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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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租赁住房用地)沪集松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1号(1.0版) 二一八年 月 日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松江区泗泾经济联合社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凤公路222弄4号楼邮政编码:201601电话:67827918传真:67827867受让人: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出让人授权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按约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
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201817464484460296 ,宗地总面积大写 贰万壹仟零贰拾贰点贰 平方米(小写 21022.2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贰万零壹佰陆拾陆点柒 平方米(小写 20166.7 平方米)。【松江区泗泾镇SJSB0001单元07-09号(集体土地试点入市)地块出让面积为20166.7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区泗泾镇:四至范围东至企业,南至泗博路,西至泗联路,北至查袋泾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
4、件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租赁住房(R4)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租赁住房:70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制定账户(户名: 松江区财政局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号: 038013 )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
6、日之前。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年月日,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第十
7、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四类住宅用地 ;地上建筑容积率: 2.0 ,计容面积 40333.4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地上建筑限高 50 米;地上建筑密度: 。(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起止深度: 米;地下总用
8、地面积: 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仓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得出让人和协调机构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和更改监管协议,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四)其他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风貌区保护规划或村庄
9、规划(见附件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租赁住房套数下限: 825 。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租赁住房部分的开发建设:(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以上,计 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二)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 100.
10、00 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 40333.4 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 以上,计 平方米以上。(三)套型要求: 本地块内套型面积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套型面积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套型面积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 (四)其他租赁住房部分的开发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
11、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见附件),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 (见附件),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10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34 个月内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
12、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35% ,绿化面积不小于 7058.35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 10%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 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按上海市
13、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实施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十三五”专项规划(沪建建材2016776号)要求,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
14、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一)功能业态要求: 。(二)引入行业要求: 。(三)其他功能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1、该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不得出售。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2、由受让人建立统一的管理及服务平台,对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租约原则不超过 6 年。受让人应参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3、房屋租金应在租赁
15、管理要求中明确,并按照上海市租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租金水平应不高于市场同类房源租金水平,租金价格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情况适时调整。配套设施的租金价格参照市场执行。租赁管理未明确部分,应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4、本地块租赁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产业园区平台建设的人才公寓等用途的租赁住房,中小套型住房比例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随着租赁住房市场健全完善,应进一步优化房型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 1、2 项规定自持物业。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全部租赁住房物业,以上自持物业仅用于出租;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用地配
16、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计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不少于 年;4、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计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物业不少于 年;5、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公寓式酒店物业;6、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7、其他物业自持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地范围内渣土应按以下规定处置: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
17、应当优先运输到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县渣土管理部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的消纳场所。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汇交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以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
18、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年限内,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登记。监管协议亦应相应变更或重新签订。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出让年限内,政
19、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出让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出让年限内该出让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申请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出让人应委托协调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组织征询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意见,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第三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综合验收阶段,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
20、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协调机构集体决策后,按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第三十一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将本合同项下宗地征收为国有并提前终止合同的,区(县)政府应按届时土地征收规定,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应补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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