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5103∕T 40-2023 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自贡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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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3四 川 省(自 贡 市)地 方 标 准DB5103/T 402023行政调解工作规范2023-12-01 发布2023-12-31 实施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ICS 03.160CCS A 90DB5103/T 402023I目次前言.IV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4.1合法性原则.24.2自愿原则.24.3平等原则.24.4高效原则.24.5便民原则.25基本要求.26行政调解范围及期限.36.1行政调解范围.36.2行政调解期限.37行政调解程序.37.1行政调解的提出.37.2审查受理.47.3组织调解.57.4行政调解的延期、中
2、止、终止.58简易程序.68.1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68.2简易程序的要求.69行政调解协议书.69.1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制作.79.2行政调解协议书的生效.79.3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710档案管理.810.1基本要求.810.2行政调解卷宗.8附录 A(规范性)行政调解流程图.10附录 B(规范性)行政调解文书要求.11DB5103/T 402023II附录 C(规范性)行政调解文书格式.16附录 D(规范性)行政调解卷宗格式.38附录 E(规范性)简易调解文书格式.40参考文献.47DB5103/T 402023I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
3、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自贡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自贡市司法局、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彧楚、唐忠明、李媛媛、彭秀英、甘其英、王强、廖宗明、廖涛、李文鹏、况学梅、张诗湲。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03/T 402023IV引言制定本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自贡市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和实效,建立行政调解领域工作规范,构建自贡市一流的行政调解标准体系。DB5103/T 4020231行政调解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给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
4、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行政调解范围及期限、行政调解程序、简易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及档案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解释、协调、劝导、组织协商等方式,使公民、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3.2行政调解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时候,为行政调解机关。注: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无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解。3.3行政调解参加人参加行政调解活动的相关人员。注:行政调解参加人包括行政调解员、行政调解当事人、行政调解第三人。3.4行政调解员行政调解机关组织调解时,指派来主持行政调解的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注:行政调解一般由1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
6、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行政调解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3.5DB5103/T 4020232行政调解当事人是指依法申请参加行政调解的申请人和同意参加行政调解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调解机关依职权组织的行政调解的双方当事人。3.6行政调解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与有关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向行政调解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的人,或者调解结果直接影响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调解机关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的人。4基本原则4.1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4.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时候,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才能组织调解。4.3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4.4高效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政调解事项,取得最大的效益。4.5便民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时候,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开展调解工作,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5基本要求5.1行政调解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8、益。5.2行政调解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并指导本单位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展行政调解。5.3行政调解机关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影响行政调解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5.4行政调解员应遵守回避制度。5.5行政调解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时,应当按照附录 A 的流程来进行。5.6行政调解文书的制作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DB5103/T 40202335.7行政调解机关在使用附录 C、附录 D 和附录 E 中的行政调解文书以及制作其他相关文书时,应当按照 GB/T 9704 的要求进行制作。6行政调解范围及期限6.1行政调解
9、范围6.1.1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行政调解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6.1.2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已经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6.2行政调解期限6.2.1行政调解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调解终结。6.2.2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10、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 日。6.2.3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行政调解程序7.1行政调解的提出7.1.1依申请7.1.1.1申请行政调解的条件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争议纠纷属于行政调解事项,且属于行政调解机关的职责范围。7.1.1.2申请的形式申请行政调解以书面申请为主,对书面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格式详见附录 C.1;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11、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DB5103/T 4020234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资料;其中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准确的姓名、联系电话或者能够联系到当事人的其他联系方式);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注:行政调解申请书格式详见附录C.2。7.1.2依职权7.1.2.1行政调解机关对下列民事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主动组织调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调解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需要主动组织调解的其他
12、民事纠纷。7.1.2.2依职权的行政调解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填写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依职权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格式详见附录 C.3。7.2审查受理7.2.1审查时限行政调解机关收到民事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征求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依申请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格式详见附录C.4。7.2.2审查事项审查事项主要包括: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调解范围;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申请书表述是否清楚。行政调解机关审查后应办理审批手续,填写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行政调解事项审批表格式详见附录C.5。7.2.3审查结果7.2.3.1告知补正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13、,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调解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行政调解补正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6。7.2.3.2予以受理属于行政调解范围、资料齐全、表述清楚且对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调解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7,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8。7.2.3.3不予受理DB5103/T 4020235不符合行政调解条件(即不满足
14、6.1.1、7.1.1.1条要求或者属于第6.1.2条)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9。7.3组织调解7.3.1行政调解调查7.3.1.1依申请进行调查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有必要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调查笔录,行政调解调查笔录格式详见附录 C.10。7.3.1.2依职权进行调查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有必要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调查笔录,行政调解调查笔录格式详见附录 C.10。7.3.1
15、.3行政调解中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行政调解涉及专门事项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申请行政调解机关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3.2行政调解方式7.3.2.1线上方式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可以采取网络、电话、视频等线上方式进行,并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行政调解笔录格式详见附录C.11。7.3.2.2线下现场调解对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并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记录。行政调解笔录格式详见附录C.11。7.3.3行政调解要求7.3.3.1行政调解开始时,行
16、政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行政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3.3.2行政调解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查清基本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7.4行政调解的延期、中止、终止7.4.1行政调解的延期7.4.1.1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4.1.2行政调解延期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行政调解延期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12。DB5103/T 4020236
17、7.4.2行政调解的中止7.4.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中止:一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者中途要求暂停调解的;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调解的情形。7.4.2.2行政调解中止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行政调解中止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13。7.4.2.3中止事项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机关中止、恢复行政调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7.4.2.4行政调解恢复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行政调解恢复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14。7.4.3行政调解的终止7.
18、4.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调解的情形。7.4.3.2行政调解终止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场调解或者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后,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行政调解终止
19、通知书格式详见附录C.15。8简易程序8.1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所涉金额较小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调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8.2简易程序的要求8.2.1对于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8.2.2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当场组织调解或者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8.2.3由 1 名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8.2.4调解可以直接围绕调解请求,采用灵活简便的方式进行。8.2.5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调解机关现场制作行政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在行政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即可以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行
20、政调解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8.2.6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使用简易程序文书。9行政调解协议书DB5103/T 40202379.1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制作9.1.1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情形经行政调解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的,一般情况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9.1.2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情形9.1.2.1下列情形,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9.1.2.2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的,由行政调解员将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记录在案,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9.
21、1.3行政调解协议书制作要求9.1.3.1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以及调解请求;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其他约定事项。9.1.3.2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调解机关留存一份。行政调解协议书格式详见附录C.16。9.2行政调解协议书的生效9.2.1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9.2.2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自当事人在调解情况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9.2.3当事人另有约定
22、的除外。9.3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9.3.1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9.3.1.1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受案范围,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3.1.2申请司法确认的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9.3.1.3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B5103/T 40202389.3.2行政调解协议的公证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申请公证。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行政调解协议,
2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3.3行政调解协议的支付令申请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有关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0档案管理10.1基本要求10.1.1行政调解机关应对每个行政调解案件制作卷宗,进行存档、编号,行政调解案件案号编制规则详见附录 B。10.1.2行政调解案件卷宗应完整、齐全,便于保管和利用,有条件的,可以制作电子卷宗。行政调解卷宗由本机关档案部门进行管理,其管理应符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10.1.3行政调解卷宗应当按照确定的保管期限存档。行政调解机关应加强行政调解卷宗的管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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