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292-2023 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导则(西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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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30.30CCS Z 6054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54/T 02922023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导则2023-08-27 发布2023-09-27 实施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4/T 02922023前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以系统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合理确定城镇污水收集及处理技术路线,使污水处理技术适合西藏高寒缺氧、水温低、污染物浓度低、排放分散、水量变化大的特点,全面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系统建立厂网河湖一体化的建设思路和运行管理理念,特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本导则
2、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检测和控制、设备与材料、运行与维护。本导则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使用过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 36 号凯旋大厦 C 座;邮政编码: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第一次发布。本导则主编单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格桑顿珠唐冰 宋现财张宝涛 肖兵付 聪李红林 杨勇 熊艳玲 李强徐振军楚尚烨王京陈方舟贾子龙 朱云
3、李挺戴宵琴刘力鹏杜晓璐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姜立晖扎西央宗李晓张建良赵晓龙DB54/T 02922023目次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3.1 总体要求.33.2 污水管网.33.3 推荐污水处理工艺.33.4 推荐污泥处理与处置.4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54.1 设计流量.54.2 设计进水水质.54.3 设计出水水质.55 污水管网.75.1 一般规定.75.2 水力计算.96 污水处理.106.1 一般规定.106.2 生物膜法.116.3 活性污泥法.146.4 深度与再生处理.146.5 消毒.146.6 除臭.147 污泥处理与处置.168 检测和控制.178.1
4、一般规定.178.2 检测与自动控制.178.3 智慧排水系统.199 设备与材料.209.1 水泵.209.2 鼓风机和空压机.209.3 排泥设备.219.4 污泥浓缩和脱水设备.2110 运行与维护.2210.1 一般规定.2210.2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监督.2210.3 污水管网运行维护.2210.4 污水厂运行管理.2410.5 污水厂维护保养.2510.6 安全措施.2510.7 污水处理设施调控.2610.8 污泥处理设施调控.2910.9 化验检测.31DB54/T 02922023附录 A: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基本控制项目.32附录 B:污水排入城镇下
5、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水质控制项目限值.33附录 C:污水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35附录 D:污泥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37引用规范名录.38条文说明.39DB54/T 029220231总则总则1.0.1本导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运行。1.0.2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以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排(污)水工程专项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期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6、。1.0.3污水处理工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生产实践验证的、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提高科学管理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1.0.4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DB54/T 029220232术语术语2.1.1污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2.1.2排水设施排水工程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2.1.3旱季设计流量晴天时最高日最高时的城镇污水量。2.1.4雨季设计流量分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是旱季设计流量和截流雨水量的总和。合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就是截流后的合流
7、污水量。2.1.5截流雨水量排水系统中截流的雨水,这部分雨水通过污水管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以控制城镇地表径流污染。2.1.6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依靠在水流和气流作用下处于流化态的载体表面的生物膜对污染物吸附、氧化和分解,使污水得以净化的污水处理构筑物。2.1.7污泥干化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脱水污泥中去除水分的过程。2.1.8除臭系统将臭气从源头收集、处理到末端排放的设施,包括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2.1.9污泥处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稳定、干化或焚烧等。2.1.10污泥处置对处理后的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
8、用、建筑材料利用、焚烧和填埋等。DB54/T 0292202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总体要求总体要求3.1.1污水系统应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利用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实现污水的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3.1.2污水系统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2应结合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排放口设置条件确定;3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成本、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3.1.3污水系统应在评估系统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城镇发展趋势,根据排水安全和水环境目标设计;还应和水资源、供水、水系、防洪等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城
9、镇竖向、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管线综合、防灾等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3.1.4污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按照厂网河湖一体的系统化理念进行统筹谋划,近远期结合,分步实施。3.2污水管网污水管网3.2.1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3.2.2既有污水处理系统中,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低于 100mg/L 的,应分析其成因,除本底原因外,应围绕服务片区管
10、网制定“一厂一策”提质增效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统筹系统内的管网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的实施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实施清污分流,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3.3推荐污水处理工艺推荐污水处理工艺3.3.1污水处理工艺应结合处理规模、气候条件、环境容量、用地条件、运营维护水平、经济水平等因素,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选择操作简单、运行方式灵活,便于管理,节约工程投资及运营经费的处理工艺。3.3.2地市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采用活性污泥法或活性污泥法与生物膜法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推荐 AO、A2O 及其改进型、MBBR 工艺等。当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1、18918 一级 A 标准或高于一级A 标准,亦或水质标准有特殊要求时,应增加深度处理工艺,如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等。3.3.3县城及建制镇1在污水进水浓度低、水温低的情况下,宜采用生物膜法,推荐生物接触氧化、膜生物反应器、移动生物膜反应器等工艺。其他情况可采用活性污泥法或活性污泥法与生物膜法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推荐 AO、A2O 极其改进型、MBBR 工艺等。DB54/T 02922023当出水标准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一级 A 标准或高于一级 A标准,亦或水质标准有特殊要求时,应增加深度处理工艺,如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等。2采用一级强化+人工湿地
12、处理工艺的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可结合进水浓度提升情况在现有人工湿地前端加设生物处理单元进行改造升级,人工湿地需加设防淤堵措施。3小规模(500m3/d)的污水处理厂经论证后可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3.4推荐污泥处理与处置推荐污泥处理与处置3.4.1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优先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稳定化,有条件时应考虑污泥的资源化利用。3.4.2污水厂内污泥设施的建设范围及内容应结合厂内处理后的泥质标准和后续处置出路确定。3.4.3污水厂污泥量小、经论证具备自然干化条件的可采用自然干化处理工艺。不具备自然干化条件的采用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处理或其他干化处理工艺。3.4.4当以填埋作为
13、污泥最终处置方式时,污泥出厂含水率应不大于 60%,并进行稳定化处理。当以焚烧、堆肥等资源化利用作为最终处置方式时,应以其要求的泥质标准选择厂内处理工艺。3.4.5在确定最终的污泥处理处置方案时,应对所选方案进行环境影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对于较大规模(20t 干污泥/d 及以上)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还应对处理处置方案进行碳排放综合评价,尽量实现污泥的低碳处理处置。DB54/T 029220234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4.1设计流量设计流量4.1.1城镇污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收集和处理要求。污水总水量包括生活污水、排入城镇下水管道的工业废水、
14、合流制管网中截流的雨水量及入渗地下水量等。设计流量应结合服务范围内的人口、人均综合排水量或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经济条件、设施水平、排水系统完善程度等因素确定。4.1.2分流制污水的旱季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drKQd+KQm+Qu(4.1.2)式中:Qdr旱季设计流量(L/s);K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K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Qu入渗地下水量(L/s),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应考虑。1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2019 年,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可根据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资料
15、确定,无测定资料时,按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规定取值。现状人口与规划人口差异较大时,应以现状人口和人口增长率作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当地城市发展水平测算近远期设计人口数。2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的有关规定。3工业废水量应按相关部门批准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废水量确定。4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渠性质经测算后研究确定。5合流制管网中截流的雨水量按其截流倍数综合考虑确定。6分流制污水管道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并在雨季设计流量下校核。4.1.3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站的水量应按企业生产规模和发展规划确定。4.2设计进水水质设计进水水质4
16、.2.1新建污水处理厂需委托水质检测机构对服务范围内集中排污口进行水质检测。县城及以上城镇所在地水质检测采样点不少于集中排污口、截污口总数的 2/3,每个采样点应采集不少于 3 个样品。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充分收集原有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数据,结合管网健康状况提升计划,对比论证,确定设计进水水质。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包括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pH、水温。4.2.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上述实测数据,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及水质变化趋势,确定进水水质。4.2.3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站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实测数据或参照类似工业企业的资料确定。4.3设计出水水质设计出水水
17、质4.3.1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上下游需预留一定距离的河段或水域面积,其水体水质标准分类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DB54/T 029220234.3.2各地(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做好衔接,预留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空间,并充分考虑城镇发展污染物排放增加量。4.3.3出水水质应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容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4.3.4工业废水宜独立完成污染物治理指标的达标排放,并满足行业特殊污染物治理与排放要求;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工业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的规定。4.3.5再生水的水质应根据再生利用类别符
18、合相应水质标准的规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 等。DB54/T 029220235污水管网污水管网5.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1污水管网包括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应确保污水有效输送。5.1.2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
19、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5.1.3以城镇污水治理基础信息调查为基础,通过城镇污水治理现状分析、阶段治理目标确定、现有规划评估、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问题识别、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方案和工程项目库编制等流程,形成提质增效系统化方案。5.1.4城镇污水治理提质增效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污水管网系统规划和建设、污水管网结构性缺陷修复和改造方案、雨水管网混接改造方案、河湖水体排污口治理方案。5.1.5污水管网结构性缺陷修复和改造方式包括非开挖修复、开挖修复和污水管网错接改造。1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应根据技术适用条件和管道缺陷情况等情况综合选择。2开挖修复往往涉及
20、到开槽埋管、顶管或牵引施工等几种工法,制定方案时需多专业配合、专项设计,以便方案可行、安全、可靠。3污水管网错接改造。(1)对于因雨水收集、输送支干管建设不完善、建设滞后等引起的错接问题,需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计算降雨强度、核算排水能力、确定管位标高等基础上新(改)建雨水管,将原接入污水管的雨落管、雨水连管、雨水支干管改接至雨水管中。并封堵错接的雨水管;管道若废弃,则应进行填实、废除处理。(2)对于雨水排水系统建设相对完善区域,需根据具体错接情况,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改造方案。(3)条件允许情况下,错接改造可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在错接改造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或在新建、
21、改建海绵城市设施过程中对错接问题同步改造,以发挥二者的叠加效应。5.1.6城镇雨水管网混接改造分为源头地块雨水管网混接改造和市政雨水管网混接改造两类。1源头地块雨水管网混接改造。(1)建筑小区雨水管网混接改造。建筑小区雨水管网混接改造,应根据小区建设情况、拆迁计划、混接情况、居民意愿、改造难易程度等确定最终改造方案,如是否重新敷设雨落管、是否设置雨污分流器等截流设施、是否新建污水收集支干管等。对于生活污水混接至雨落管的,应对排水户接入雨落管的污水支管进行封堵,并将其接入污水立管中;或将雨落管就近改接至小区污水管,并重新在建筑物外墙敷设雨落管;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改造困
22、难时,可在楼宇雨水接户井、小区雨水收集支干管适当位置增设雨污分流器。(2)企事业单位雨水管网混接改造。应根据污水性质,污水产生、收集和处理情况,改造难易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如是否增设污水收集、预处理设施,是否增设污水消毒等。DB54/T 02922023对于沿街商铺(含小区内一楼住户)餐饮、洗车、理发等行业污水倾倒、混接至雨水管,可视情况设置隔油池、沉淀池、格栅井等设施,并将混接管道改接至临近污水管;对于散排污水问题,可通过增设污水倾倒口、规范居民排水行为和定点倾倒污水等方式进行整治。对于工业企业污水接入雨水管问题,应在规范工业企业污水排放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污水性质、污水量等情况,要求企业内部
23、增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对混接管网进行改造,严禁未处理、处理不达标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直排河湖水体。2市政雨水管网混接改造(1)对于因污水收集、输送支干管建设存在空白区、不完善、建设滞后等引起的混接,需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雨水排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计算污水量、核算排水能力、确定管位标高等基础上新(改)建污水排水管,将原散排污水收集后排入临近污水管中,将原接入雨水排水系统的污水支干管改接至污水管网。并封堵混接的管道;管道若废弃,则应填实处理。(2)对于因污水支干管排水不畅、排水能力不足、排水管养缺失等引起的混接,应复核已建管网排水能力、管网标高等参数,对不能满足排水需
24、求的管网进行改造,并将混接的污水管改接至改造后的污水管。(3)对于市政合流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应对合流管道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如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在复核计算的基础上,按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的有关规定加设截流设施,将截流的旱天污水和雨天部分雨污混合水截流至市政污水管道,并确保该截流系统不会再次产生雨污混接现象。5.1.7城镇河湖水体排污口治理主要包括污水直排口治理、合流管道溢流排污口治理和雨污混接排污口治理。1污水直排口治理。对于污水直排口,应将排口完全封堵,并结合区域污水系统现状和相关规划将直排污水管改接至污水管网系统,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改造前应计算、计
25、量污水量,复核下游污水管网排水能力和接入点标高等参数,对不满足排水需求的污水管网同步进行改造。2合流管道溢流排污口治理。对于无法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管道溢流排污口,可采用截流井等设施配合建设截污管道进行末端截污。末端截污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和现行团体标准合流制系统污水截流井设计规程CECS91 等有关规定,优先采用智能截流设施。3雨污混接排污口治理对于雨污混接排污口,应对其上 41 游管道进行溯源,并结合混接程度、管网建设条件等因素进行雨水管网混接改造或末端截污。对于混接程度较低、建设条件较好的管道,应进行彻底的混接改造,将混接的污水管道改接至污水管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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