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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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01 CCS A 02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oreign trade integrated service enterprise service 2021 - 10 - 13 发布 2021 - 11 - 13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872021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4.1 一般要求 . 2 4.2 组织 . 2 4.3 人员 . 3 4.4 办
2、公服务场所 . 3 4.5 委托人管理 . 3 5 风险管理要求 . 3 5.1 运营要求 . 3 5.2 内部管理 . 4 6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 . 4 6.1 一般要求 . 4 6.2 主要功能 . 4 6.3 数据对接 . 5 6.4 维护保障 . 5 7 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 . 5 7.1 一般要求 . 5 7.2 建立委托关系 . 5 7.3 服务供应商选择 . 6 7.4 签订合同(协议) . 6 7.5 订单审查与跟踪 . 7 7.6 报关 . 7 7.7 物流仓储 . 8 7.8 出口退税 . 8 7.9 结算 . 9 7.10 信用保险 . 9 7.11 协助融资
3、. 10 附录 A(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 11 附录 B(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清单 . 12 附录 C(资料性) 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 . 13 附录 D(资料性) 供货企业走访报告 . 14 附录 E(资料性) 合同范本 . 16 I DB33/T 2387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 (对外贸易综
4、合服务企业分会) 、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国贸云商控股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中基惠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士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永胜、陈明春、刘红莉、周建华、逢恽、孟一丁、朱聃、孔泽昊、赵园茗、金小民、郎建忠、刘生才、张燕、皇甫佳怡、李沁泽、徐亦萍。 II 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 风险管理要求、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外贸综合服务
5、行业有关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21512008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GB/T 22153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 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8833 国际物流责任保险投保、索赔规则 GB/T 30055 国际货运代理报关服务质量要求 GB/T 30056 国际货运代理拼箱服务质量要求 GB
6、/T 30349 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规范 GB/T 308382014 契约承运人服务质量要求 GB/T 37518 代理报关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foreign trade integrated service enterprise 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服务集成,为委托人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业务中包括报关、物流仓储、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代理服
7、务企业1),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区别于其他外贸服务企业(如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等)的核心特征是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报关单中“境内收发货人”栏填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称。 1 DB33/T 23872021 3.2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integrated service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foreign trade 以网络化、数字化方式,能够满足开展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需求的信息平台及相关设备。 3.3 委托人 client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自己办理进出
8、口货物相关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 如参与外贸活动的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国外客商、个体工商户等。 3.4 服务供应商 service supplier 直接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如验厂监装企业、物流仓储服务企业、货代企业、报关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等。 3.5 海外买家 oversea buyer 外贸订单中商品的购买者,包括海外进口商、代理商等。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委托合同
9、(协议)。 4.1.2 应以外贸综合服务为主营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外贸订单成交后的交付环节服务。可衔接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等业态,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外贸综合服务。 4.1.3 应具备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 4.1.4 应建立以审查交易真实性为核心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4.1.5 应符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提供监管所需信息与数据,协助对委托人的监管。 4.2 组织 4.2.1 应具备综合协调能力, 包括行政、 后勤、 安全、 档案等各项管理能力, 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相关要求。 4.2.2 应具备业务管
10、理能力,能够协调外贸综合服务各项活动。 4.2.3 应具备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能够围绕合作伙伴内部控制、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开展风险评估与日常监控。 4.2.4 应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包括软硬件系统的开发、运行与维护能力,或将信息化管理工作外包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单位。 4.2.5 应具备培训学习能力,能够跟踪解读外贸综合服务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关规定; 2 DB33/T 23872021 4.2.6 应具备监督评价能力,能够开展内部监督和对外评价进出口业务活动。 4.3 人员 4.3.1 熟悉海关、税务、信用保险、外汇管理等外贸综合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能在其调整
11、后培训学习。 4.3.2 熟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流程。 4.3.3 熟练应用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4.3.4 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 4.3.5 具备业务沟通及协调能力。 4.4 办公服务场所 4.4.1 应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并与其业务规模、作业需求相适应的办公服务场所。 4.4.2 办公服务场所如有搬迁、停业或企业其他信息变化情况,应向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委托人。 4.4.3 办公服务场所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悬挂公司铭牌,保持铭牌干净、整洁; b) 应配备办公、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 c) 在显著位置放置企业营业执
12、照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 d) 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 e) 应符合国家安全设施和公共卫生相关规定。 4.5 委托人管理 引导委托人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承诺作为贸易主体接受当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其违规而应承担的责任。 5 风险管理要求 5.1 运营要求 5.1.1 符合商务部门监管要求 5.1.1.1 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5.1.1.2 引导委托人在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 5.1.1.3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与商务部门对接,接受商务部
13、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人的监管。 5.1.1.4 接受商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见附录 A。 5.1.2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5.1.2.1 接受海关在统计系统中设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志。 5.1.2.2 接受海关通过设定的标志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进行数据统计。 5.1.2.3 接受海关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的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评价确定相关便利政策。 3 DB33/T 23872021 5.1.3 符合税务部门监管要求 5.1.3.1 接受税务部门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委托人进行监管。 5.1.3.2 接受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
14、统中设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志。 5.1.3.3 接受税务部门通过设定的标志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进行数据统计。 5.1.3.4 接受税务部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并以此确定相关便利政策。 5.1.3.5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委托人业务,通过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的,应符合税务部门的监管。 5.1.3.6 应根据委托人性质条件不同区分处理出口退税业务: a) 外贸综合服务出口业务按照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申报退税的,在代理合同(协议)约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按照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承担出口退税法律责任; b) 外贸综合
15、服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由委托方自行办理退税的业务,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出口退税法律责任。 5.1.3.7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营自营出口业务,应按照自营出口业务的规定办理退税。 5.1.4 符合外汇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要求 5.1.4.1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委托人的业务,经报关出口的银行外汇结算业务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5.1.4.2 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开展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5.1.5 符合信用保险机构要求 5.1.5.1 应通过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与信用保险机构数据互用共享。 5.1.
16、5.2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委托人的业务,应通过所在县(市、区)信用保险机构办理经报关出口的信保业务。 5.1.5.3 代理投保业务应向信用保险机构事先声明委托投保人信息。 5.2 内部管理 5.2.1 宜在委托人所在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实现对委托人的属地核实、了解和管理。 5.2.2 应建立包括风险控制团队、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规则和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全要素、全方位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见附录 B。 5.2.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未按制度履行风险防范责任,失职失管导致委托人发生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应岗位责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尽到
17、职责出现委托人违规行为,委托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故意违规,追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应岗位责任;委托人故意违规,追究委托人责任。 6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 6.1 一般要求 应具备用于开展线上下单、线上审批的外贸综合服务功能及相关硬件设备,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 4 DB33/T 23872021 6.2 主要功能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具备满足包括进出口代理委托、 报关、 物流仓储、 退税、结算、信用保险、融资等外贸综合服务各项需求的功能,具有包括知识产权库、价格数据库、历史交易库和客户(买卖)信息库等的数据库。具体功能包括: a) 在线自助服务,具备为委托人提供在线签约、下单操
18、作,并进行查询、跟踪和管理等功能; b) 信息咨询服务, 具备为委托人提供关于外贸各流程注意事项、 相关法律咨询、 政策信息等功能; c) 全流程跟踪服务,具备为委托人提供报关、物流仓储、退税、结算、信用保险、融资等全流程的可视化和关键提示,实现检索、跟踪与追溯; d) 在线缮制和管理单证服务, 具备根据委托人需求在线缮制、 审批、 修改、 流转外贸单证等功能; e) 内部信息化管理功能,具备为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化客户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合同(协议)管理、人员管理等后台管理功能; f) 大数据分析和风险识别控制功能,具备数据存储、数据交互、数据识别、数据分析、风险控制预警等功能,实现风险识
19、别、分析与处置。 6.3 数据对接 应具备与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监管、信用保险、银行等机构进行数据对接的接口与功能。 6.4 维护保障 6.4.1 应建立数据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定期维护计划,保存维护记录。 6.4.2 信息数据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6.4.3 应有备份与应急处置预案。 7 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 应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不同业务项目操作流程,服务过程中单据采集、缮制与流转宜采用电子化操作。 7.1.2 应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不同业务项目,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各项业务受理条件、所需或所制单证、提供的时间节点,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
20、见附录 C。 7.1.3 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委托人服务费用包含的范围、内容、计收方式和标准的详细情况。可按照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中的外贸综合服务项目及增值服务,以合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报价或收费经委托人接受后,如遇外汇、保险或其他额外费用政策等变化,可与委托人协商修改。 7.1.4 可根据风险控制和监管部门的需要,征集经委托人授权后的必要信息与材料,当发现有违法违规嫌疑或高风险概率时,应采取处置措施,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 7.2 建立委托关系 7.2.1 应通过问询、查询和走访,收集与核实必要的委托人信息,初步判断外贸业务真实性: a) 询问委托人是否在县级商务部门委托人登
21、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登记; b) 询问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能、产品价格区间等基本面貌,历史订单、供应商等交易背景; c) 查询该委托人及其供应商的企业注册信息、企业生产/贸易性质、税务、司法诉讼等信息; 5 DB33/T 23872021 d) 实地走访考察,确认供货企业生产、产品、装货、出运等具体信息,走访结束应填报供货企业走访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内容见附录 D。 7.2.2 应建立备选委托人档案,依托已有的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产品库与供应商库,综合已收集信息,对比审核委托人信息,分析备选委托人的准入资格。 7.2.3 应根据已有的数据信息、风险控制原则和准入相关条件,依托
22、大数据持续分析和评估委托人信用风险,宜进行委托人风险等级分级分类管理: a) 对于首次注册委托人,应赋予账号,将其纳入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委托人管理库名录,在具备条件时报送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协助委托人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登记。宜对首次注册委托人进行属地管理,进一步实地考察核验,收集其近一年的基本情况、 销售数据、 生产设备及厂房规模、 纳税情况、 水电缴费凭证等风险控制信息,持续评估委托人信用风险等级; b) 对于不符合的委托人,将其列入潜在委托人名单,以备后续跟进; c) 对于存在失信或造假行为的委托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后续不再准入。 7.3 服务供应商
23、选择 7.3.1 可选择的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 a) 监装验厂; b) 报关; c) 商业保险; d) 法务财税; e) 物流仓储; f) 银行等金融机构。 7.3.2 应选择已取得所在行业从业资质,并具有必要的对外贸易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的服务供应商。 7.3.3 应选择具备真实性审查与社会责任审查能力资质的监装验厂服务供应商。 7.3.4 应选择符合 GB/T 308382014 中第 7 章和 10.2 中相关要求的物流仓储服务供应商。 7.3.5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与各类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供应或代理合同(协议),管理服务供应商,确保服务质量。 7.3.6 应履行对委托人及监管机构的责
24、任与义务,负责对委托人的事中事后沟通处理,确保服务供应商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服务供应商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7.4 签订合同(协议) 7.4.1 应在委托人准入审核通过后,签订统一规范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a)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全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b) 详细、明确的服务范围; c)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d) 委托人和代理方的特别约定; e)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及构成、合同价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f) 保密条款; g)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6 DB33/T 23872021
25、 h) 一般条款,包括法律适用,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分割性; i) 关于确认第三方服务内容的附加协议等。 7.4.2 委托合同 (协议) 中责任保证、 免责条件、 责任限制、 时效、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应符合 GB/T 22153 的有关规定,合同范本见附录 E。 7.4.3 在委托合同(协议)执行期内,业务状态发生变更时,委托双方可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告知对方,协商变更事项,办理变更手续。 7.5 订单审查与跟踪 7.5.1 应向委托人收集必要的单证,依托历史信息数据分析控制风险,审核与确认生产、订单及订单收货人的真实性,确保订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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