.2.1.2 国内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 1 至 2 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 2 张有价(服务)票联。国际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 1 至 4 的范围内, 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 4 张有价(服务)票联。 7.2.1.3 EMD 记录包含的数据元详见 IATA 决议 725f。 7.2.1.4 生成的审核联或费用报表应包含IATA决议725c或IATA决议742e中为适用票联指定的数据。 7.2.1.5 出票承运人应提供 EMD信息凭证。 EMD应含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EMD票
24、面格式参见本附录A: 出票方; 类型; 关联; 签转信息; 票类型; 旅客姓名; 订单号; 旅行代码; 联票; ET 票号; 航段序号; 类型代码(见 IATA 决议 725f); 描述; 航空公司; 地点; 状态; 价值; 税; 费; 总额; 付款方式; 换票票号; T/CATAGS 35.12022 8 票号; 等值货币; 银行汇率; 出票日期; 代理人; 售票处; 始发和目的地机场或城市代码(如适用); 可选择项; 旅客值机身份证明(可选)。 应注意: 此凭证应用于运输旅客以外的其他运输服务,一经填开,应遵守由出票承运人或代理人制定的或征得两者同意的相关指定条款; 如出票承运人选择收取额
25、外费用,应提供收费凭证。如收取的额外费用包含在行程单上,应与税和其他费用区别显示。 数据保护注意事项: 对于个人隐私数据, 至少要对旅客姓名与旅客值机身份证明进行隐私保护处理。 7.2.1.6 出票承运人应将 IATA 决议 726 中的“条款和条件注意事项”提供给旅客或购买 EMD 的旅客。 7.2.1.7 系统应提供 99 种税、费、收费总额的数据元素,应满足 PADIS 报文的标准。 7.2.1.8 如果填开的是只能由唯一的承运人提供服务的 EMD,那么 EMD 只能由出票承运人开具。此条不适用于行李收费。 7.2.1.9 出票承运人应保存生成的必要数据,以作为相关国家依法审查或者出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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