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320-2023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规范(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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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01 CCS C 8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3202023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ire Internet of things operation service 2023-10-10 发布 2023-11-10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1320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 3.1 术语和定义.1 3.2 缩略语.2 4 总体原则和要求.2 5 联网单位要求.2 5.1 基本要求.3 5.2 巡检处置要求.3 5.3
2、其他要求.3 6 运营服务机构要求.3 6.1 从业条件.3 6.2 从业行为规范.4 6.3 工作场所要求.4 6.4 人员配置及职责要求.4 6.5 其他要求.4 7 运营服务机构监测范围及服务内容.5 7.1 监测范围.5 7.2 运营服务内容.5 8 事件处置要求.5 8.1 一般规定.5 8.2 故障信息处置流程.6 8.3 事件预警信息处置流程.6 8.4 火灾预警信息处置流程.6 9 运营服务平台和数据要求.6 9.1 运营服务平台基本功能要求.7 9.2 运营服务平台安全性要求.8 9.3 数据管理.9 9.4 档案管理.9 10 运营服务机构评价.9 10.1 评价维度.9
3、10.2 评价方式.9 10.3 结果应用.10 附 录 A(规范性)处置服务流程.11 A.1 故障信息处置流程.11 A.2 事件预警信息处置流程.12 DB33/T 13202023 II A.3 火灾预警信息处置流程.13 附 录 B(规范性)运营服务机构档案管理表.14 DB33/T 13202023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4、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海康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晓龙、黄剑、赵香囡、卢文卓、吴霞、汤子力、孙旷野、崔国庆、赵蔚、张旭阳、钱美君、李兴起、裘可锋、李楠、吴天桂、蒋鼎盛、贾群增、刘琪。DB33/T 13202023 1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联网单位要求、运营服务机构要求、运营服务机构监测范围及服务内容、事件处置要求、运营服务平台和数据要求、运营服务机构评价等。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
5、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6875(所有部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GB 50440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DB33/T 2477 消防物联网系统对接技术规范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GB/T 26875(所有部分)和GB 5044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1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机构 the operation service agency of fire IoT 利用物联网
6、技术开展社会化消防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机构”。3.1.2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平台 the operation service platform of fire IoT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机构用于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各类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采集的火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故障信息及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平台,以下简称“运营服务平台”。3.1.3 消防数据应用平台 the data application platform of fire supervision 消防救援机构用于采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接收联网服务对象的各类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采集的火
7、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故障信息及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接收运营服务机构管理数据、消防物联处置数据,并对信息进行存储、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统。3.1.4 联网单位 networking units 将火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以及消防物联感知设备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传送到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平台,并能接收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平台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DB33/T 13202023 2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
8、ation System)HTTPS:超文本传输安全协议(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 Over Secure Socket Layer)IoT: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OpenAPI:开放的应用编程接口(Open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4 总体原则和要求 4.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规范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4.2 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4.3 运营服务机构及其从
9、业人员应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4.4 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应以运营服务平台为中心(图 1),联网单位消防设施及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接入运营服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接入消防数据应用平台。消防数据应用平台和运营服务平台宜支持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保险机构应用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及其它应用平台接入。4.5 运营服务平台与消防数据应用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 DB33/T 2477 的规定。4.6 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与运营服务平台通讯协议,宜参照 GB/T 26875.3 的规定。4.7 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应符合 GB 50440 的规定。图1 平台连接
10、图 5 联网单位要求 DB33/T 13202023 3 5.1 基本要求 5.1.1 联网单位应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完好有效。5.1.2 联网单位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在消防控制室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运营服务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消防控制室主要区域及值班座席,任何情况下不应遮挡视频监控。5.1.3 联网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时,应与提供服务的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生产厂家、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施工安装企业或者运营服务机构等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5.1.4 联网单位应向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单位基本情
11、况、建(构)筑物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平面图、地址编码、种类、型号、数量、完好情况等基础资料,资料宜以电子文档格式提供,并配合做好感知设备基础信息采集、部件标注以及网络安装调试等工作。5.1.5 联网单位增加、调整消防设施或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时应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并按照本标准5.1.4 条要求做好配合工作。5.1.6 联网单位应提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及消防控制室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等信息给运营服务机构。上述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运营服务机构。5.1.7 联网单位应提供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 24 小时网络和供电保障。5.1.8 联网单位应将本标准 7.1
12、所规定的监测数据接入运营服务平台。5.2 巡检处置要求 5.2.1 联网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巡检制度,制定巡检计划和应急处置预案,按计划开展巡检工作,如实记录巡检情况。巡检记录档案管理参照本标准 9.4.2 相关规定执行。5.2.2 联网单位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5.2.3 联网单位应 24 小时接收运营服务机构通知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的故障信息、事件预警信息和火灾预警信息,并按照 8.2、8.3 和 8.4 的要求进行复核、处置和反馈。5.2.4 联网单位应及时应答运营服务机构的查岗指令。5.3 其他要求 5.3.1 联网单位因消防
13、设施或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维修及建(构)筑物装修、改造工程等需屏蔽或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时,应提前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移动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运营服务机构;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时,及时以上述方式告知运营服务机构重启监控服务。停用期间,联网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5.3.2 联网单位在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可能产生大量信号的活动前,应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对维保、检测范围和时间段予以说明,运营服务机构应对在此期间接收的信息计入维保、检测类数据。维保、检测工作完成后,联网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服务机构。6 运营服务机构要求 6.1 从业条件 6.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6.
14、1.2 制定并落实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6.1.3 在浙江省范围内提供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的机构,应在本省配置满足本标准 6.3 和 6.4 要求的工作场所及人员,并配置符合本标准 9.1 和 9.2 要求的运营服务平台。DB33/T 13202023 4 6.2 从业行为规范 6.2.1 运营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6.2.2 运营服务机构不应有下列行为: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承接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业务,未按照本标准开展运营服务活动;泄漏委托联网单位商业秘密和个
15、人隐私;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冒用其他运营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篡改消防物联网运营监测数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6.2.3 运营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与联网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明确负责人;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及地点、服务期限、服务范围、应急响应方案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运营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服务项目。6.3 工作场所要求 6.3.1 应具有满足运营服务和管理所需的工作场所,场所面积不应少于 200,应设置独立的值守中心。值守中心内应配置监控大屏,展示远程监控信息。6.3.2 应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岗位职责、
16、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投诉电话等信息。6.3.3 工作场所应有供电、网络等应急方案。值守中心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等级配置,且不应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6.3.4 值守中心的值班座席应至少能同时满足两路以上信息处置响应的要求;配置的座席电话机应有录音录时功能;值守中心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消防数据应用平台。6.4 人员配置及职责要求 6.4.1 应配置专业运营服务团队,负责开展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实行线上 24 小时值守和线下运维。负责运营服务活动的人员不应少于 9 人,其中负责人 1 名,值守人员不少于 6 人,线下运维人员不少于2 人。6.4.2 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
17、的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消防物联网技术工作经验,并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6.4.3 值守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每班工作时间不应大于 8 h,每班人员不应少于 2 人,其中每班值守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不少于 1 人。6.4.4 运营服务机构宜在从事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的设区市配置线下运维团队,为联网单位提供消防物联网运营线下服务。6.4.5 线下运维人员负责联网单位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的定期巡查、巡检等工作;负责联网单位委托的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安装、调试、故障处置;负责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辅导。6.4.6 应组织开展本机构人
18、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6.5 其他要求 DB33/T 13202023 5 6.5.1 运营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物联网运营服务活动前,应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备案;并按照本标准 9.3 的要求将消防物联网运营及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消防数据应用平台。6.5.2 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技术档案,应设立统一的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并向联网单位公布。6.5.3 运营服务平台发生重大故障或因系统维护等需停用时,应立即向消防数据应用平台报备,并通知联网单位。6.5.4 运营服务机构对监测到的联网
19、单位故障信息、事件预警信息和火灾预警信息应按照本标准 8.2、8.3 和 8.4 要求进行处置。6.5.5 运营服务机构应每月统计、分析联网单位的火灾预警信息、事件预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形成数据报表,并推送至联网单位。6.5.6 运营服务机构应负责联网单位的基础信息维护,按要求做好联网单位基础信息审查、接入,并做好联网单位部件标注工作,对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及时修改更新。6.5.7 联网单位因建(构)筑物装修、改造工程等停用、变更消防设施或消防物联网感知设备的,运营服务机构在接收到停用、变更信息后,应及时更新运营服务平台上的相关信息。7 运营服务机构监测范围及服务内容 7.1 监测范围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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