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1928-202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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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020.01 CCS B 05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9282023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monstrative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construction 2023-08-28 发布 2023-11-28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64/T 599-20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与DB64/T 599相比,除结构
2、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b)增加了“组织机构”(见第 4 章);c)更改了创建条件,将创建条件进行分类细化,并提出不得参加评选的情况(见第 5 章,DB64/T 599-2010 的第 3 章);d)更改了创建程序,创建程序细分为“评定原则、组织创建、组织申报、考核验收、公示认定”5 个程序(见第 6 章,DB64/T 599-2010 的第 4 章);e)增加了“动态管理”一章,提出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后的监测管理周期、具体监测程序(见第 7 章)。f)删除了有效期及待遇(见
3、 DB64/T 599-2010 的第 5 章);g)删除了考核验收(见DB64/T 599-2010的第6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石嘴山市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宁夏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斌、马莉莉、田帅、董明华、马戈、李虹、陈志远、王学文、王仲梅、李相宁、郑强、虎亚菲、季瑞、王苗。引言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2010年发布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DB64/T 599-2010),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
4、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DB64/T 599-2010发布实施已十余年,这期间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新阶段,面临新问题,DB64/T 599-2010已经不适应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不能有效指导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鉴于此,确有必要修订完善DB64/T 599-2010,以不断适应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需求,进一步推动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夯实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通过确立更加严谨的创建规范,让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导创建中有据可依,有利于规范工作方法,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宁夏境内农
5、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组织机构、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及动态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0491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4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6、、利用者,自愿 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来源:GB/T 40491-2021,3.1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demonstrative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登记成立,符合本文件要求,经自治区联合评定小组评定确认的,并每2年经自治区联合评定小组办公室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4 组织机构 自治区联合评定小组(以下简称“区联评组”)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召集,市场监管、林草、供销等单位为成员,区联评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厅农村改革与经济指导处。组长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区联评组负责
7、统筹协调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创建、督促指导等工作。5 创建条件 登记设立 5.1.1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登记成立,有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正常运营 2 年以上,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每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度报告。5.1.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有必要的生产、服务设施设备、开设独立银行账户。5.1.3 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比较完善、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章程,全体成员表决通过。5.1.4 生产(服务)订单(合同)管理规范,除不
8、可抗力因素外履约率达到 85以上,社内成员投诉低于 10,客商非恶意性投诉一年少于 3 次。民主管理 5.2.1 机构健全。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5.2.2 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5.2.3 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
9、本表决权总票数的 20%。财务管理 5.3.1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规范。财务人员选聘依照合作社章程规定执行。5.3.2 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5.3.3 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社员查阅方便。5.3.4 盈余分配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10、,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5.3.5 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5.3.6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年终定期向当地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5.3.7 各级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经济实力 5.4.1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30 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100 万元以上。5.4.2
11、 合作社固定资产在 30 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 50 万元以上。5.4.3 合作社连续两年盈利,合作社年经营收入 100 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 100 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 200 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5.4.4 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经营规模 5.5.1 按照经营服务类型,合作社成员数和基于产销订单、土地流转合同、作业服务合同、养殖水面和饲养量分别达到相应标准。5.5.2 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合作社种植面积达到 133.33 hm2,辐射带动农户 100 户以上,辐射面积 333.33 hm2。5.5.3 瓜、菜、菇
12、、薯合作社种植面积达到 20 hm2以上(菇 0.1 hm2),辐射带动农户 50 户以上,辐射面积 66.67 hm2(菇 0.2 hm2)。5.5.4 特色种植(中药材、小杂粮)种植面积达到 33.33 hm2,辐射带动农户 30 户以上,辐射面积 66.67 hm2;经果林 20 hm2,辐射带动农户 20 户以上,辐射面积 33.33 hm2。5.5.5 肉牛养殖合作社肉牛年饲养量 500 头,辐射带动农户 30 户以上,辐射带动 1500 头;奶牛养殖合作社存栏 500 头,辐射带动农户 30 户以上,辐射带动 1000 头。5.5.6 肉羊、生猪养殖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 2000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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