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090-2022 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规范(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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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80.30 CCS R 84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0902022 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规范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 engineering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s BDB34/T 40902022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检验流程及规则 . 2 检验准备 . 2 5.1 抽样规则 . 2 5.2 检验项目判定 . 2 5.3 检验记录 . 2 5.4 6 检验项目 . 2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
2、统 . 2 6.1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 3 6.2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 5 6.3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系统 . 6 6.4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 . 6 6.5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 . 7 6.6 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系统 . 8 6.7 LED 交通信息诱导发布系统 . 9 6.8 道路智能限高控制系统 . 10 6.9 电气安全性 . 10 6.10 监控中心 . 11 6.11 施工质量 . 11 6.12 7 检验方法 . 11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 11 7.1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 12 7.2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 14 7.3
3、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系统 . 15 7.4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 . 16 7.5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 . 17 7.6 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系统 . 18 7.7 LED 交通信息诱导发布系统 . 18 7.8 道路智能限高控制系统 . 18 7.9 电气安全性测试 . 19 7.10 监控中心检查 . 19 7.11 设备安装质量检验 . 20 7.12 I DB34/T 40902022 附录 A(资料性) 检验记录格式 . 21 II DB34/T 4090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4、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安徽优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吴安平、魏元东、李寅生、盛虎、刘建功、高煜恒、季静、姚文麟、王朝辉、尹成胜、闫明、钱石竹、王飞、宋哲纤、肖彩云、邓本超、汪春、吴新胜、袁益明、季炎、龚阔。
5、 III DB34/T 40902022 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的基本要求, 并规定了检验流程及规则、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智能交通系统工程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
6、工程技术标准 GA/T 496-2014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497-2016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669.6-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6部分:视音频显示、存储、播放技术要求 GA/T 83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GA/T 1244-2015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426-2017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交通系统 Intelligent traffic system 综合采用传感、通信、控
7、制等电子信息技术,由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智能分析、集成等部分组成的,具有交通信号协同控制、交通违法记录、交通运行状态监控等功能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 4 基本要求 承担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且授权范4.1 围包含所有被检项目。 承担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理解标准要求,并经培训考4.2 核合格。 承担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检验的机构应具有与被检项目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设备精度满足被测参4.3 数要求,且应在计量有效期内。 检验依据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建设方和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和经双方批准4.4 的设计
8、文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选用设备器材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技术条件、使用说明书及设备清1 DB34/T 40902022 单)作为补充的检验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本标准中相同条款有更高要求时,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判定合格。 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产品检测报告可作为本系统工程检验报告的补充部分。 4.5 5 检验流程及规则 检验准备 5.1 检验机构进场检验前, 应提前收集被检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设计文件、 设备清单、 变更材料 (如有)等相关资料。 抽样规则 5.2 如下: a) 监控室主要控制设备及各系统的主控设备为全检; b) 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系统或设备为全检; c) 对系统
9、其它各种设备的抽样比例按照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中 9.1.5 的要求执行; d) 项目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抽样比例有要求的,按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求执行。 检验项目判定 5.3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和修复,整改和修复后,应对抽样检验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工程不合格。 检验记录 5.4 检验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A。 6 检验项目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6.1 6.1.1 外观及结构 6.1.1.1 信号机机柜内、外表面及控制面板应光洁、平整,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缺陷。 6.1.1.2 机柜表面应有牢固的防锈、防腐蚀镀层或漆
10、层,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他机械损伤,各滑动或转动部件活动应灵活,紧固部件不松动。 6.1.1.3 信号灯发光单元、壳体、遮沿表面应平滑,无开裂、无银丝、无明显变形或毛刺等缺陷,信号灯及计时器灯盘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 功能要求 6.1.2.1 设置功能 信号机应能通过操作面板或手持终端进行控制方式的设置和信号参数的调整, 具有联网控制功能的信号机, 可以通过通信接口接收并执行上位机的控制方式设置和参数调零等指令。 具有操作面板设置功能的信号机,应通过参数设置口令实现控制方式的设置和信号参数的调整。有行人请求按钮的信号机,行人请求通行功能应能正常工作。 2 DB34/T 409020
11、22 6.1.2.2 联网控制功能 信号机应能在用户指定的平台上查看信号机在线状态, 信号机应能实时上报状态, 信号机具有平台管控命令执行功能、控制方案查询接受与应答功能、协调控制运行过渡功能。 6.1.2.3 扩展功能 检验依据中对信号机柜有温度控制、开门抓拍、照明功能等要求的,应检查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6.2 6.2.1 闯红灯记录和预警功能 6.2.1.1 机动车闯红灯记录功能 应符合GA/T 496-2014的要求。 6.2.1.2 行人闯红灯行为记录 具备行人闯红灯行为记录功能的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a) 系统应能记录行人闯红灯行为过程和闯红灯行人的人脸特征;
12、 b) 行人闯红灯行为记录单张图片应标记闯红灯行人全貌或人脸特征; c) 行人闯红灯过程图像和人脸特征图像应合成为一个文件,并叠加通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6.2.1.3 行人闯红灯预警功能 6.2.1.3.1 语音预警 系统采用语音预警的,宜符合如下要求: a) 当行人闯红灯时,系统宜播放预警语音,无行人闯红灯时应自动关闭语音播报; b) 语音预警内容宜为“前方红灯、请勿通行”等,播报语速不超过 3 个字/s; c) 多人连续闯红灯时,语音预警内容播放完整,相邻播报不应被中断; d) 宜具备分时段调整音量功能,音量不超过 GB 3096-2008 中的环境噪声限值。 6.2.1.3.2 文字预
13、警 系统采用文字预警的,宜符合如下要求: a) 当人行横道灯为红灯状态时,系统宜静态显示“请勿通行”等预警文字,当人行横道信号灯为绿灯状态时,系统宜静态显示“安全通行”等预警文字; b) 预警文字的颜色宜与人行横道灯颜色一致; c) 当行人闯红灯时,预警文字宜闪烁显示。 6.2.1.3.3 图片预警 系统采用图片预警的,宜符合如下要求: a) 系统宜通过电子屏幕播放行人闯红灯图片; b) 图片内容应至少包括闯红灯行人、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状态、人行横道线、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状态或过程等要素,但不得包含闯红灯行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c) 行人闯红灯单张图片的播放时间不少于 30s。 6
14、.2.2 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 3 DB34/T 40902022 试验车以设备监控路口(或路段)的限速值为上限值,进行10次测试。计算闯红灯捕获率应不小于90,记录有效率应不小于80;若检验依据的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有更高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要求。 6.2.3 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功能 应符合GA/T 496-2014中4.3.1.2的要求。 6.2.4 号牌识别功能 具有号牌识别功能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随机抽取日间、夜间各100条连续的识别记录,检查识别准确率。日间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0,夜间车辆号牌识别率应不小于80。 6.2.5 录像功能 具有录像功能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15、,查看近7日内视频记录,检查编码格式、视频质量、OSD信息叠加等,应符合GA/T 496-2014中4.3.2.2的要求。 6.2.6 通过车辆图像记录功能 具有通过车辆图像记录功能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随机抽取天气晴朗且无雨、雪、雾等影响的日间视频记录和车辆图像记录,查看视频记录中连续100辆通过车辆对应的图像记录,计算捕获率,应不小于95。 6.2.7 逆行记录功能 具有逆行记录功能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过试验车现场模拟进行测试,模拟逆行次数不小于5次,检查对应的记录,图片应符合GA/T 832的要求,捕获率不小于80,记录有效率应不小于80。 6.2.8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记
16、录功能 具有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记录功能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通过试验车现场模拟进行测试, 模拟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数不小于5次, 检查对应的记录, 图片应符合GA/T 832的要求,捕获率应不小于80,记录有效率应不小于80。 6.2.9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录功能 具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录功能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通过试验车现场模拟或现场实际通过车辆模拟进行测试, 模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次数不小于5次, 检查对应的记录, 图片应符合GA/T 832的要求,捕获率应不小于80,记录有效率应不小于80。 6.2.10 车流量记录功能 具有车流量记录功能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统计
17、现场连续5个交通信号灯信号周期的车流量,计算车流量检测精度,应不小于90。 6.2.11 图片 使用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用软件检查图片记录、格式、叠加信息、防篡改功能应符合GA/T 496-2014中4.3.1.3的要求。 6.2.12 自动校时 4 DB34/T 40902022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能自动与北京时间进行校时。 6.2.13 品牌、型号和数量 检查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主要组成硬件设备的品牌、型号和数量,包括:机动车闯红灯检测单元、图像采集单元和数据处理存储单元等应与标书、合同等文件一致。 6.2.14 图像采集单元型式、像素和帧率 通过产品说明书核查、图像分析等方式,检查图像采
18、集单元的型式、像素和帧率等参数应不低于标书、合同等文件要求。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6.3 6.3.1 车辆图像记录功能 查看视频记录中连续40辆通过车辆对应的图像记录,检查车辆图像捕获率,不应出现未捕获现象。当监控区域为同向相临的2个(含2个)以上车道时,视频记录中应包含骑、压车道线行驶的情况。检查系统记录的车辆图像信息, 应能准确记录通行车辆的特征图像和全景图像, 并在全景图像中标明车辆信息。对于记录的图像能同时满足全景图像和特征图像要求时,允许仅记录1张图像。 6.3.2 车辆号牌识别 在视频记录中随机选取几个时间段已记录的图片进行检查, 已记录的图片数量检查应不少于200张,并覆盖
19、白天和夜间的时间段。检查号牌识别准确率,白天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0;夜间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80。 6.3.3 自动报警功能 检查系统是否具备实时调取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报警的功能,是否具有布撤控功能,并实车检查系统报警情况。 6.3.4 速度测定功能 对于具有速度测定功能的系统,应取得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 6.3.5 数据传输和远程维护功能 检查系统远程控制软件的数据传输、远程访问和远程系统维护,应能通过网络实现数据传输、远程访问和远程系统维护。 6.3.6 图像记录和存储要求 使用软件检查图像的格式、数量、分辨率、清晰度、编码、容量、叠加信息、防篡改功能,应符合GA/
20、T 497-2016中4.3.2的要求,存储时间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3.7 品牌、型号和数量 检查系统主要组成硬件设备的品牌、型号和数量,包括:车辆检测单元、图像采集单元、数据处理存储单元、传输单元和辅助照明单元等应与标书、合同、检测报告等文件一致。 6.3.8 图像采集单元型式、像素和帧率 5 DB34/T 40902022 通过产品说明书核查、图像分析等方式,检查图像采集单元的型式、像素和帧率等参数应与标书、合同等文件一致。 6.3.9 数据处理存储单元型式、存储容量 通过产品说明书核查、操作系统检查、硬件接口分析等方式,检查数据处理存储单元的型式、存储容量等参数应与标书、合同等文件一
21、致。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系统 6.4 6.4.1 系统控制功能 6.4.1.1 通过控制设备键盘可手动或自动编程,实现对所有的视频图像在指定的显示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 6.4.1.2 控制设备对云台、镜头、防护罩等所有前端受控部件的控制应平稳、准确。 6.4.2 实时图像显示质量检验 在监控中心进行图像质量的主管评价。 a) 评价实时图像显示质量是否满足 GA/T 669.6-2008 中 5.2.1 的要求; b) 评价图像显示的监控范围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管理要求; c) 对数字视频图像质量进行主管评价; d) 对模拟视频图像质量的主管评价,应符合 GA/T 669.6-2008 中
22、 5.2.1 的要求。 6.4.3 存储图像回放质量检验 在监控中心或具有图像记录功能的前端进行检验。 a) 历史图像回放质量与实时图像相比应无明显劣化; b) 历史图像回放质量应满足 GA/T 669.6-2008 中 7.1.2.3 的要求; c) 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查历史回放图像画面是否有原始记录日期、时间,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原始编号或地址码是否清晰、准确; d) 当记录图像为报警联动所记录图像时,检查回放图像是否保证报警现场摄像机的覆盖范围,使回放图像能再现报警现场; e) 监控图像存储时间宜不小于 30d(或符合设计的更高要求),经过复核后的报警图像应按相应的公安业务和社会公共安
23、全防范管理的相关要求作长期保存,且便于访问和调用。 6.4.4 联网系统信息传输网络性能 网络性能指标应符合GB/T 28181-2016中5.5及设计要求。 6.4.5 品牌、型号和数量 检查系统主要组成硬件设备的品牌、型号和数量,包括:图像采集单元、数据处理存储单元、传输单元和辅助照明单元等应与标书、合同、等文件一致。设备清单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 6.5 6.5.1 捕获率 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捕获率应不小于80。 6 DB34/T 40902022 6.5.2 记录有效率 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记录的有效率应不小于80。 6.5.3 图片记录 系统记录的图片应符合
24、GA/T 1426-2017中5.3.1.4的要求。 6.5.4 存贮容量 系统内置存贮容量应不少于32GB且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 当记录超出最大存储容量时, 自动对违法停车行为信息进行循环覆盖。 6.5.5 自动校时 系统各组成单元的时钟应具有与北京时间同步的功能。 6.5.6 数据传输 系统应具备联网数据传输或现场数据下载功能。 6.5.7 号牌识别 日间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0;夜间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80。 6.5.8 防重复记录 系统应具备防重复记录功能。 6.5.9 视频监控记录 系统宜具有视频监控功能,应符合GA/T 1426-2017中5.3.2.2的要求。 6.5
25、.10 多监测区域 系统宜能设置多个监测区域,各监测区域之间不应有重合部分。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 6.6 6.6.1 机动车违反人行横道让行规定行为记录 6.6.1.1 无灯控人行横道 系统应符合GA/T 1244-2015中4.3.1.1.1的要求。 6.6.1.2 灯控人行横道 除应符合6.6.1.1的规定外,还应记录一张反映人未闯红灯的图片。 6.6.2 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 系统应符合GA/T 1244-2015中4.3.1.2的要求。 6.6.3 图片记录 系统记录的图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7 DB34/T 40902022 a) 图片格式应采用 JPEG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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