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pdf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pdf(4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一、企业主体管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名录登记1.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国务院 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 汇管理试点指 弓1、货物贸 易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实施细 贝U(国家外汇 管理局公告 2011年第2 号);3.保税监管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1.属地管理 原则,即企 业受注册所 在地国家外 汇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 简称外汇 局)监管,应当到注册 所在地外汇 局办理相关 业务(下 同)。2.相关材料1.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
2、符 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 业办理。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 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 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5.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 息6.已完成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 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 下简称确认书),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域外汇管理办 法(汇发2007 52
3、 号);4.保税监管区 域外汇管理办 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 166 号)。是否完整、真实。7.外汇局长期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确 认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备查。名录变更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1.属地管理 原则。2.相关材料 是否完整、真实。1.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 登记信息。2.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 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名录注销除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外,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 式确定企业存在符合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并注销其名录:(1)定期通过
4、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运用其他方 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 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 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属地管理原则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 开户。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 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3.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 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 规定情况
5、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 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二、数据处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 错误数据 修正1.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32号);2.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货 物贸易外汇 管理试点指 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 管理局公告 2011年第2 号)。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报关单数据 入库时,因核心要素为空、代码类数据项在监 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而无法正确入库 的报关单数据。2.对于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的错误数据,企 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1)提交下列材料原
6、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进口货物报关 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 他材料。(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 正。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 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 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 相关数据;(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书面 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 中设定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由监测系统 在报关单数据入库时自动
7、校验并存入报关 单错误数据表。2.报关单数据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 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 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 围。4.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错误数据表 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无法 修正的错误数据,外汇局可定期删除。5.可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素包括:企 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测系统数据修正。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6.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贸易
8、收付 汇错误数 据修正同上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 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与企业贸易收付汇 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 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 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贸易收付汇错误 数据进行处理:(1)错误数据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 送相关数据,经由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 测系统数据修正;贸易收付汇数据存在错误的原因主要包括 监测系统所采集收付汇数据的企业代码、收 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 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报送外汇局。(2)
9、错误数据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 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相关数据。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1.中华人民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1.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出口收入共和国外汇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统,代码为HOlo待核查账管理条例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企户开立与(国务院令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业开立待核查账户。管理第532号);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
10、系统2.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2.货物贸易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期存款计息。外汇管理试L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要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L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1.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出口收入点指引、货报规则认真审核收汇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围包括符合细则第失误导致资金错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待核查账物贸易外汇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区分下列情况处理:户收支管管理试点指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1)贸易项下收汇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理引实施细则分应当进入待核查
11、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国家外汇 管理局公告 2011年第2 号);3.境内外汇 账户管理规 定(银发 1997416 号)。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 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 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 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 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 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
12、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 账户。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 的人民币户。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 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7.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 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 划出手续。及境外回款);支出范 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 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 外汇支出。2.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 得相互划转。3.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资金必须先划
13、入企业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 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 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 资金直接结汇的,相应 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 要使用。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 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 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 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 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 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 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 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 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 续。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 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14、3.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 执行令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四、企业报告管理项目名称法规依据管理内容管理原则注意事项1.中华人民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1.属地管理原则。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贸易信贷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32号);2.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点指引、货 物贸易外汇 管理试点指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 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 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 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
15、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 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 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2.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贸易信贷业 务进行非现场监测。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 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 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 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 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 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
16、端对截止上 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 整操作,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 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 删除。业务报告引实施细则关单金额等信息。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国家外汇 管理局公告 2011年第2 号)。3.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 据实际情况,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 30天内,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4.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 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 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录入监测
17、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 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 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 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 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 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汇局 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 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B类和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为B类企业。(不含)的延期收款
18、、延期付款业务。4.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L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 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 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 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单金额等信息。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业务,企业未在 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 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 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19、。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 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 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 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 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 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 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 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1.90天以上信用证指信用证承兑日期 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在90天以上。2.对于已报告90天以上信用证业务信 息,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企业可通 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 除操作;在
20、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 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 携“管理内容2”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 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3.对于已报告的90天以上(不含)信 用证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 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 企业端或携“管理内容2”要求材料到 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 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 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 行相应处理。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 为B类企业。4.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5.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及其 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转口贸易收
21、支业务报告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 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 期、付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 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 期、收款金额等信息。3.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主动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4.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
22、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 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 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转口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 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 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 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 B类企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 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 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 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或将其列为
23、B类企业;(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 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 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信息,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企业 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 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 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 作,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 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 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 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 汇
24、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4.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及其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为B类企业。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差额业务报告同上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 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向所在 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 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 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到外汇局现场 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 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
25、系统企业端向外 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到外汇局现 场报告。3.对于差额报告业务,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 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没有报告的,企业确有报告需 要,可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需 报告的事项及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属地管理原则。2.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差额业务进 行非现场监测。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 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夕卜汇 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 据录入监测系统;(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 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 的,可移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货物贸易 外汇 管理 试点 指引 操作规程 银行 企业版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曲****】。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曲****】,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