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56-2020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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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9.200 K 81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562020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EV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 2020-04-10 发布 2020-05-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56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 2 4 充电设施技术要求 . 2 5 选址及消防 . 4 6 竣工验收 .
2、 5 7 安全管理 . 6 8 检查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充电设施自检查目录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充电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检查目录 . 11 DB4403/T 56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普天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智能停车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云杉智慧新能
3、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頔、王益群、樊阳波、陈锐衡、黄永乐、刘钊、林娴、王赞、王宁、刘海军、万新航、王冰、刘宇晓、张效声、岳超、徐国新、岳增全、兰海波、李永生。DB4403/T 562020 1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选址及消防、竣工验收、安全管理、检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小区单台额定输入交流电压220V/380V,单台单相额定输入交流电流不大于32A的充电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1-201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2-2017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GB/T 20234-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29317-20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34657-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
5、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4-201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575-2010 1kV及以下配线工
6、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1313-2018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JJG 1148-201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 JJG 1149-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NB/T 33001-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201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4-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SZJG 28.1-2018 雷电防护安全要求及检测规范 第1部分:通则 SZDB/Z 29.2-2015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充电站及
7、充电桩设计规范 SZDB/Z 150-2015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 DB4403/T 562020 2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GB/T 29317-201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 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配套又能符合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又称“居住小区”。 3.2 充电设施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
8、设备、供电电源、配套设施等。 3.3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3.4 供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3.5 低压供电半径 low-voltage power supply radius 从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到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箱之间的线路的长度。 3.6 电源接入点 power access point 包括配电室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4 充电设施技术要求 4.1 充电设备 4.
9、1.1 充电设备应符合标准 GB/T 18487.1-2015 的要求。 4.1.2 传导式充电设备充电用连接设置应符合 GB/T 20234-2015。 4.1.3 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 NB/T 33001-2018 的要求,通讯协议应符合 GB/T 27930-2015 的要求。 4.1.4 交流充电桩应符合 NB/T 33002-2018 的要求。 4.1.5 涉及贸易结算的交流充电桩应符合现行国家检定规程 JJG 1148-2018 的要求。 4.1.6 涉及贸易结算的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检定规程 JJG 1149-2018 的要求。 4.1.7 无线充电设备应符合 SZDB/Z
10、 150-2015 的相关要求。 4.1.8 电源进线宜采用阻燃电缆,电缆敷设按本建筑内相应线缆敷设要求,充电设施上一级配电装置相应配电回路加装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电流应不大于 30mA。 DB4403/T 562020 3 4.1.9 室外的充电设备宜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 4.1.10 充电设备应在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4.1.11 充电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应固定可靠地竖直安装到符合承重要求的墙面上; b) 设备安装的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 1.5m; c) 防护等级低于 IP67 的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离地面距离应不小于 400mm。如
11、不能符合,则需有IP67 的防护等级或浸水检测断电装置以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4.1.12 充电设备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 5。 4.1.13 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4.2 供电系统 4.2.1 一般规定 4.2.1.1 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 GB 50052-2009 的规定。 4.2.1.2 充电设施应视为三级负荷。 4.2.1.3 充电设施低压供电半径应符合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 4.2.2 电源配置 4.2.2.1 新建住宅小区在设计安装变压器时应考虑预留充电设施接入容量。 4.2.2.2 充电设施宜就近接入公网变压器或用户自有变
12、压器低压侧。 4.2.2.3 现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考虑变压器容量,用电高峰时变压器负载率不应超过 80%。 4.2.2.4 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应采取技术手段加以改善,宜优先考虑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必要时进行配电设施增容改造,增容时应结合周边负荷发展,适当留有裕度。 4.2.2.5 新建充电设施应根据规模在配电室预留专用馈线开关。开关额定电流不应超过 400A,负荷电流大于 400A 时,应另增加开关。 4.2.2.6 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应符合三相平衡的要求。 4.2.3 供电线路 4.2.3.1 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附近,并设置配电箱
13、,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预留电缆路径。 4.2.3.2 充电设备宜采用单独供电线路,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一条线路。 4.2.3.3 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 GB 50217-2018 的规定,考虑安全性宜提高等级;主干线应具有较强适应性,应结合充电设施负荷计算结果,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留有一定的裕度。 4.2.3.4 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等应符合 GB 50575-2010 的相关要求。 4.3 监控系统 4.3.1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采集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电能量和电池状态。 4.3.2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
14、等控制调节功能。 4.3.3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a) 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b) 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DB4403/T 562020 4 c) 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件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查询功能。 4.3.4 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操作、系统故障、充电运行参数异常、动力蓄电池参数异常等事件记录能力。 4.3.5 充电监控系统应提供图形、文字、语音等一种或几种报警方式,并具备相应的报警处理功能。 4.3.6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4.3.7
15、 充电监控系统宜根据用户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实现报表管理功能,并实现定时或召唤打印功能。 4.3.8 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权限,实现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 4.3.9 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4.4 防雷接地 4.4.1 充电设施的接地应符合 GB/T 50065-2011 及 GB/T 50064-2014 的规定。 4.4.2 充电设施的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 TN-S 系统。 4.4.3 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接地电阻值应不高于 4, 充电设备过渡电阻不应大于 0.1。 4.4.4 户内
16、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 4.4.5 充电设施应设置防雷装置,能够防雷电感应及放闪电电涌侵入,防雷装置应符合 SZDB/Z 29.2-2015 中第 9 章的规定,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应符合 SZJG 28.1-2018 的规定。 5 选址及消防 5.1 选址 5.1.1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充分利用各类公用设施,应在可监控范围内,避开各类易触电起火区域,保障选址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5.1.2 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5.1.3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电源接入的要求。 5.1.4 选址不应靠近
17、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 50058-2014 的规定。 5.1.5 选址应符合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5.1.6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1.7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或漏水的场所。 5.1.8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5.1.9 充电设施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 5.1.10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及不应影响逃生通道疏散的场所。 5.1.11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避免在管道铺设密集区下方建设。 5.2 消防 DB4403/T 562020 5 5
18、.2.1 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应符合 GB 50016-2014 和 GB 50067-2014 的相关要求。 5.2.2 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 DL 5027-2015 的相关要求。 5.2.3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 GB 50217-2018 第 7 章的相关要求。 5.2.4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b) 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9、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面积 多层汽车库面积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面积 一、二级 1500 1250 1000 c) 每个防火分区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 防火分隔水幕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 GB 50084-2017 的相关要求; d) 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不低于耐火等级为乙级的防火门; e)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0、 5.2.5 既有建筑内配建充电设施宜符合本规范条 5.2.5 的规定。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 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5.2.6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依据 GB 50140-2005 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5.2.7 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6 竣工验收 6.1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验收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互操作性、通信
21、协议的一致性。 6.2 充电设施与其依托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验收。 6.3 充电设施配电部分应符合 GB 50575-2010 的相关要求。 6.4 充电设施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 NB/T 33004-2013 第 8 章的相关要求。 6.5 充电设备应符合 GB/T 18487 的相关要求,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 GB/T 20234-2015 的相关要求。 6.6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电动汽车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充电设施的: a) 相关
22、标准,规程; b) 原理、结构、性能特点; c) 运行、检修方法; d) 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e) 安全巡检,自查方法; DB4403/T 562020 6 f) 缺陷、故障判断和事故处理。 6.7 充电接口互操作性符合 GB/T 34657-2017 的相关要求。 6.8 通信协议一致符合 GB/T 34658-2017 的相关要求。 6.9 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 NB/T 33001-2018 的相关要求,交流充电桩应符合 NB/T 33002-2018 的相关要求。 6.10 非车载充电机计量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 1148-2018 的要求, 交流充电桩计量应符合国家计量检
23、定规程 JJG 1149-2018 的要求。 6.11 工程验收时无法现场测试的项目可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和现场条件进行抽测。 6.12 充电设备总接地连接到建筑物接地装置上的过渡电阻不应大于 0.2。 6.13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 b) 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符合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6.14 自用充电设备使用者在安装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充电桩产品质量报告,安装线缆型号说明,安装人员资质,并在投入使用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保障公共
24、场所内自用充电桩的安全。 7 安全管理 7.1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包括自用充电设备)。权属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2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7.3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和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并保障完善、改造和维护设备设施的费用。 7.4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
25、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7.5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制定职责分明、岗位清晰、责任到位、管控有力的运营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设立专管员、设备维护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 7.6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设备设施与系统运行维护。应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 7.7 住宅小区内不宜使用 GB/T 18487.1-2015 中规定的模式 2 进行充电。 8 检查 8.1 巡查 8.1.1 充电设施应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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