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051-202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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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1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2051202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020 - 05 - 18 发布 2020 - 08 - 1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2051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运行维护质量管理要求 . 3 5 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 5 6 运行维护质量抽查要求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CEMS 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记录表 . 1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CEMS
2、组分损失率(量)技术指标要求 . 2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CEMS 参数备案表 . 2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CEMS 运行维护质量检查记录表 . 29 DB14/T 2051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云、董轶茹、谢明、张利琴、王鹏、赵洁、王洪畅、朱伟、刘承伟、王向东、关旭春、裴建军。 DB14/T 20512020 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
3、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术语和定义、 运行维护质量管理要求、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和运行维护质量抽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SO2、NOX、CO、HCl、NMHC)排放、颗粒物排放和有关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4、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77 污染源
5、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即Continuous E
6、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简称CEMS。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DB14/T 20512020 2 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其中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包含SO2、NOX、CO、HCl和NMHC中的一个或多个监测单元。 3.2 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即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简称CMS。 3.3 非甲烷总烃 在HJ 38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即Nonmethane Hydrocarbons,简称NMH
7、C,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4 数据控制系统 用于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监测数据的全部设备。 3.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不超出本标准技术指标要求期间的运行, 但不包括检测器污染、 仪器故障、系统校准或系统未经定期校准校验等期间的运行。 3.6 有效数据 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 3.7 参比方法 用于和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8 校准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过程。 3.9 校验 DB14/T 20512020 3 用参比方法对CEMS(含取
8、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过程。 3.10 比对监测 用参比方法对正常运行的CEMS的准确度进行抽检。 3.11 满量程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一般设置为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 3.12 零点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13 量程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
9、分比。 3.14 相对准确度 采用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15 运行维护单位 有能力从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活动的, 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运行维护质量管理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包括运行维护人员、督查人员、质量保证人员等相关人员。 DB14/T 20512020 4 4.1.2 运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上
10、岗作业。 4.1.3 督查人员应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负责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 4.1.4 质量保证人员应具备 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负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4.1.5 运行维护人员的人均维护监测点位(采样点位)应不多于 8 个,且不多于 16 套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4.1.6 运行维护人员应根据 CEMS 数据判断运行维护点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运行维护单位每 7 天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维护、检查。 4.1.7 运行维护记录应保存 3 年以上。 4.2 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4.2.1
11、 建立完整的运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4.2.2 制定日常校验、系统校准、实验室管理、运行维护档案制度。 4.2.3 制定故障应急处理制度,应包含事故报告、现场端应急处理办法等。 4.2.4 建立报备制度,包括突发性工作报备、常态化工作汇报等。 4.2.5 建立内部督查监管机制,保障运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4.3 运行维护配套实验室 4.3.1 实验室应配备专职管理员、实验室操作员和现场检测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3.2 实验室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运行维护校准和校验的要求。 4.3.3 实验室应根据 CEMS 类型配置相关实验室仪器, 应按地市区域配置便携式
12、仪器, 每运行维护 60套 CEMS 至少应配置 1 套便携式仪器,确保能够正常开展运行维护中的校准和校验工作。 4.3.4 实验室应保存完整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数据打印记录、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保存时间通常不少于 6 年。 4.4 CEMS 更换 4.4.1 因 CEMS 故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率连续两个月低于国家考核要求时,应予以更换。 4.4.2 CEMS 故障经维护、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本标准表 1、表 2 和表 4 技术指标要求时,应予以更换。 4.5 备品备件管理 4.5.1 应具有完善的备品备件库,专人管理。 4.5.2 易损易耗品,库存量不得低于月使用量的 120
13、%。 4.5.3 备机数量不应低于运行维护设备数量的 5%,使用情况应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运行维护设备数量低于 20 台套时,备机数量不得低于 1 套。 4.5.4 备品备件的使用和增加应填写备品备件出入库记录,便于查阅。 4.6 标准物质管理 4.6.1 应使用有证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其扩展不确定度不超过 2%,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6.2 高压钢瓶标准气体的残压低于 0.5MPa 时,应立即更换。 4.6.3 对标准物质供应商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运行服务要求。 4.6.4 更换标准物质后需填写附录 A 中表 A.6。 DB14/T 20512020 5 5
14、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5.1 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5.1.1 一般要求 5.1.1.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设备产权方为量值溯源责任主体。 5.1.1.2 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 CEMS 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效数据的必要手段。当CEMS 不能满足技术指标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5.1.2 样品采集 5.1.2.1 采样平台及点位设置应符合 HJ 75 相关规定,采样探头、采样管路、反吹管路应无腐蚀、无堵塞、无漏气且固定牢固,数据传输线无脱落,样品采集装置及伴热管线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
15、加热应均匀、稳定,加热温度一般120,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20以上,加热温度值应能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记录并上报。 5.1.2.2 HCl 监测单元样品采集装置及伴热管线加热温度应在 180以上。 5.1.2.3 探头及滤芯应无污染、腐蚀和堵塞;音速小孔应无堵塞,堵塞时应清洁或更换。 5.1.2.4 采样监测孔和比对监测孔法兰应密封、无腐蚀;连接固定法兰的螺栓应易于拆卸。 5.1.2.5 采样流量应准确、稳定。 5.1.3 预处理设备 5.1.3.1 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 4左右,温度波动在2 以内。 5.1.3.2 冷凝除湿设备产生的冷凝液应采用自动方式通过冷
16、凝液收集和排放装置及时、顺畅排出,无堵塞、无渗漏。 5.1.3.3 预处理设备管线内壁吸附杂质、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5.1.3.4 过滤设备、冷凝除湿设备电磁阀损坏时应及时更换;过滤设备滤膜、滤芯变色应及时更换。 5.1.3.5 预处理设备及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材质应使用不吸附、 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为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在分析仪之前应设置能过滤(0.52)m 粒径的颗粒物的过滤装置。 5.1.3.6 零空气预处理装置应具备除尘、除水、除油、除烃等功能。 5.1.3.7 对于完全抽取法 SO2监测单元和 HCl 监测单元,其预处理应至少采用酸处理、全程高温和渗透除湿中的一
17、种方式;每月至少验证一次组分损失率(量),验证方法和技术指标见附录 B。当组分损失率(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处理。 5.1.4 数据控制系统 5.1.4.1 分析仪器监测数据、数据控制系统、数据平台实时数据应一致,实时数据采集误差应小于等于满量程的 1,计算方法参照标准 HJ 477 中相关规定。 5.1.4.2 数据控制系统应无异常和故障警告,传输网络连接畅通,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网络故障期间未传输的监测数据应在故障排除后进行补传。 5.1.4.3 每次巡检应检查历史数据的存储及传输是否存在异常,异常情况及原因应进行记录。 5.1.4.4 数据控制系统中读取和保存的 CEMS 参数应
18、与参数备案表一致。 5.1.4.5 历史数据应进行备份。存储介质维修更换后应能调取备份文件查看历史数据。 5.1.4.6 系统断电后,应能保证断电之前数据不丢失;自动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并正常工作。 DB14/T 20512020 6 5.1.5 颗粒物监测单元 5.1.5.1 分析颗粒物监测单元数据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记录。 5.1.5.2 生产设施启动前应进行清理。 5.1.5.3 空压机、气路、空气过滤器等应保持正常工作。 5.1.5.4 应清理颗粒物监测单元光学镜面,并检查光路。 5.1.5.5 抽取式颗粒物监测单元射流风机、稀释气风机应运行正常,并定期清理
19、或更换风机滤芯。 5.1.5.6 抽取式颗粒物监测单元探杆、探头、检测池加热温度应在正常范围内。 5.1.5.7 抽取式颗粒物监测单元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 5.1.5.8 应定期进行校准、校验。 5.1.6 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 5.1.6.1 分析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数据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记录。 5.1.6.2 稀释零气系统应正常运行,压力、纯净度、温度等应符合运行要求。 5.1.6.3 分析仪状态应正常,无异常告警。 5.1.6.4 气相色谱法分析仪的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历史谱图查询等功能应正常;气相色谱法分析仪的实时或周期性的检测当前火焰状态功能应正常,一
20、旦侦测到火焰熄灭,应能够自动切断燃烧气源。 5.1.6.5 对于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 NMHC 监测单元, 应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 保证丙烷转化效率95%,否则需要更换催化氧化装置。转化效率测试方法参照 HJ 1013 中转化效率相关内容。 5.1.6.6 应定期进行校准、校验。 5.1.7 烟气参数监测单元 5.1.7.1 分析烟气参数测定值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记录。 5.1.7.2 应及时对烟气参数监测单元进行维护,并对易损件进行更换,保证数据正常。 5.1.7.3 点测量流量计应查看反吹管路、控制阀等,无堵塞、无漏气;检查探头探针,有积灰时及时清理。 5
21、.1.7.4 线测量流量计应查看气路、过滤器等,法兰孔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探头位置应无偏移。 5.1.7.5 应定期进行校准、校验。 5.1.8 辅助设备 5.1.8.1 尾气排放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尾气应排到站房外。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 0 时,尾气排放管路应启动加热或伴热装置。 5.1.8.2 反吹气应无水、无油、无杂质,有条件情况下可对反吹气增加伴热,压力应在(0.50.9)MPa。 5.1.8.3 NMHC 监测单元氢气源连接管路应使用不锈钢材质,一旦检测到氢气有泄露时,应自动切断气源。 5.1.8.4 NMHC 监测单元氢气纯度至少达到 99.99%,其他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
22、仪的使用要求。 5.1.9 站房环境 5.1.9.1 站房应为 CEMS 独立使用。 5.1.9.2 站房应保证门禁、监控系统符合标准要求并正常工作。 DB14/T 20512020 7 5.1.9.3 站房内部应制度上墙,制度应包含应急处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站房管理制度、日常操作规程等。 5.1.9.4 应公开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备案表、现场运行维护人员考核合格证和联系方式;站房内应资料齐备,包括验收报告、设备说明书等。参数备案表内容及格式见附录 C 中表 C.1。 5.1.9.5 站房应保持温湿度、消防、卫生等工作条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1.9.6 站房内环境卫生应干净、整洁,物品应摆放
23、整齐,每周开展温湿度、防雷系统、灭火设施、照明设施、空调、站房标识等检查维护工作。 5.1.10 视频监控单元 5.1.10.1 现场视频采集单元采用枪机的,缩放功能应正常使用。 5.1.10.2 现场视频采集单元采用球机的,球机应在正常角度,同时旋转和缩放功能应正常使用。 5.1.10.3 摄像头镜片应清洁无污染;补光灯应能正常开启。 5.1.10.4 远程登陆摄像头进行查看,画面应清晰,网络应畅通,应无异常告警,如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巡检单中。 5.1.11 运行维护记录表单填写 5.1.11.1 每次巡检应填写完整的巡检记录表, 并在巡检记录表上记录巡检结束时仪表的测量值及数据控制系统
24、显示值。 5.1.11.2 执行校准、校验时,应填写校准、校验记录表。 5.1.11.3 更换标准物质(易耗品)时应填写标准物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 5.1.11.4 进行设备维修或故障处理时, 应填写维修记录表, 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5.1.11.5 企业停运时,应在巡检单中体现相关记录;企业停运期间,按照合同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巡检、校准、校验等运行维护工作,并填写相关记录。 5.1.11.6 记录填写应字迹清晰,现场至少保存 3 年运行记录,表单内相关指标计算应正确无误,涉及误差类指标计算,应区分正负号。 5.2 运行维护校准、校验及故障处理要求 5.2.1
25、 定期校准 5.2.1.1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 24h 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2.1.2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每 15d 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2.1.3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 15d 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2.1.4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 7d 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2.1.5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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