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10∕T 29-2023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黄山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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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80.20 CCS P 16 3410 安徽省黄山市地方标准 DB 3410/T 292023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evention of Huizhou architecture timber structures 2023-12-15 发布 2024-01-01 实施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10/T 29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要求.2 5 木结构防火设计.3 6 材料防火要求.6 7 防火构造.6 8 消防
2、给水设施.7 9 防烟和排烟设施.7 10 消防电气设施.7 11 施工与验收.10 12 消防设施检测.12 13 使用与维护.13 DB 3410/T 2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经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量大黄山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黄山学院、安徽省
3、徽州古建筑研究所、黄山市徽派古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业协会、黄山市徽派古建产业发展促进会、安徽盛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徽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乾裕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忠平、陆笑旻、程鹏、张树新、沈宝、彭志明、朱诚、袁越锋、江育梅、胡雷、任璐、柯仲明、戴新正、吴自强、方国清、徐晓伟、朱健、吴海明、许军、凌利、汪宏宾、吴凯、洪卫华、徐晓明、胡际树、肖之良、朱贞珍。DB 3410/T 292023 III 引言 为了促进徽派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设计、施工、检测
4、、使用及维护,做好徽派建筑活化利用,通过研究分析黄山市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安全状况,参考国内外木结构防火安全经验,提出了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设计、施工、检测、使用及维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DB 3410/T 292023 1 徽派建筑木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徽派建筑木结构基本要求、木结构防火、材料防火要求、防火构造、消防电气设施、消防给水设施、防烟和排烟设施、施工与验收、消防设施检测、使用与维护。本文件适用于除文物建筑以外的徽派建筑中新建及既有木结构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
5、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2441 饰面型防火涂料 GB 23864 防火封堵材料 GB 281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T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6、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361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017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05 木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B 3410/T 292023 2 JG/T 572 建筑木结构用阻燃材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徽派建筑 Huizhou architecture 徽派建筑又称徽州建筑。平面采取中轴线对称布置内设天井采光、通风,以砖、木、石为主材并作为承重结构体系,外墙以青砖砌筑围护墙且高出屋面的封火墙,屋面铺盖青瓦、饰以各类脊饰构件,融砖、木、石雕为一体,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建筑。3.2 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除文物建筑以外的徽派建筑中采用以木材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3.3 防火分隔区 fire compartment 由徽派建筑木结构组
8、成的村落、街区内部采用具备一定高度和厚度的防火隔墙,或(和)具备一定宽度的道路、水系或空地分隔而成的局部空间。3.4 防火保护单元 fire protection unit 在既有徽派建筑中,为防范火灾蔓延和火灾危害采用防火构造措施分隔而成的防火保护单元。一般指四边采用墙体砌筑的单体建筑。4 基本要求 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因保护利用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提交专项消防设计分析论证报告、专项消防设计方案等内容。新建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GB55037、GB50016、GB55005 的规定。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活化利用后的木结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
9、于原木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当徽派建筑中的木结构活化利用后的火灾荷载密度增加、热释放增长速率提高、用火用电行为增多、使用人数增加时,应通过增强消防技术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木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当设计采用防火保护措施时,应注明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以及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设计指标。木结构防火构造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防火要求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既有徽派建筑的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原有空间尺度,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
10、自然景观和环境;DB 3410/T 292023 3 b)在维持街巷肌理和建筑外观的前提下,落实保护规划,通过业态选择和平面布置优化,采用防火分隔区,并发挥现有消防疏散功能,降低火灾荷载,减少火灾隐患;c)通过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提高木结构建筑的防火等级;d)结合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的整治,提升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既有徽派建筑单体改造活化利用的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体建筑作为一个防火保护单元应采取分类保护并应结合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性能、防火间距、疏散条件、消防设施要求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b)既有建筑中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防
11、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应采取改善式提高历史建筑的防火性能,改善建筑内部消防措施,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措施;c)既有建筑中的传统风貌建筑,应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高改造建筑内部的防火性能,增强消防设施配置,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救援条件等措施。既有徽派建筑改造利用时开展火灾风险分析、确定消防技术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a)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应进行整体火灾风险分析,提出相关分析报告,明确相应消防救援措施,确定防火保护单元、火灾风险源,提出针对措施。b)既有单体建筑改造利用涉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进行火
12、灾风险分析。c)单体建筑面积300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宜进行火灾风险分析。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指人员超过20人的餐饮、酒吧等公共娱乐活动区及超过14间的民宿等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5 木结构防火设计 新建徽派建筑中木结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5.1 的规定。表 5.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 不燃性 3.00 承重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 难燃性 1.00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性 0.75 房间隔墙 难燃性 0.50 承重柱 可
13、燃性 1.00 梁 可燃性 1.00 楼板 难燃性 0.75 屋顶承重构件 可燃性 0.50 疏散楼梯 难燃性 0.50 吊顶 难燃性 0.15 注1:除本规范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注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DB 3410/T 292023 4 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注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二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600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 60m 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14、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新建徽派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b)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c)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 5.2 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50361 的规定。表 5.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 徽派建筑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非承重外墙 不允许 难燃性1.25 难燃性0.75
15、 难燃性0.75 无要求 房间隔墙 难燃性 1.00 难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新建徽派建筑采用木结构或木结构组合建造,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木结构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表 5.3-1 木结构或木结构组合建造的建筑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木结构建筑的形式 普通木结构建筑 轻型木结构建筑 胶合木结构建筑 木结构组合建筑 允许层数(层)2 3 1 3 7 允许建筑高度(m)10 10 不限 15 24 表 5.3-2 木结构的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
16、积 层数(层)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m)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 100 1800 2 80 900 3 60 600 注: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徽派建筑木结构内布置餐饮、酒吧等公共娱乐活动类人员密集的场所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除住宅外,木结构内发电机间、配电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设置在木结构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
17、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0。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的安全疏散设计应与主体结构综合考虑,并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DB 3410/T 292023 5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木结构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9 的规定。表 5.9 徽派建筑木结构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8 9 10 11 木结构
18、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均不应大于 20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大于 3m。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三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b)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上款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
19、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新建徽派建筑木结构层数超过七层或高度超过 24m 的特殊建筑物及构筑的如塔、阁、楼时应按本规范 4.1 条执行。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05 等标准的规定。a)现场勘察:通过资料调查,现场检查,和测试等方法对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既有建筑的消防现状进行全面勘察,确定防火隐患,列出隐患清单,编制勘察报告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划分防火分隔区和防火保护单元。b)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等可燃,难燃结构建筑总用地面积大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
20、地60%的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为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大于300m时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单个防火分隔区宽度宜不大于60m;c)防火分隔区应利用墙体或防火隔离带划分,宜利用墙体、山墙及不燃墙体构成,墙体高度宜高于边界可燃建筑构体的高度。宜利用现有的道路,空地,水系等改善条件。d)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内宜设置小型消防站或微型消防站。既有徽派建筑因维修、活化利用,所替换木结构构件的耐火和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构件的相应性能,并宜采取改善其耐火和燃烧性能的阻燃或防火保护措施。对外经营的既有徽派建筑中使用明火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a)位于徽派建筑木结构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21、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顶棚木梁、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不燃材料保护;b)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与火炉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处理,地面采用不燃材料。DB 3410/T 292023 6 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楼层数不超过 3 层,使用楼梯疏散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15 人,房间门至楼梯口距离小于 15m。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 15m,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可采用原有楼梯(间),木楼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不低于 B1 级或采用不燃材料来重新布置楼梯(间)。既有徽派建筑木结构应设置0.3m的应急水缸或水池并相应配置取水工具。徽派建筑
22、木结构内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6 材料防火要求 常温下木材的材料参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05 的有关规定取值。用于木结构的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8624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设计中关于耐火性能的要求。用于木结构的阻燃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设计 JG/T 572 及国家标准 GB 12441 的有关规定,且应采用透明阻燃涂料,用于室外时还应满足防腐,防虫要求。无机堵料、柔性有机堵料、防火密封胶、泡沫封堵材料等防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理化性能及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23864 的
23、有关规定。木结构中的各个构件或空间内需填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时,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木结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建筑外保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6 的有关规定。木结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b)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c)单、多层徽派建筑木结构内部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a)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a)和 b)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7
24、 防火构造 当木结构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措施应根据结构类型、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等因素,采取包覆处理或阻燃处理 当木结构采用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或穿透裂缝;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和胶粘剂应为不燃材DB 3410/T 292023 7 料,且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胶粘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覆完整;b)防火板采用龙骨固定时,龙骨间空隙应采用矿棉、硅酸铝纤维棉等防火材料填充。当木结构采用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时,在自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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