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044-202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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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40.01CCSP323304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4/T 0442022代替 DB 3304/T 044-2020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ngboard2022 - 11 - 21 发布2022 - 12 - 21 实施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分类15 基本要求26 设置要求37 照明要求88 其他要求109 运行管理10附录 A(资料性)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图示12附录
2、B(资料性)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负面清单16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304/T 0442020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与DB3304/T 0442020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文件名称修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b) 删除了术语与定义中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建筑物标识、单位名称招牌等内容,修改了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施的术语与定义内容(见第三章); c) 修改了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施的分类等相关内容(见第四章) d) 增加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见第
3、五章); e) 增加了电子走字屏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见第五、六章); f) 更改了招牌设置管理的位置有关规定(见第六章); g) 原材料及电气件、设计规定、施工与验收等规定合并修改为其他要求(见第八章,2020版第七、八、九章); h) 原第十章维护与检测修改为第九章运行管理,修改了检查与保洁、维护保养、安全检测部分内容(见第九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建国、林
4、卫兵、梁波凯、虞瑞凯、夏冬青、谢添奇、李东明、汪劲柏、牛路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DB3304/T 044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原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节第一条调整为负面清单,增加了不应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有关规定(见附录B,2020版第五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分类、基本要求、设置要求、照明要求、其他要求、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
5、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DB33/T 700-2020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DB33/T 700-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ies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
6、以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来源:DB33/T 700-2020,3.1,略有修改 3.2招牌设施 signboard公民或法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等相关设施,包括建筑物标识和单位名称招牌。 4 分 类4.1 户外广告设施4.1.1 按广告形式分为附属式、独立式及移动式,分类见表 1。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表1 广告设施分类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附属式 建(构)筑物上的 设置在建(构)筑物上
7、的广告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屋顶上及围墙上设置的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厅、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交通护栏、自行车棚、小区或公共停车场出入口道闸(护栏)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独立式 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底座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立柱式及实物造型的广告设施。 移动式 设置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移动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包括车辆、船舶及空中移动广告设施。 4.1.2 按广告设施的电子显示方式分为 LED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光电玻璃广告设施、墙体幕墙广告设施(景观亮化)。
8、4.1.3 按广告内容分为商业广告设施、公益广告设施。 4.1.4 按广告设施设置时效分为临时广告设施、非临时广告设施。 4.1.5 按广告展示面积分为大型广告设施和其他广告设施。 注: 任一边长大于1 m或单面面积大于2.5 m的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4.2 招牌设施招牌设施分为附属式和独立式,见表2。 表2 招牌分类5 基本要求5.1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依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和嘉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其内容、商标、图案、文字等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5.2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 GB 55013、CJJ/T 149、DB33/T 700 的规定。应符合负面清单(详见附录
9、B)中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夜间景观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 注: 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或建设工程周期的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旗帜广告、布幅广告、充气装置广告、系留气球广告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附属式 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招牌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垂直于墙面设置上的、雨篷式招牌,建筑物标识和单位名称招牌。 独立式 设置在地面上的招牌设施,包
10、括竖向和横向招牌。 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等功能; 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等重要特征。 5.3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形式、风格、图案、色彩、亮度应符合区域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其设置位置、大小面积、四周间距应与建(构)筑物及其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5.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安全、绿色、环保、节能、消防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5.5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管控和有关专业性要求,其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期满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5.6 不准利用电灯杆、电线杆、各类箱(桶)体、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护栏等设置户外广告(重大专项
11、活动部署除外)。5.7 垂直于建筑外墙招牌和雨棚式招牌应设置在经规划许可或备案的特定区域;媒体墙广告、道闸(含隔离护栏)类广告需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设置。 6 设置要求6.1 户外广告设施6.1.1 附属式 6.1.1.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 6.1.1.1.1 广告设施顶部不应超过建(构)筑物顶部,参见附录 A 图 A. 1。 6.1.1.1.2 同一建筑立面上连续设置的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位置、尺寸和间距,参见附录 A 图 A.2。 6.1.1.1.3 不宜在同一建筑上设置 3 种以上形式的广告。 6.1.1.1.4 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
12、离不宜大于 0.5 m。参见附录 A 图 A.3。 6.1.1.1.5 广告设施单个面积不宜大于 100 m,参见附录 A 图 A.4。 6.1.1.1.6 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 30%,参见附录 A 图 A.5。 6.1.1.1.7 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广告设施应当整体设计,参见附录 A 图 A.6。 6.1.1.2 围墙广告设施 6.1.1.2.1 广告设施设置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 m。 6.1.1.2.2 广告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参见附录 A 图 A.7。 6.1.1.2.3 广告设施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6.1.1.2.4
13、 广告设施设置不应遮挡围墙的镂空部分。 6.1.1.2.5 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6.1.1.2.6 施工围挡广告,只允许发布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同时做到安全、简洁、美观,施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6.1.1.3 公共设施上的广告设施 6.1.1.3.1 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设置广告的,同一路段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 单根灯杆上的数量不超过 2 个,设置间距应大于 50 m,高度不应大于 2.4 m,宽度不应大于 1 m,厚度不宜大于 0.3 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的,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4.5 m。 6.1.1.3.2 依
14、附于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与亭体结合设置,牌面单面面积不应大于 4.5 m,面积宜小于公交候车亭或公共自行车亭面积(单面)的 2/3,参见附录 A 图 A.8。公交候车亭连续设置的广告数量不应超过 3 块 6.1.1.3.3 不应在公交车站内座椅、公交候车亭顶部、公交候车亭边缘区域和站牌设置广告。 6.1.2 独立式6.1.2.1 立杆式广告设施 6.1.2.1.1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应大于 2 m,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 2 m,牌顶距离地面高度不宜超过 4.5 m,参见附录 A 图 A.9。 6.1.2.1.2 邻道路设置的广告设施的牌面外缘地面投影线距人行道沿石
15、外缘不应小于 0.2 m; 6.1.2.1.3 广告面不应采用 OLED、LED、LCD 等电子显示屏装置。 6.1.2.2 底座式广告设施 6.1.2.2.1 广告整体高度在 3.0 m 以下,厚度不应大于 0.5 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 3.0 m, 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0 m。参见附录 A 图 A.10。 6.1.2.2.2 步行街上的广告设置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6.1.2.2.3 紧邻城市道路的广告面对车行道路的展示面不应设置 OLED、LED、LCD 等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 6.1.2.3 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 6.1.2.3.1 广告版面底边
16、离地面不超过 1.5 m,整体高度在 6 m 以下,宽度不宜超过 20 m,参见附录A 图 A.11。 6.1.2.3.2 广告设施不应影响人、车通行,后退人行、车行区域不应小于广告整体高度。 6.1.2.3.3 不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范围内。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公园绿地内,参见附录 A 图 A.12。 6.1.2.3.4 大型落地广告设置在对外交通站点的,间距不小于 100 m,连续设置个数不超过 3 个。6.1.2.3.5 不应影响城市绿植生长、或遮挡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 6.1.3 移动式户外广告 6.1.3.1 不应设置在车头、车顶、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
17、窗。6.1.3.2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6.1.3.3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6.1.3.4 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5 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不应采用 LED 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6.1.4 电子显示类广告设施 6.1.4.1 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装置应具备满足相关规定的防插播功能,宜设置在展示区,特殊区域内须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设置。 6.1
18、.4.2 展示区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控制为 8:00 - 23:00,限制区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控制为 8:00 - 22:00。遇到重大活动、节日允许适当延长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 6.1.4.3 电子显示装置的亮度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一般宜采取刷屏的形式。 6.1.4.4 高速公路、快速路红线两侧 50 m 范围内、路口 100 m 范围内,其他道路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 10 m 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以及面向来车方向,不应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其他区域面向来车方向的电子显示装置不应播放连续活动画面,参见附录 A 图 A.13。 6.1.4.5 大型墙面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高度不
19、宜低于 6 m,面积大小应与设置的场地环境相匹配,参见附录 A 图 A.14。 6.1.4.6 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外墙上,电子显示屏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其总面积不宜大于 300 m。 6.1.4.7 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不应设置播放连续活动画面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6.1.4.8 面向居住区 100 m 范围以内且面朝居住建筑窗户时,不应设置任何电子显示装置及任何有灯光的广告招牌及其他设施。此范围以外可以设置 LED 显示屏广告包括 LED 走字屏广告但应有自动光感调节功能,夜间亮度不大于正常亮度的 20%,并在 21:00 以后设置为
20、静态广告内容。 6.1.4.9 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显示屏光线投射角度、亮度等指标应符合 JGJ/T 163 的规定,不应对居民造成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 6.1.4.10 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 0.4 m,长度不应大于 10 m 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6.1.5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6.1.5.1 旗帜类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设置在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 15 m 范围内的人行道; b) 广告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 0.9 m,高度不大于
21、1.8 m,广告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0 m, 参见附录 A 图 A.15; c) 设置在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广告相协调; 6.1.5.2 布幅类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应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b) 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不宜使用白底黑字; c) 横幅长度不应大于 15 m,宽度不应大于 1.5 m,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距离应大于 50 m; d) 竖幅的设置长度不应大于 25 m,宽度不应大于 1.5 m,参见附录 A 图 A.16。 6.1.5.3 充气装置类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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