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141.2-2023 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第2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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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20 CCS P 2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41.22023 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第 2 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territorial comprehensive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in rural areas Part 2:Comprehensive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2023-11-29 发布 2024-01-01 实施
2、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2141.22023 I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项目规划.2 5 工程设计.4 6 农用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9 附录 A(资料性)分区整治内容要求.10 附录 B(资料性)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体系.11 DB42/T 2141.2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2/T 2141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的第2部分,DB42/T 214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
3、总则;第 2 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第 3 部分:建设用地整治;第 4 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国土整治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整治中心、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光、王继龙、董慧、邵力、黄鹏飞、张艳、陈婕、黄超、沈庭乐、叶峻岭、陈德平、陈艳、郭少平、严龙、徐科、夏成果、蔡晓军、袁美富、李思博、吕席金、刘胜强、徐挺、陈浩、熊岭、郭步华、彭宇。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自然资
4、源厅,电话:027-86656061,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国土整治中心,电话:027-86656257,邮箱:。DB42/T 2141.22023 V 引言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通过全域规划设计、分片有序推进、全要素综合治理,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目标。DB42/T 2141旨在规范全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确保项目规划设计的质量,由四个部分构成。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明确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指导总体规划和子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第 2 部
5、分:农用地综合整治。目的在于明确农用地综合整治类子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设计要点和设计要求,提出了农用地综合整治的负面清单,指导农用地综合整治类子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第 3 部分:建设用地整治。目的在于明确建设用地整治类子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设计要点和设计要求,提出了建设用地整治的负面清单,指导建设用地整治类子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第 4 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目的在于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子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设计要点和设计要求,提出了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负面清单,指导生态保护与修复类子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DB42/T 2141.22023 1 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6、第 2 部分:农用地综合整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中农用地综合整治的要求,包括农用地布局优化原则,子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要求,并提出了农用地综合整治负面清单。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农村地区开展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GB/T 20203 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7、 通则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224 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 NY/T 2194 农业机械田间行走道路技术规范 NY/T 4256 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规范 TD/T 1012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高标准农田 wel-failitated farmland 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8、3.2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newly added farmland projects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和要求,通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复垦、整理等途径增加稳定耕地,并纳入储备库实行指标管理的项目。3.3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farmland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renovation project 针对现有劣质、等别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灌排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通过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等措施将旱地、水浇地改为水田的项目。DB42/T 2141.22023 2 3.4 特色种植园 characteristic plantations 结合国家关于构建多元化食
9、物供给体系的需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产品种植,建设以蔬菜、水果、茶叶、花卉、苗木种植等为特色的农业种植园。4 项目规划 4.1 总体要求 4.1.1 农用地综合整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特色种植园改造等项目。结合农用地布局优化、项目区地形特点、土地适宜性评价、地质勘察数据,对项目区内的各子项目进行全面规划,确定项目布局和规模。4.1.2 项目规划布局应坚持生态环保,宜顺应自然,维护农田生态系统及保护生物多样性,保留足够的生物栖息地和生态通道、生态缓冲带。4.1.3 农用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应合理确定各类农用地的布局,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改善农业规模化生
10、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达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4.1.4 基础设施建设宜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在项目区内进行补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同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4.1.5 整治区应与村民住宅、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地下电缆保持安全距离。4.1.6 不同整治分区应围绕各自不同的整治目标,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对项目进行规划,做到工程均衡布局,统筹考虑,发挥配套工程综合效益,突出区域特色,体现全域整治效果。分区整治内容要求见附录 A。4.2 农用地布局要求 4.2.1 农用地布局优化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严格落实永久基
11、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4.2.2 农用地布局优化应坚持良田粮用大原则,良田好土要优先保粮食,果树苗木尽量上山上坡,对田、水、路、林统一规划,优化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布局。将质量较差、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结合实际情况转换成其他农用地;将土质良好、水源充足、耕作便利的宜耕土地转换成耕地。4.2.3 统筹安排耕地的空间需求,25以上以林地、园地为主,25坡度以上不稳定耕地逐步调整为林地、园地;15以下以耕地为主,宜耕的林地、园地逐步调整为耕地;1525作为耕地、园地和林地共同的弹性协调空间,统筹优化调整。4.2.4 农用地布局优化
12、应以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因地制宜布局集中连片、外形规整的集中耕作区,配套现代化农业基础设施,方便机械化、规模化农业生产。4.2.5 农用地布局优化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统筹兼顾,合理利用自然资源。4.3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4.3.1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应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地力提升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及其他工程。4.3.2 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范围、退耕还林区、精准灭荒林地、土壤污DB42/T 2141.22023 3 染区、城镇开
13、发边界内、坡度 25以上的陡坡地和河道湖区范围,牧区、林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4.3.3 项目选址时,拟新增耕地应通过占补平衡相关系统的检测。同时,应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查同意开发为耕地的明确意见。4.3.4 应进行水资源平衡分析,确保水资源能满足耕作需求。4.3.5 应增强系统思维,将项目建设与周边地块一并纳入项目规划设计,充分考虑项目区域特点、主要制约因素和后期利用方向等内容。4.3.6 新增水田应配套必要的灌溉沟渠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确保有稳定水源。项目区内挡土、灌溉、道路工程应体现出生态理念,不应过多采用硬化措施。4.3
14、.7 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原则上不应高于所在乡镇最高耕地质量等别。4.3.8 项目应签订占补平衡新增耕地管护协议,管护协议要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期限、管护费用、管护费用来源、耕种主体和种植农作物种类等内容,原则上要管护 3 年以上。4.3.9 应符合国家关于占补平衡政策的最新要求。4.4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4.4.1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应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及其他工程。4.4.2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应选择现状耕地质量等别较低、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耕作环境不适合规模化生产的现状耕地。4.4.3 耕地提质改造项
15、目包括对现有劣质、等别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基础设施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坡改梯、田块归并、田坎整形改善耕作条件;增加田间监测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通过完善农田水利等工程将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4.4.4 实施旱地改水田的旱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均确认为旱地、水浇地,且周边要有稳定水源,修建必要的农业灌溉设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4.4.5 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应在没有水源条件、土层结构与土壤条件不适宜的地块强行实施旱改水工程。4.4.6 提质改造前后耕地质量等别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论证。4.4.7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应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安排,形成规模,
16、防止零星分散。4.4.8 通过耕地提质改造拆除田坎、整形田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计入新增耕地指标。4.5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4.5.1 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4.5.2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应包括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4.5.3 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内陆滩涂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4.5.4 不应在严格管控类耕
17、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4.5.5 田间道路建设的投入只能用于建设田间机耕道,便于农机下田作业,道路通达率应为 100%。4.5.6 应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措施。4.5.7 耕地质量提升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评价“五同步”。采取工DB42/T 2141.22023 4 程、生物、农艺等综合措施手段,提升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4.5.8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符合 GB/T 30600 的相关要求。4.6 特色种植园建设项目 4.6.1 应结合国家关于构建多
18、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需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产品种植,建设以果园、茶园、花卉苗木种植园等为特色的农业种植园。4.6.2 应优先保障耕地,不应占用耕地建设种植园。应根据种植物的种植条件进行选址,可结合林地因地制宜规划种植园。4.6.3 特色种植园建设时应注重水土保持工程,充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使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与项目区生态、地貌、植被、景观相协调。4.6.4 应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措施,增强抗灾、抗旱能力。5 工程设计 5.1 总体要求 5.1.1 农用地综合整治类子项目工程设计主要由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
19、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组成。5.1.2 结合子项目的目标要求、项目特性、地域特点、土地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工程内容、布局、结构和规模。5.1.3 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体系分为 4 类子项目、8 项主要整治工程,见附录 B。各整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整治工程。5.2 土地平整工程 5.2.1 应先对布局不合理、零散的田块进行归并和集中,需要合并的田块,应通过挖高填低的方式实现田块内部土方挖填平衡和工程量最小。当不能实现田块内部土方挖填平衡时,应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土方调配。梯田布置应根据地形条件,大弯就势、小弯取直,便于灌溉,充分考虑便于机械通行耕作。5.2.2 土地平整应
20、满足灌溉、排水和田间耕作等要求,提高水肥利用效率和灌水均匀度,并促进作物生长及防止水土流失。5.2.3 土地平整应加强对耕作层保护,耕地土层厚度应不小于 50 cm,水浇地和旱地耕作层厚度应不小于 25 cm,水田耕作层厚度不宜小于 20 cm。5.2.4 耕作田块是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田坎等围成的,满足农业作业需要的基本耕作单元。应因地制宜进行耕作田块布置,合理规划,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耕作田块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灌溉与排水效率等因素确定,并充分考虑水蚀、风蚀。5.2.5 耕作田块应实现田面平整。田面高差、横向坡度和纵向坡度根据
21、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合理确定,水稻格田要求田面高差3 cm。5.2.6 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为 20 cm30 cm,表土还原率应达到 80%90%。田块平整后,有效土层厚度和耕作层厚度应符合作物生长需要。5.2.7 平原区以修筑条田为主;丘陵、山区以修筑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梯田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水田区耕作田块内部宜布置格田。田面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宽度应便于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DB42/T 2141.22023 5 5.2.8 地面坡度为 525的坡耕地,宜改造
22、成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建成水平梯田。5.2.9 梯田修筑应与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相结合,提高防御暴雨冲刷能力。5.2.10 梯田埂坎宜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在土质黏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土坎;在易造成冲刷的土石山区,应结合石块、砾石的清理,就地取材修筑石坎;在土质稳定性较差、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宜采用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5.2.11 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应符合 TD/T 1012 的规定。5.3 灌溉与排水工程 5.3.1 灌溉与排水工程总体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遵循以节水增效为中心,以水资源总量控制、提高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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