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3∕T 1062-2023 计划用水户节约用水规范化管理导则(宿迁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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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60.10CCS P4 0宿 迁H3213市 地 方 标 准DB 3213/T 10622023计划用水户节约用水规范化管理导则Gu i de I i nes for water sav i ng standard i zed management of p I anned water user2023-11-07 发布2023-12-07 实施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3 213/T 10622023目 次前言.Ill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规定.25节水评价与节水“三同时一”.25.1 节水评价.25.2 节水“三同时”.26制度建设与设
2、备管理.36.1用水制度建设.36.2用水设备管理.36.3用水计量设施管理.36.3.1 计量设施配备安装.36.3.2计量设施计量检定.47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47.1 计划用水管理.47.1.1 用水计划建议.47.1.2 用水计划核定.47.1.3 用水计划下达.47.1.4 用水计划分解.57.1.5用水计划调整.57.1.6用水计划考核.57.1.7超计划管理.57.2 用水定额管理.58用水统计与档案管理.68.1 用水统计分析.68.2 用水档案管理.69水平衡测试与用水审计.69.1水平衡测试.69.1.1 一般原则.69.1.2水平衡测试类型.69.1.3水平衡测试报告审查
3、.79.1.4水平衡测试结果应用.79.2用水审计.79.2.1分类与对象.79.2.2 频次与要求.7IDB 3 213/T 106220239.2.3 结果应用.710节水宣传与用水效率提升.710.1 节水宣传.710.2用水效率提升.710.2.1 开展节水技术改造.710.2.2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810.3节水型载体建设.810.4水效领跑者申报.8附录A(资料性)宿迁市计划用水户用水总结及用水计划建议申报表.9附录B(资料性)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表.13参考文献.14IIDB 3 213/T 106220231刖 目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
4、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宿迁市水利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服务中心、宿迁市水利局、南京大学宜兴环保研究院、南京 大学、南京思德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房凯、陆毅、陈晨、刘亮军、王彦东、刘志超、吴良满、王明明、熊晓敏、王 凯、李纪文、韩晴晴、徐明、仲其越、李士军、韩松、陆晓杰、周毅。本文件为首次发布。IIIDB 3213/T 10622023计划用水户节约用水规范化管理导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计划用水户节约用水规范化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
5、般规定、节水评价与节水“三同时”、制度建设与设备管理、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用水统计与档案管理、水平衡测试与用水审计、节水宣传 与用水效率提升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宿迁市非农业计划用水户节约用水管理规范化建设。非计划用水户的节约用水工作可 参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2452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21534 节约用水 术语GB/T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9149公共机
6、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30943水资源术语GB/T 33231企业用水审计技术通则 3术语和定义GB/T 21534和GB/T 3094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计划用水管理 p I anned water management依据节水管理制度、用水定额标准与可供水量,对计划用水单位在一定时间的用水计划指标进行核 定、编制调整、下达检查、监督考核、评估的管理活动。3.2计划用水户 p I anned water user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地表水、地下水用水单位,以及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非居 民用水单位。3.3重点计划用水户key p I
7、anned water user纳入到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供水企业;自备水源用水户中年取用 地表水10万m3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5万1T13以上的计划用水户;年使用公共供水20万m3以上的计划用水户。3.4一般计划用水户 genera I p I anned water user除重点计划用水户以外的其他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畴的计划用水户。1DB 3 213/T 106220233.5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i ntake一定时期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定值。注:包括农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及建筑业用水定额和生活用水定额。3.6非常规水源 uncon
8、vent i ona I water sources矿井水、雨水、海水、再生水和矿化度大于2 g/L的咸水的总称。3.7节水评价 water-sav i ng evaIuat i on对照用水定额及节水管控要求等,评价与取用水有关的特定对象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节水指标、取用水规模与节水措施,并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的过程。3.8节水 二同时 three-simultaneous“of water-saving新(改、扩)建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3.9用水审计 water audit对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耗水、排水和外排水等情况的合规性、经济性及生态环
9、境影响进行 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的活动。3.10水平衡测试water ba Iance test对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量、计算、统计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查找问题并提出 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4 一般规定4.1 计划用水户按重点计划用水户和一般计划用水户,实行分类管理。4.2 计划用水户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计划用水户名录进行动态 更新:新增取用水户符合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进行计划用水 管理;现存计划用水户存在迁址、兼并、更名等变更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进行相关 更新工作;现存计划用水户存在停产、关闭等涉及用
10、水量急剧减少甚至是停止用水以致于不适用计划用 水管理范围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退出计划用水管理名录。5节水评价与节水“三同时”5.1 节水评价5.1.1 自备水源用水户申领取水许可证前,应开展节水评价。5.1.2 采用公共供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宜参照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节水评价工作的 实施意见等开展节水评价工作。5.2节水“三同时”2DB 3 213/T 106220235-2.1计划用水户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5.2.2 已有的节水设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5.2.3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
11、施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 施的配套建设。6制度建设与设备管理6.1 用水制度建设6.1.1 计划用水户应建立节水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节水管理人员。符合执行水务经理制度的计划用水 户,应配备水务经理,明确其岗位职责。6.1.2 计划用水户内部应制定和执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制度、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用水巡查及维 修制度、节水技改制度、节水宣传制度、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内部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用水管理制度。6.2 用水设备管理6.2.1计划用水户应使用有水效标识标注的节水型器具设备。6.2.2计划用水户应建立并落实取水、输水、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制度,确保其正常稳定
12、 运行。6.3用水计量设施管理6.3.1计量设施配备安装6.3.1.1计划用水户应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按照水源类型和用途,对不同性质的用水 分类计量。用水计量设施应经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的监管方式要求批准,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见实施强 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6.3.1.2鼓励用水户配备智能、具有远程传输、在线监测和校准功能的计量系统。6.3.1.3自备水用户中,地表水年许可量10万n?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年许可量5万m3以上以及新增 取用地下水的计划用水户的计量设施应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联网运行。6.3.1.4计划用水户应按照GB/T 24 78
13、9.GB/T 29149的相关要求,在不同用水单元安装分级计量设施,一级计量设施配备率为100%,二级计量器具配备率应达到95%以上。三级计量设施配备率应达到85%以上。6.3.1.5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安装技术规范,并按照计量设施出厂说明书安装调试。6.3.1.6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点应远离阀门、泵、高压电和变频器等干扰源。用水计量设施应选择在上 游侧大于10倍管径、下游侧大于5倍管径以内无任何阀门、弯头、变径等均匀的直管段进行安装,标 志的流向与管道水流方向保持一致。6.3.2计量设施计量检定6.3.2.1用水计量设施应进行定期检定(校准)。6.3.2.2强制检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其检定
14、周期、检定方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 具检定管理办法。6.3.2.3非强制检定的用水计量设施,用水户应自行校查,或送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3DB 3 213/T 106220236.3.2.4 口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口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 不超过4年,到期水表必须更换。其余用水计量设施,检定合格的可继续使用。6.3.3计量设施计量检定6.3.3.1用水计量设施应进行定期检定(校准)。6.3.3.2强制检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 具检定管理办法。6.3.3.3非强制检定的用水计量设施,
15、用水户应自行校查,或送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6-3.3.4 口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口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 不超过4年,到期水表必须更换。其余用水计量设施,检定合格的可继续使用。7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7.1 计划用水管理7.1.1 用水计划建议7.1.1.1 计划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 户应于用水前30 d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7.1.1.2 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计划用水户应提供用水情况总结、填写用水计划建议表(见附录A)o 7.1.1.3用水情况总结应包括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近3年的生
16、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用水现状 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7.1.1.4 计划用水户未如期提供用水计划建议的,管理机关应告知其提出期限;逾期仍未提出的,由 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直接核定其用水计划,并通知计划用水户。7-1.1-5计划用水户存在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不用水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其用水计划。7.1.2 用水计划核定7-1-2.1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户的用水需求,按照 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7.1.2.2 管理机关在核定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时,国家、省或
17、者地方已经制定用水定额的,按照不低 于用水定额的水平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未制定用水定额的,可根据该计划用水户近一至三年实际用 水量的加权平均值并考虑适当的增减系数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7.1.2.3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其用水计划时优先满足其用水需求,将在收 到申请之日起5 d内优先核定通过其申请建议:获得市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或者水效达到领跑水平;近1年内完成用水审计且按规定完成整改;利用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30%以上。7.1.2.4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将核减其用水计划: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18、工艺、产品或者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用水效率低于国家或地方最低控制标准。7.1.3 用水计划下达4DB 3 213/T 10622023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月3 1日前下达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户的本年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上一级管理 机关备案;新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d内下达。7.1.4 用水计划分解计划用水户应将管理机关下达年用水计划总量自行按月度分解年计划用水量,并于收到用水计划之 日起20d内报管理机关备案(见附录A)。未及时向管理机关备案的,由管理机关直接确定其月度计划 用水量。7.1.5 用水计划调整7.1.5.1计划用
19、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合理调整用水计划时,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 建议,并提交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见附录B)。7.1.5.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0 d内予以答复。7.1.5.3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总量不予调整:单位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用水定额、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一一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水费);有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7.1.6用水计划考核7.1.6.1管理机关应以用水计划为依据,按月对计划用水户进行考核。7.1.6.2计划用水户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可能超过计划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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