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T045-202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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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40.20CCSP 333303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3/T 045202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2022 - 11 - 23 发布2023 - 01 - 01 实施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要求2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3 附属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5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6 基本要求7 店招招牌设施设置要求7 建筑物名称标识设置要求9 单位名称标识设置要求10附录 A(资料性) 户外广告
2、和招牌设施设置要求示意图116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7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一瑞、董林飞、周陈斌、肖迪、南羽、胡浩、林德文。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
3、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和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3 术语和定义CJJ/T 149-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利用建(构)筑物、场
4、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投影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来源:CJJ/T 149-2021,2.0.1,有修改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注: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店招招牌设施、单位名称标识及建筑物名称标识。 来源:CJJ/T 149-2021,2.0.5,有修改 店招招牌设施 shop signboard facility 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建 ( 构 )
5、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招牌设施。 单位名称标识 unit name identifier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其办公(服务)或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标识的户外招牌设施。 建筑物名称标识 building name identifier表2 户外招牌设施分类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等)的户外招牌设施。 4 总体要求户外
6、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详见表 1 和表 2。 表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表类别名称 类型 长期户外广告设施 附属式 建( 构) 筑物 上 的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候车亭、充电桩、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独立式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 设置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载广告、船舶广告、空中移动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开业
7、庆典、法定节假日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旗帜广告、布幅广告、充气装置广告、桁架广告 类别名称 类型 店招招牌设施 附属式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 独立式 竖向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 横向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 单位名称标识 附属式 屋顶单位名称标识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单位名称标识 出入口雨蓬单位名称标识 独立式 竖向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 横向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 建筑物名称标识 附属式 屋顶建筑物名称标识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识 出入口雨篷建筑物名称标识 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
8、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和形象;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出口及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不应遮挡建筑物窗户和通风口;不应影响消防安全。 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附属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5.1.1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5.1.1.
9、1 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2 第 1 条规定的要求,且其支架不应外露。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实体墙面,其高度和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同一建(构)筑物墙面上连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其位置、尺寸和间距应统一,示意图见图 A.1。 5.1.1.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不应设置在超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投影类广告等不改变建(构)筑物立面结构与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5.1.1.3 在限制区内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缘距离地面不应大于 55 m(投影类广告等不改变建(构)筑物立面结构与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示意图见图 A.2;在严控区内平行于墙面
10、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缘距离地面不应大于 36 m(投影类广告等不改变建(构)筑物立面结构与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示意图见图 A.3。 注1:本文件中的限制区指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为服务城市商业、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城区活力,允许适量集中、多样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注2:本文件中的严控区指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为保护多元城市风貌与建筑空间特色,满足城市形象展示及一般地区商业宣传和活力营造需求,允许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5.1.1.4 限制区内建(构)筑物同一朝向墙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面积的 40%,严控区内不应大于 30%,示意
11、图见图 A.4。 5.1.1.5 利用街道转角建筑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结合建筑立面整体设计。 5.1.1.6 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设施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6 规定的要求。 5.1.1.7 不应依附于车行过街通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附于人行过街通道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在无顶盖雨棚的地下隧道入口两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示意图见图 A. 5; b) 不应在扶手、栏杆、台阶、入口雨棚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示意图见图 A.5; c) 不应设置垂直于过街通道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示意图见图 A.6; d) 户外广告设施最大边长不应大于
12、4 m,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3 m,示意图见图 A.6。 5.1.1.8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7 规定的要求。 5.1.2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5.1.2.1 应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且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3 及4.1.4 规定的要求,示意图见图 A.7、图 A.8、图 A.9、图 A.10。 5.1.2.2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 6:1 8:1。 5.1.2.3 宜对应建筑开间设置,且相邻水平间距不宜小于 6 m,示意图见图 A.11。 5.
13、1.3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5.1.3.1 利用实体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5 规定的要求,示意图见图 A.12。不应在围墙上部加高或外部加设任何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5.1.3.2 只准许利用居住区实体围墙、工业区实体围墙及闲置地围墙(围挡)、施工工地围挡等墙面设置公益广告;施工工地围墙只准许发布该地块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且公益广告比例不应小于30%。 5.1.3.3 利用围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喷涂或粘贴形式。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5.2.1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5.2.1.1 不应在公交候车亭和站名标识牌的顶部设置户外
14、广告设施,不应依附于站名标识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示意图见图 A.13。 5.2.1.2 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公交候车亭整体尺寸相协调,单面牌体长度不宜大于 3.5 m,高度不宜大于 1.5 m,厚度不应大于 0.3 m,且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11 规定的要求,示意图见图A.13。 5.2.2 充电桩户外广告设施利用充电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结合充电桩本体统一设计,不应在充电桩顶部和周边区域设置。 5.2.3 其他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利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出设施顶部,不应在顶部设置,不应在垂直机动车道方向的立面上设置 LED 电子显示装置,
15、不应播放动态画面,示意图见图 A.14。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5.3.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5.3.1.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2.2 规定的要求;应满足倒伏安全距离。 5.3.1.2 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不应在宽度小于 3 m 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 50 的商业广场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5.3.1.3 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大于 2 ,任意一边最大边长不应大于 2 m,厚度不应大于 0.3 m, 最大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 ,牌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 4.5 m,牌底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3 m,牌底距离绿地的高度不应小于 0.5 m,示
16、意图见图 A.15。 5.3.1.4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及商业广场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25 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50 m。 5.3.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5.3.2.1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2.3 规定的要求;应满足倒伏安全距离。 5.3.2.2 步行商业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结合休憩带设置,且形式应与步行商业街风格相协调。 5.3.2.3 竖向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 2.4 m,宽度不应大于 1.5 m,厚度不应大于 0.5 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 2.5 ,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 ,示意图见图 A
17、.16。 5.3.2.4 横向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 2 m,宽度不应大于 4 m,厚度不应大于 0.5 m; 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 10 ,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2 ,示意图见图 A.17。 5.3.2.5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及商业广场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25 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50 m。 5.3.3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5.3.3.1 除城市大中型广场、会展场所、城市商业综合体、步行商业街、大型商业广场、专业市场、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外,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5.3.3.2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应满足与道路、建筑之间
18、的倒伏安全距离,且纵向设置间距不应小于 100 m。 5.3.4 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5.3.4.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相协调,应满足与道路、建筑之间的倒伏安全距离,不应在城市道路红线内设置。 5.3.4.2 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小于 1.2 m,不应大于 4 m,最大垂直投影面积不应超过 6 ,示意图见图 A.18。 5.3.4.3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及商业广场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25 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50 m。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5.4.1 车载广告设施5.4.1.1 应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出租车车顶除外),并保持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
19、材料,不应影响行车安全。 5.4.1.2 公共汽车车载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车身两侧和车尾的后车窗玻璃以下位置,设置在车尾的户外广告设施左右边缘不应超出尾灯内侧,示意图见图 A.19。 5.4.1.3 厢式货运汽车车载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车厢两侧和车尾的车厢门上位置,前车门外表面玻璃以下位置只准许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且高度不应大于 20 cm,示意图见图 A.20。 5.4.1.4 出租车车载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车辆前车门玻璃以下位置;车顶可结合标识设置 LED 走字显示屏,示意图见图 A.21。 5.4.2 船舶广告设施5.4.2.1 应设置在船舶上层建筑、船舷两侧位置;不应在船顶平台上、主甲板、
20、船员工作区域以及妨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门、窗的位置设置,不应遮挡航行指示灯、妨碍救生设备使用,不应影响航行安全。 5.4.2.2 应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其面积不应超过该侧船舱外表面积的 40%。 5.4.2.3 设置数量不应超过 2 个。 5.4.3 空中移动广告设施5.4.3.1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依附于空中移动载体的外表面外的区域设置。 5.4.3.2 空中移动广告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 5.4.3.3 在不影响飞艇功能和安全的情况下应采用喷涂和粘贴的方式。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5.5.1 基本要求5.5.1.1 应在批准的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设置;经市
21、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具体设置范围结合活动方案确定。 5.5.1.2 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设置期限应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应超过 30 日。 5.5.1.3 商家在开业组织商品促销等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期限不应超过 3 日;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设置的期限可与节假日时间一致。 5.5.1.4 设置人应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后立即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5.5.2 旗帜广告设施5.5.2.1 不应依附道路交叉口 15 m 范围内的路灯杆设置,不应依附道路交通指示牌正面方向 50 m 内的路灯杆设置,不应依附已有指示牌(标识牌)的路灯杆设置。 5.5.2.2 依附于路灯杆的旗帜广
22、告设施不应采用硬质形式,不应影响交通、消防及市政安全。 5.5.2.3 依附于路灯杆的旗帜广告设施不应连杆设置。设置在同一道路上的旗帜广告设施,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单根灯杆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 2 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做到样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5.2.4 依附于路灯杆的旗帜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 2 m,设施单面宽度不应大于 0.6 m;旗帜广告设施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3.5 m,设置间距应大于 50 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缘石外沿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4.5 m。 5.5.2.5 设置在商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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