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_ 757-2017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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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60备案号: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7572017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版)20170410 发布20170601 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 庆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 污染物监测要求66 实施与监督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9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VOCs 监测技术导则*
2、10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推荐性排放限值14DB 50/757201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促进家具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业各排放环节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各指标排放限值及对应监测方法,相关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是重庆市家具制造业大气污
3、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全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艾格名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维凯、周志恩、乔雷、张灿、罗倩、汤敏、袁睿、陈敏、朱万容、王赞春。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批准。本标准于2017年4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6月1日实施。家具
4、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相关作业,包括储运、开料、钻孔、打磨、喷涂、涂胶、干燥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
5、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T 15516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
6、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固定污
7、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指家具、木门、橱柜、金属门窗、人造板等产品的生产企业集合,包括GB/T 4754 中的家具制造业、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和除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以外的木制品制造。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
8、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GB 31527-2015,3.83.3 苯系物 benzene compounds指单环芳烃中苯、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合计。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 C2C8)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控制指标。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 273.15
9、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6 后处理单元 emission control units指工艺废气的净化单元,通过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方式实现污染物净化的单元。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家具制造、木门制造、橱柜制造、金属门窗制造、人造板制造等家具制造业的建设项目。3.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制造企业、木门制造企业、橱柜制造企业、金属门窗制造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或
10、生产设施。3.9 主城区 urban area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3.10 其他区域 other area指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3.11 选择性项目 selective object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性进行监测、评估的项目指标。单项指标原则上应选择原材料中含量超过 10%的组分,综合性指标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a) 对排气筒、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 除效率,以非甲烷总烃(NMHC)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以涵盖该
11、行业涂装工艺过程的主要特征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辅助性控制指标。b) 针对原料中的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3.1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1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家具制造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5 排气筒高度 sta
12、ck 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3.16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指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厂界外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3.17 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3.18 推荐限值 recommended maximum emission value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不作为强制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
13、的依据之一。指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表 2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时段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 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应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表 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
14、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现有企业时段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排放浓度限值(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主城区其他区域主城区其他区域苯110.400.50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503.203.80苯系物50604.004.80非甲烷总烃50606.007.20总 VOCs a801008.009.60颗粒物501003.503.50甲醛 b25250.260.26二氧化硫 c200300/氮氧化物 c200300/注:a.选择性指标;b.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c.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项目排放浓度限值(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
15、/h)主城区其他区域主城区其他区域苯110.360.45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302.883.42苯系物25353.604.32非甲烷总烃30405.406.48总 VOCs a40507.208.64颗粒物501003.503.50甲醛 b25250.260.26二氧化硫 c200300/氮氧化物 c200300/注:a.选择性指标;b.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c.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单位:mg/m3监控位置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苯系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总 VOCs a甲醛 b厂界0.10.81.04.01.06.00.2注:a. 选择性指标;b. 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4.3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
16、速率要求4.3.1 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新建喷房、自动化涂装线的排气筒不应低于 15m。现有企业排气筒低于 15m 时的排放速率,I 时段按表 1 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II 时段按表 2 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行。4.3.2 新建喷房、自动化涂装线排气筒除遵守表 2 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半径 200m 范围内的周边建筑物 3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的 50%执行。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
17、筑物,不执行本要求而按照环评相关要求执行。4.3.3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三根以上排气筒计算等效高度时,应选取不同等效顺序计算的等效高度值中的最小值作为等效排气筒高度。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B。4.4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4.4.1 木质家具、木门制造企业应使用符合GB18581规定的涂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用时应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4.4.2 禁
18、止露天喷涂、涂胶、干燥、打磨。4.4.3 采用有机溶剂进行工件表面脱脂和除旧漆的操作应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产生的VOCs集中收集并导入VOCs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并达标排放。4.4.4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涂料调配、涂覆、干燥环节应在喷房或密闭调漆房内完成,粘接剂的大量使用应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产生的VOCs 集中收集并导入 VOCs 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无法在密闭工作间完成的操作,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集气系统,将产生的VOCs 导入 VOCs 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4.4.5 采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涂料调配、涂覆、干燥环节应对其产生的VOCs 集中收集并导入VOCs 处理设备或排放
19、管道,并达标排放。4.4.6 通风换气设备、密闭排气系统、VOCs 治理设备等应严格按照设计参数,与产生 VOCs 的生产工艺同步运行。热力燃烧类处理设施的温度应严格按照设计温度设置温度,定期养护;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按相应的国家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包括催化剂的更换等,废气处理效率可采用非甲烷总烃去除率表征。吸附类、吸附浓缩类处理装置按相应的国家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包括吸附质的更换等。4.4.7 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应有除臭措施。4.4.8 漆渣处理过程产生的 VOCs 应经排气系统导入有效收集设备后处理并达标排放。漆渣处理与存储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废溶剂、废弃吸附过滤材料、沾有涂
20、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密闭容器内进行“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4.4.9 家具制造业企业应如实记录含 VOCs 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台帐,并保存相关原始凭据,供主管部门查验。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 年。应记录的数据包括:a) 含 VOCs 的涂料、溶剂(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密封胶等)的名称、型号、生产企业、供应商、月使用量、月回收量(含回收方式、回收量及计算方法) 、月处理量(设备净化效率、处理量及计算方法)、废弃量(危险废物的月产生量);b) 各种含VOCs 的原辅材料中VOCs 的重量百分比、主要成分及其所占百分比(如 MSDS); c)各类产品月生产量;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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