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593-2023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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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23/T 35932023XXXX 2023-08-28 发布2023-11-27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ICS 91.120CCS P 31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发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23/T XXXXXXX1目次前言.2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编制原则.26 编制内容.27 查勘文件.28 方案设计文件.49 施工图设计文件.610 编制格式.7参考文献.92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2、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达城绿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寒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鼎传建筑物保护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阴雨夫、胡佳勇、张 悦、石开明、陈建华、韩昀松、罗娇赢、王丽丽、董 琪、李文博、路 琦、张建国、张辰熙、张欣欣、冷祥玉、刘 伟、孙加鹏、周 鑫、马嘉斌、任明玄、杨 晨、牛晨曦、蔡永生、刘玉娟、戴瑛东、孙鸿剑、刘成龙、朱飞、盛科研、邢海滔、曲大刚、于学明、唐杨、戚余蓉、
3、张陆琛、武占鑫、王璐、隋雪娇、郑晓旭。DB23/T XXXXXXX1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编制原则、编制内容、查勘文件、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编制格式。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或经评估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宜参照本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05
4、04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DA/T 3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JGJ/T 117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 489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WW/T 0078 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3.1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但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来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仅作适当文字修改3.23.2保护工程保护工程针对历史建筑的损伤、病害、破坏、危害、变形及结构安全进行保养维护
5、、抢险保护、修缮、加固、改造、活化利用、保护设施、迁移保护及环境整治的工程。来源:WW/T 0078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第 3.3 条术语和定义,仅作适当文字修改3.33.3查勘查勘对历史建筑的形制、材质、做法、构造、环境、设施和功能、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破坏、危害、变形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测绘、复核等工作。来源:WW/T 0078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第 3.2 条术语和定义,仅作适当文字修改23.43.4方案设计方案设计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类别,在完备的查勘文件基础上,针对其历史信息及特征要素保护的需求,所提出的工程技术文件。3.53.5施工图设
6、计施工图设计在审批通过的方案设计基础上,提出保护历史信息及特征要素的详细技术措施,并有效控制和规范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文件。4基本规定4.14.1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应根据保护类别、专业特征及工程性质,分类分阶段编制设计文件。4.24.2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宜遵循历史沿革调查、查勘、方案设计、报批及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基本流程。4.34.3除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抢险保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文件外,其他工程应在查勘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设计文件。4.44.4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宜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节能设计和消防设计。5编制原则5.15.1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应坚持真实性、整体性、可识别性、可读性和可
7、持续性的原则。5.25.2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应坚持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减少干预和全面消除安全风险的原则,完善建筑功能、改善建筑节能、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5.35.3不同类别的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应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策略与方案。5.45.4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应坚持以图形表达为主,文字表达为辅的原则。6编制内容6.16.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6.1.1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保护价值和工程性质的要求。6.1.2历史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宜包括查勘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6.1.3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保护工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8、。6.1.4规模大、技术复杂的保护工程应经相关部门批准方案设计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6.26.2设计文件设计文件6.2.1查勘文件应包括查勘报告和现状实测图纸。6.2.2方案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6.2.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施工图、计算书和工程预算。7查勘文件DB23/T XXXXXXX37.17.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1.1查勘报告应包括建筑概况、历史沿革、价值评估、现状描述、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查勘结论与建议。7.1.2现状描述宜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环境等查勘内容。7.1.3当存在安全隐患时,查勘文件应增加结构检测鉴定报告。7.1.4现状测
9、绘图纸应反映历史建筑建成后发生的历次拆改、扩建状况。7.1.5历史建筑查勘的数字化成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JGJ/T 489 和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 的规定。7.27.2查勘报告查勘报告7.2.1查勘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建筑原名称、始建年代、设计师、原始设计文件、营造机构、结构形式、设计工作年限、原始业主、历史照片、业主或房产所有人、所有权、使用功能等方面变更的文献和图像资料等;与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活动紧密相关的标记物或其他历史信息;历次查勘、设计、施工等工程档案资料;建筑周边市政管网、道路设计条件及资料;建筑使用、管理及规划资料;建筑形制、风格流派、地域特征
10、、原始材料、工艺做法及相关研究成果或出版物。7.2.2查勘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传递历史信息和特征要素遗存的保存状况;判别建筑形制和年代依据;保护价值及保护对象;使用功能变更对建筑的影响评价;历次工程效果评价;建筑评定结果。7.2.3建筑专业查勘应查明下列情况:重点保护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的历史信息、特征要素、保存现状、形制、材料做法及细部构造;重要历史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遗留的痕迹及人类活动造成的破坏痕迹;历史上不当维修对历史信息及特征要素的损伤情况;破坏程度、破坏范围及破坏因素。7.2.4结构专业查勘应查明下列情况:建筑结构的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
11、的使用荷载变化情况;建筑结构整体及局部变形;结构外观损伤部位的情况;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7.2.5设备专业查勘应查明下列情况:设施设备所处的使用条件、使用环境;设施设备完好性;系统目前使用情况及外部条件。47.2.6电气专业查勘应查明配电、照明、电气消防、安防、防雷及智能化等系统现状情况。7.2.7环境查勘应查明下列情况:自然环境状况;建构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环境、景观要素及现状情况;建筑周围环境变化情况。7.37.3现状测绘图纸现状测绘图纸7.3.1现状测绘图纸应包括下列内容:总平面图应反映历史特征的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景观要素及现状情况;平面图应表达原有平面布局、使用
12、功能、室内装饰及历次拆改、扩建状况;立面图应表达体现保护价值的建筑风格、流派及地域文化特征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及色调状况;剖面图应表达原有结构体系、结构构件及现状情况;详图应反映历史信息的建筑式样、装饰造型、花饰、平面绘制的壁画、图案及装饰线条等历史遗存及现状情况。7.3.2现状测绘图纸表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8方案设计文件8.18.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8.1.1方案设计应说明重点保护特征要素的必要性、技术措施合理性和可行性,明确工程性质、规模、工程量及工程概算。8.1.2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初步设计的相关规定。8.1.3当政府主管
13、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有审批需求时,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8.28.2设计说明设计说明8.2.1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立项批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设计委托书或设计合同相关内容、有关政策和法规及已批准的保护规划等;查勘结论与建议;保护原则和设计理念;工程范围、性质、规模和使用功能;工程内容及预期效果;建筑、结构、设备及电气等专业设计说明。8.2.2建筑专业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重点保护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的历史信息、特征要素、形制及细部构造;历史信息及特征要素的保护价值、保护原则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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