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62-2021 铁尾矿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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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铁尾矿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iron tailings sand concrete DB22/T 5062-2021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1 年 10 月 13 日 2021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585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监测与控制标准等4 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城镇供水管
2、网漏损监测与控制标准铁尾矿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装配式钢框架结构住宅技术标准城镇供热企业运行管理评价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22/T 50612021、DB22/T 50622021、DB22/T 50632021、DB22/T 5064202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 年 10 月 13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吉建标20202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
3、本规定;4 原材料;5 混凝土配合比;6 混凝土施工;7 质量检验与验收;8 安全与环保。 本标准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吉林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130041,Email:)。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建筑大学 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吉林建工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 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
4、起草人员:肖力光 吴 波 赵 壮 胡文武 张 勇 丁 锐 姜 平 尹玉宝 李晶辉 徐瑞博 李莎白 胡洪亮 蒋大伟 王思宇 王敬维 曹 敏 邢纹浩 朱生青 田兆礼 李安生 崔晓东 高 明 经 涛 吴振林 臧云培 赵研宏 付长军 王 魁 魏会军 于文华 李 丽 鲁新广 汪海涛 张杏杰 王爱强 曲柏榆 柳青海 张海为 王大义 张 萌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关洪波 翟亚涛 朱 岩 刘今强 刁文亮 目目 次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原材料 . 4 4.1 铁尾矿砂 . 4 4.2 铁尾矿混合砂 . 6 4.3 其他原材料 . 6 5 混凝土配合比
5、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配合比设计 . 8 6 混凝土施工 .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施 工 . 10 7 质量检验与验收 . 12 7.1 原材料质量检验 . 12 7.2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 12 7.3 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 . 13 7.4 混凝土工程验收 . 13 8 安全与环保 .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5 引用标准名录 . 16 附:条文说明 . 19 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促进铁尾矿砂在建设工程中的合理应用, 做到保证质量、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标准。 1.0.2
6、 本标准适用于铁尾矿砂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控制、 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1.0.3 铁尾矿砂混凝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铁尾矿砂 iron tailings sand 铁矿石经磨细、分选后产生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颗粒。 2.0.2 铁尾矿混合砂 mixed aggregate of iron tailings sand 铁尾矿砂与天然砂或机制砂等混合配制成的砂。 2.0.3 石粉含量 fine content 铁尾矿砂中粒径小于 75m 的颗粒含量。 2.0.4 铁尾矿砂混凝土 iron tailings c
7、oncrete 以铁尾矿砂或铁尾矿混合砂为细集料配制的混凝土。 3 3 基本规定 3.0.1 铁尾矿砂应与天然砂混合使用制备混凝土。 3.0.2 铁尾矿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的有关规定。 3.0.3 铁尾矿砂混凝土不宜配制 C55 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3.0.4 铁尾矿砂混凝土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有关规定。 4 4 原材料 4.1 铁尾矿砂 4.1.1 铁尾矿砂按细度模数应分为铁尾矿细砂(简称细砂)和铁尾矿特细砂(简称特细砂)。其中细度
8、模数在 2. 21.6 之间为细砂,细度模数在 1.50.7 之间为特细砂。 4.1.2 铁尾矿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除 4.75mm 和600m 筛外,其余筛余可以略有超出,但超出总量应小于 5%。 表 4.1.2 铁尾矿砂的颗粒级配 筛孔的公称直径 铁尾矿砂 细 砂 特细砂 方筛孔 累计筛余/% 4.75mm 100 0 2.36mm 150 150 1.18mm 250 200 600m 4016 250 300m 8555 5520 150m 9475 9030 4.1.3 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 表 4.1.3 铁尾矿砂的石粉含
9、量和泥块含量 项 目 指标 石粉含量/% MB 值1. 4 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10.0 MB 值1.4 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5. 0 泥块含量/% 2. 0 5 4.1.4 铁尾矿砂中有害物质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化物的限量应符合表 4. 1.4 的规定。 表 4.1.4 有害物质限量 类别项目 指 标 云母(按质量计) /% 2.0 轻物质(按质量计)/% 1.0 有机物(比色法)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以 SO3质量计)/% 0.5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0.06 4.1.5 铁尾矿砂的坚固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硫酸钠溶液进行试验时,铁尾矿砂的质量损失不应大
10、于 10%; 2 细砂的压碎指标不应大于 30%。 4.1.6 铁尾矿砂的碱集料反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有关规定。试验后试件应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现象,且在规定的试验龄期(14d)膨胀率应小于 0.10%。 特细砂碱集料反应试验按规定应筛除大于 4.75mm 及小于150m的颗粒 , 将剩余颗粒搅拌均匀后直接取样990g (精确至0.1g)进行试验。 4.1.7 铁尾矿砂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 4.1.8 铁尾矿砂的取样方法与数量、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 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等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
11、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坚固性试验中,当特细砂的某一粒级颗粒质量不足试验规定量时,应取消该级试验。 6 4.2 铁尾矿混合砂 4.2.1 铁尾矿混合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 4. 2.1 的规定。 表 4.2.1 铁尾矿混合砂的颗粒级配 筛孔的公称直径 铁尾矿混合砂 方筛孔 累计筛余/% 4. 75mm 100 2. 36mm 250 1. 18mm 5010 600 m 7041 300m 9270 150m 9480 注:1 铁尾矿混合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 4.75mm 和 600m 筛档外,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不应大于 5%; 2 当铁尾矿混合砂的颗粒级配
12、不符合本条规定时,宜釆取相应的技术措 施,经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4.2.2 铁尾矿混合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铁尾矿混合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项目 指标 C30且C50 C25 石粉含量/% MB 值1.4 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7.0 10. 0 MB 值1. 4 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3. 0 5. 0 泥块含量/% 1.0 2. 0 4.3 其他原材料 4.3.1 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的有7 关规定。 4.3.2 粗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卵石 、 碎石 GB/T 14685的有关规定。 4.3.3
13、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的有关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的有关规定,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 27690 的有关规定,天然火山灰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用天然火山灰质材料JG/T 315 的有关规定。 4.3.4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有关规定。混凝土膨胀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膨胀剂GB/T 23439 的有关规定。防冻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
14、防冻剂JC/T 475 的有关规定。外加剂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复试检验。外加剂应与铁尾矿砂、水泥和其他矿物掺和料有良好的适应性,并应经试验验证。 4.3.5 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 的有关规定。 8 5 混凝土配合比 5.1 一般规定 5.1.1 铁尾矿砂混凝土宜釆用细度模数 Mx为 3. 02. 3 的铁尾矿混合砂作为细集料配制混凝土,不应单独釆用铁尾矿特细砂作为细集料配制混凝土。 5.1.2 铁尾矿砂混凝土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15、/T 5008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的有关规定。 5.1.3 对有抗裂性能要求的铁尾矿砂混凝土, 应通过混凝土抗裂性和收缩性能试验确定配合比。 5.1.4 对有结构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的有关规定。 5.1.5 铁尾矿砂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和总碱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 5.2 配合比设计 5.2.1 铁尾矿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混凝
16、土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5.2.2 铁尾矿砂混凝土的砂率应根据细度模数、石粉含量、水胶比经试验确定。石粉含量高的铁尾矿砂混凝土,宜釆用砂石最大松散堆积容重法确定砂率。 9 5.2.3 配制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铁尾矿砂混凝土的用水量宜在天然砂混凝土用水量的基础上增加,增加量应经试验确定。 5.2.4 配制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铁尾矿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宜在天然砂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的基础上增加,增加量应经试验确定。 5.2.5 如需配制高强度铁尾矿砂混凝土, 混合砂中特细砂掺量不超过 30%,水泥用量不宜大于 500kg/m3,胶凝材料用量不宜大于600kg/m3。 10 6 混凝土
17、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铁尾矿砂预拌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有关规定。 6.1.2 在铁尾矿砂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对原材料的计量、混凝土搅拌、拌和物运输、混凝土浇筑、拆模及养护进行全过程控制。 6.1.3 铁尾矿砂混凝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有关规定。 6.1.4 铁尾矿砂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不得加水。 6.2 施 工 6.2.1 铁尾矿砂混凝土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 应控制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使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满足施工要求。 6.2.2 铁尾
18、矿砂混凝土输送宜采用泵送方式, 泵送混凝土运送至浇筑地点,坍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泵送要求时,不得直接使用。 6.2.3 浇筑大体积铁尾矿砂混凝土时,应采取温控措施,混凝土温差控制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之内;混凝土温差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 50496 及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 6.2.4 冬期施工时,铁尾矿砂混凝土拌和物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C,并应采取相应保温措施。 6.2.5 铁尾矿砂混凝土振捣密实后,宜采用机械抹面或人工抹压,抹压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 11 6.2.6 对添加膨胀剂的铁尾矿砂混凝土,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
19、;冬期施工时,混凝土带膜养护不应小于 7d。 6.2.7 当风速大于 5m/s 时,铁尾矿砂混凝土浇筑和养护宜采取挡风措施。 6.2.8 当有绿色施工要求时,混凝土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 的有关规定。 12 7 质量检验与验收 7.1 原材料质量检验 7.1.1 铁尾矿砂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 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其中型式检验报告中应提供放射性核素的检验结果。 7.1.2 原材料应进行进场检验,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对铁尾矿砂进行随机抽检; 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有
20、关规定。 7.1.3 铁尾矿砂进场检验和生产过程抽检的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压碎指标、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亚甲蓝试验和吸水率;对于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坚固性;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碱集料试验。 7.1.4 铁尾矿砂检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矿源的铁尾矿砂,一个检验批不应大于 600t; 2 同一厂家、同一矿源的铁尾矿砂,当连续 3 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后续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7.1.5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的规定。 7.2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7.2.1 铁尾矿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
21、要求。 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并不得离析和泌水。 7.2.2 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 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对混凝土拌和物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进行抽样检验。 13 7.2.3 对于铁尾矿砂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项目,每工作班应至少检验 2 次。 7.3 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 7.3.1 铁尾矿砂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有关规定,其他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7.3.2 当需要时铁尾矿砂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评定和长期性能检验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的
22、有关规定。 7.4 混凝土工程验收 7.4.1 铁尾矿砂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 14 8 安全与环保 8.0.1 在铁尾矿砂混凝土生产和施工前应编制安全管理计划, 制订安全措施。 8.0.2 铁尾矿砂混凝土输送泵及布料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8.0.3 生产企业在取砂、运输及储存时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以避免遗撒、粉尘飞扬等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 8.0.4 对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采取沉淀、隔油措施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8.0.5 在生产和施工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的有关规定。 8.0.6 施工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并应釆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措施降低噪声的排放,噪声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的有关规定。 8.0.7 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统计和处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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