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C 10-2017 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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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0 3.0 6 0A1 1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标 准T/I A C1 02 0 1 7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规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f o r l i f ep r o p o r t i o n a l r e i n s u r a n c e t r e a t y2 0 1 7 - 1 2 - 2 9发布2 0 1 8 - 0 6 - 1 2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 布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合同构成1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范本6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
2、范本( 英文版)2 0参考文献3 9T/I A C1 02 0 1 7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2 0 0 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再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俊、 刘文骥、 熊小云、 苟丹、 何淑仪、 吴晶、 王璐璐、 关恒业、 贾晶晶、 夏心怡、胡文琦、 翟丽娟、 杨易、 姚希、 寇梦晨。T/I A C1 02 0 1
3、 7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和合同构成。本标准适用于人寿比例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J R/T0 0 3 22 0 1 5 保险术语3 术语和定义J R/T0 0 3 22 0 1 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4.1 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生效、 履行、 变更和转让、 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 并应遵循
4、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我国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4.2 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经济秩序,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4.3 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5 合同构成5.1 基本构成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包括约首部分、 主文部分、 约尾部分。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范本见附录A、 附录B。注:本标准仅给出一般条款的范本, 特殊条款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约定。5.2 约首部分约首部分应明确、 完整地列出以下信息:a) 合同名称;b) 合同所有签订方名称。1T/I A C1 02 0 1 7
5、5.3 主文部分5.3.1 基本约定确定合同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框架。5.3.2 主要义务条款分入公司和分出公司的主要义务如下:a) 分入公司主要义务包括参与份额、 自动与临时再保险、 再保手续费、 纯益手续费、 理赔、 业务报表、 账单与结算、 保密;b) 分出公司主要义务包括分出责任、 自动与临时再保险、 再保险费、 理赔、 业务报表、 账单与结算、 分入公司审查权、 保密。5.3.3 合同生效和期限明确合同的生效日期及终止条件。5.3.4 合同适用的业务范围确定合同仅适用于分出公司在特殊条款中约定直接承保的保单责任, 分出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合并、 再保或购买保单等行为而获得的任何
6、保单或责任, 都不能自动适用于本合同条款。5.3.5 分保方式分保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合同签订时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共保方式: 分出公司应以原保单责任为基础进行分保; 风险保费方式: 分出公司应以风险保额为基础进行分保;注:风险保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在特殊条款中约定。 混合方式: 同时采用共保方式与风险保费方式。5.3.6 自留额确定自留额的计算方法。5.3.7 分出责任确定分出公司在合同业务范围内应分出的所有保单或责任。5.3.8 参与份额确定分入公司在合同下接受分出公司分出的责任。5.3.9 自动与临时再保险确定分入公司在合同下自动接受再保险责任的条件。分出公司应就不满足自动接受条件的保单或
7、责任根据特殊条款中约定向分入公司进行临时分保。5.3.1 0 保单条件确定原保单条款、 费率表、 精算报告、 核保手册、 核保规则或投保规则、 理赔规则或程序等分出公司提供的与分入公司所承担风险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数据。2T/I A C1 02 0 1 75.3.1 1 再保险费确定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5.3.1 2 再保险手续费确定再保险手续费的计算方式。5.3.1 3 纯益手续费确定纯益手续费的计算方式。5.3.1 4 理赔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再保险理赔的操作方式。5.3.1 5 保单变更与复效确定原保单变更成为保费缴清保单、 或者部分退保、 或者因为任何原因而减少保额, 或本合同下原保单因
8、保单条款的约定而自动增加保额的处理方式。5.3.1 6 业务报表确定分出公司应按特殊条款中约定的账单期间定期向分入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必要资料。5.3.1 7 账单与结算确定分出公司应在每个账单期间结束后约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特殊条款及附录中约定的格式向分入公司提交电子再保账单, 并约定再保账单的处理流程。5.3.1 8 抵销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债权债务抵销的情形。5.3.1 9 费用明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在合同下所产生费用及成本的分担。5.3.2 0 错误与遗漏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在合同下的权利或义务, 在约定条件下不会因再保险业务管理中的任何非故意的遗漏或错误而受到影响。5.
9、3.2 1 货币和汇率确定计价币种及适用汇率。5.3.2 2 分入公司审查权确定分入公司对合同下再保险业务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的权利。5.3.2 3 数据保证确定分出公司应向分入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保证分出公3T/I A C1 02 0 1 7司没有对分入公司隐瞒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5.3.2 4 最大诚信原则合同双方承诺以最大诚信为原则处理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宜。5.3.2 5 条款独立和弃权确定当合同任何条款整体或部分在法律上无效或不可执行时, 剩余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 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5.3.2 6
10、保密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保密义务。5.3.2 7 数据保护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业务。注:“ 数据保护” 部分为合同的可选要素。5.3.2 8 违约责任确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 合同另一方有获得补偿以及使相关保单免受未履行义务一方所造成的损失的权利。5.3.2 9 反洗钱和反商业贿赂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反洗钱和反商业贿赂的义务。5.3.3 0 制裁责任除外确定涉及国际、 国内制裁时分入公司的责任免除。5.3.3 1 仲裁条款确定合同的争议适用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及仲裁地。5.3.3 2 法律适用条款确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3.3 3 合同的修订和终止
11、确定合同的修订和终止条件。5.3.3 4 陈述和保证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陈述和保证的义务。5.3.3 5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和英文。若英文合同与中文合同不一致的, 则以中文合同为准, 除非特殊条款中另有约定。5.3.3 6 术语定义对合同中部分术语进行解释。4T/I A C1 02 0 1 75.4 约尾部分合同约尾部分应约定: 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各签订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公章; 合同份数、 签订日期和地点。5T/I A C1 02 0 1 7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范本 人寿比例再保险合同范本如下: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 分出公司” )与,( 以下简称“ 分入
12、公司” )共同签订。6T/I A C1 02 0 1 7一般条款A.1 基本约定A.1.1 本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 由分出公司为一方与分入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签订。A.1.2 本合同由一般条款、 特殊条款( 包括特殊条款中列明的附录) 、 书面补充协议共同构成, 代表了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在本合同下的再保业务的全部约定。其中, 本合同相关的特殊条款和附件都以书面形式附于本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A.1.3 如果本合同中的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有不一致之处, 则特殊条款将优先于一般条款。A.1.4 所有纳入本合同业务范围内的保单责任,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应严格按照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所列
13、明的条件进行分出和分入。A.1.5 本合同的法律关系仅限于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分入公司依据本合同所接受的分入业务,并不构成它与分出保单的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有任何法律关系。A.1.6 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均已审阅过本合同并充分了解其条款及含义。因此双方同意, 本合同的解释将不考虑合同的起草方, 且不含有对任何一方有利的推断或解释规则。A.1.7 除在本合同中另有明确说明外, 本合同代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的完整协议, 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合同事宜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除本合同以外, 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内容的口头约定或理解。A.2 主要义务条
14、款本合同双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概括如下。A.2.1 分入公司的主要义务分入公司的主要义务如下: 第8条参与份额、 第9条自动与临时再保险、 第1 2条再保手续费、 第1 3条纯益手续费、 第1 4条理赔、 第1 6条业务报表、 第1 7条账单与结算、 第2 6条保密。A.2.2 分出公司的主要义务分出公司的主要义务如下: 第7条分出责任、 第9条自动与临时再保险、 第1 1条再保险费、 第1 4条理赔、 第1 6条业务报表、 第1 7条账单与结算、 第2 2条分入公司审查权、 第2 6条保密。A.3 合同生效和期限A.3.1 本合同自特殊条款中注明的日期起生效。A.3.2 除非特殊条款另有约定,
15、 本合同终止日期不定, 本合同将一直有效, 但是可以因合同中第3 3条所描述的情况而终止。A.4 合同适用的业务范围A.4.1 本合同仅适用于分出公司在特殊条款中约定直接承保的保单责任。A.4.2 分出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合并、 再保或购买保单等行为而获得的任何保单或责任, 都不能自动7T/I A C1 02 0 1 7适用于本合同条款。但是, 若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 这些保单或责任则可以纳入本合同的业务范围。A.4.3 若分出公司希望将在本合同项下分保的保单转移给另一公司或分出公司由另一公司( 后继公司) 所承继, 分出公司应: () 取得分入公司的书面同意, () 确保对所有业务的分保继续有
16、效, 且()确保分出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 利益和义务转移给后继公司, 即后继公司将承继分出公司而成为本合同的一方, 并受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约束。A.4.4 对不在本合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或超出第款约定的自动接受限额的业务, 除该业务已经根据第9条约定接受临时分保外, 否则, 即使分入公司已收取再保险费, 在任何情形下分入公司无须对该业务承担( 除退还已收再保险费外的) 任何责任, 同时也并不意味着分出公司承诺将该业务根据本合同进行分保。A.5 分保方式 共保方式A.5.1 本合同分保方式为共保方式, 除特殊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出公司应以原保单责任为基础进行分保。 风险保费方式A.5.2 本
17、合同分保方式为风险保费方式, 除特殊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出公司应以风险保额为基础进行分保, 风险保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在特殊条款中约定。 混合方式A.5.3 本合同分保方式为共保方式和风险保费方式。除特殊条款另有约定外, 如为共保方式, 分出公司应以原保单责任为基础进行分保; 如为风险保费方式, 分出公司应以风险保额为基础进行分保, 并按照特殊条款中对风险保额计算原则与方法的约定进行计算。A.6 自留额分别采用以下三类方式之一: 共保方式 或 风险保费方式( 成数) A.6.1 在本合同业务范围内的任一保单或责任,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应根据特殊条款中的约定计算。A.6.2 分出公司可以在本合同的任
18、一周年日对新签发的保单调整其自留额, 但须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入公司并取得分入公司的书面同意。除非特殊条款另有约定, 任何自留额的变更不适用于已生效业务。分入公司保留在自留额发生变更后修改本合同条款的权利。A.6.3 未经分入公司的书面同意, 分出公司不能将本合同项下保单的自留部分进行分保或转移给其他公司( 分出公司基于整体业务安排的巨灾超赔再保险除外) 。 风险保费方式( 溢额) A.6.4 分出公司对本合同业务范围内的每一保单或责任都按照自留比例与风险保额的乘积确定自留额, 其中, 自留比例在该保单或责任纳入本合同时点确定, 自留比例等于分出公司的初始自留额除以初始风险保额。初始
19、自留额为保单或责任纳入合同时点时的自留额, 初始风险保额为保单或责任纳入合同时点时的风险保额。A.6.5 在以后的分保期间和保单的整个保险期限内, 该保单或责任的 自留额 或 自留比例 保持不变, 任意时点自留额等于该时点的风险保额与自留比例的乘积。在计算新保单或责任的初始自留额时, 应在该保单或责任纳入合同时点以“ 每一被保险人” 为基础, 根据自留限额与该被保险人的在同种风险下所有已生效保单在当时的自留额共同确定。该保单或责任的初始自留额加上签发给该被保险人的在同种风险下所有已生效保单在当时的自留额不得超过分出公司的自留限额。如果同时签发多份保8T/I A C1 02 0 1 7单, 则初
20、始自留额应按初始风险保额的比例分配给新签发的保单。分出公司的自留限额在特殊条款中约定。A.6.6 除非在特殊条款中另有约定, 在计算分出公司的初始自留额时, 分出公司承保的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同类责任都必须考虑在内, 无论该责任是否在本合同范围内。A.6.7 分出公司可以在本合同的任一周年日对新签发的保单调整其自留限额, 但须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入公司并取得分入公司的书面同意。除非特殊条款另有约定, 任何自留限额的变更不适用于已生效业务。分入公司保留在自留限额发生变更后修改本合同条款的权利。A.6.8 未经分入公司的书面同意, 分出公司不能将本合同下保单的自留部分进行分保或转
21、移给其他公司( 分出公司基于整体业务安排的巨灾超赔再保险除外) 。注: 自留额 或 自留比例 可选。A.7 分出责任A.7.1 分出公司应分出本合同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保单或责任。A.7.2 在本合同业务范围内的任一保单或责任, 分出公司的分出责任应根据特殊条款中约定的再保比例计算。A.7.3 再保比例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在特殊条款中约定, 并且分出公司的再保比例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保持不变。A.8 参与份额A.8.1 分入公司按照特殊条款约定的参与份额接受分出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分出责任。A.8.2 参加本合同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分别的, 而非连带的, 即每一个参加本合同的分入公司只对其自己的
22、参与份额负责, 而不对其他分入公司的参与份额负责。 团体寿险业务A.8.3 分入公司就团体人身保险再保险业务下对每一事件的责任: 除非对某一团体保单另有书面约定, 否则, 对该团体保单下的所有保障, 分入公司因每一事件或一系列关联事件应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特殊条款中约定的分入公司的分保份额。注:可根据实际合同签订选择采纳A.8.1、A.8.2或A.8.3。A.9 自动与临时再保险A.9.1 如果分出公司签发的保单或责任满足以下条件且符合特殊条款的有关约定, 分入公司将自动接受该保单的再保险责任:a) 分出公司对每一生命所承担的自留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自留限额;b) 分出公司签发的每一保单或责任应满足
23、特殊条款中关于自动接受条件的约定( 包括不超出特殊条款中的自动接受限额和承保限额) ;c) 分出公司根据分入公司同意的承保规则和程序签发保单或责任。如果某保单或责任在签发日的风险保额超出特殊条款约定的“ 每一被保险人” 承保限额, 则该保单或责任不属于本合同的业务范围。尽管有本条前述约定, 如分出公司严重偏离核保标准, 则分入公司对受影响的保单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以保障双方针对核保之审慎和专业规定。严重偏离指:a) 承保了根据核保标准本应拒保或延迟承保的业务;9T/I A C1 02 0 1 7b) 未取得核保标准要求的重要证据而承保。如果分出公司能够证明根据核保标准该证据不会导致拒保或延迟承
24、保, 则不视为严重偏离;c) 核保过程中的其他重大过失行为, 例如: 未使用核保标准要求的责任免除条款。如果分出公司能够证明索赔原因与该责任免除条款无关, 则不视为严重偏离。A.9.2 对于任何不满足上述自动接受条件的保单或责任, 分出公司应就该保单或责任根据特殊条款中约定向分入公司进行临时分保。在向分入公司安排临时分保时, 分出公司应提供完整的保单资料( 如投保单、 体检报告等) , 分入公司有权要求得到更详尽的相关资料, 并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于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是拒保的临时分保要约。在分入公司完成对该保单或责任的评估且分出公司也按照下述约定接受该评估之前, 分入公司对该保单或责任不承担任
25、何责任。分入公司所做的临时分保要约均有有效期, 分出公司应在报价有效期内提供临时分保要约的书面确认, 分入公司没有收到分出公司对临时分保要约的书面确认, 分入公司将不承担任何分保责任。一旦临时分保要约被分出公司所接受, 则临时分保的保单将同时遵循临时分保条件和本合同条件, 如两者冲突, 以临时分保条件为准。A.9.3 分出公司新签发的保单或责任符合本合同自动接受条件时, 分入公司将与分出公司同时开始承担责任; 分出公司新签发的保单或责任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自动接受条件时, 分出公司应首先向分入公司或主再保险人进行临时分保。在临时分保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分入公司的责任将在分出公司书面确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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