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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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308 【发布文号】 厦府[1990]综103号【发布日期】 1990-06-06【生效日期】 1990-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6月6日厦府〔1990〕综103号) 一、 一、为加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闽政办(89)30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国家退休干部以及外地区来厦安置的退休干部。 三、 三、市人事局下设退休处(退管办),县、区、局都应成立相应组织,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县、区人事局下设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1-3人(列事业编制);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以及市直机关需要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的,其专职干部人员编制附后,乡、镇、街道可聘请退休干部义务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四、 四、本市退休干部,以单位管理为主,应根据系统或单位特点建立适合退休干部活动的组织;外地区来厦门安置的退休干部,以县、区人事局或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可根据居住地点划分成立活动小组。 五、 五、各单位应把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为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负责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和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活动。 六、 六、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细则。负责宣传、表彰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总结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验。 (二)负责干部退休手续的审核和办理。根据条件,接收办理外地区退休干部来厦安置工作。 (三)负责收缴、掌握和使用退休干部活动经费。 (四)协助原单位做好退休干部丧事处理和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工作。 (五)注意调查研究,多办实事,反映退休干部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好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六)做好退休干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填表造册,建立退休干部名册和专业档案,摸清退休干部健康状况,愿望要求,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 (七)会同各级离退休职工联合会,做好以下工作: 1.经常走访、了解退休干部的思想和生活情况,配合原单位搞好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政策为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2.因地制宜,建立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积极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3.组织身体健康、热心服务的退休干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各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日常工作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经常督促、检查退休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 七、 七、经费来源和标准。本市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根据厦人〔89〕42号通知规定,按退休干部数每年每人暂提取48元,单位留用30元,上缴主管局12元,市退休办6元。外地区来厦安置的退休干部经费按市政府〔86〕综324号文规定,由原单位一次性缴交500元改为1000元,其中60%拨给县区退休干部管理部门使用。 八、 八、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退休职工参加管理工作的补贴和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病、组织参观学习、开展文体活动,以及活动场所的零星购置和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等。经费当年节余可跨年度使用,但必须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发给个人使用。 九、 九、建立县以上干部定期阅文制度,请市、县、区和主管部门按规定给退休干部发放学习材料,定期组织退休干部听取有关报告和文件传达,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退休干部,可定点、定时集中阅读学习材料。 各单位应主动热情地关心退休干部,做好节日慰问和住院探视工作,对退休干部中的具体困难,切实帮助解决。 十、 十、落实好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 (一)退休干部应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以及各项生活补贴,即按原单位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福利费,享受粮副食品补贴、特区补贴、洗理费、书报水电补贴、防暑降温费等非生产性福利待遇,退休费不是我市发放的外地来厦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非生产性福利待遇标准由原地区决定和支付。 (二)对退休干部的住房要本着与在职干部一视同仁的原则,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单位分配新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缺房或紧房的退休干部。 (三)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应按单位在职干部公费医疗的规定执行。 (四)县、区、局直属部、委、办正职以上干部,退休后各单位应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急、重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的用车。他们在职时宿舍原装有普通电话的,可继续保留使用,电话费每月由单位报支15元,超过15元以上由本人负责。退休干部去世后原装电话应协商处理(可按现行安装费用七折转让家属使用或撤掉)。副职以下退休干部急、重病住院,单位要安排用车。 (五)可适当组织退休干部参观学习活动,本着就地、就近、少批量、短时间的原则进行,一般不组织跨省参观学习。 (六)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事处理、丧事补助、家属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发放退休费的单位按在职干部去世的待遇执行。 十一、十 一、各单位应注意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支持他们从事一些技术开发、咨询、讲学、写作、翻译、改善机关后勤服务以及社会公益方面的活动。 十二、十 二、退休干部自荐或受聘、承包、租赁、领办各类事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按中办发〔88〕11号文件规定,自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照章纳税。 十三、十 三、本办法从1990年7月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页 共6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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