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569-2023 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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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12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5692023 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employment service for the disabled 2023-02-21 发布 2023-03-23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5692023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残疾人联
2、合会、杭州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杭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华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红生、吴枝忠、何国荣、郑培、李伟君、骆中礼、卢一鸣、陈刚、吴璐璐、李军、代旭、陆萱期、徐如珍、章程。DB33/T 25692023 1 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机构要求、就业服务内容及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向残疾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3、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30446.2 心理咨询服务 第2部分:服务流程 GB/T 33527 公共就业服务 总则 GB/T 335282017 公共就业服务 术语 GB/T 33532 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GB/T 33534 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GB/T 33535 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GB/T 33554 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GB/T 375162019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782016
4、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528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集中就业 concentrated employment 残疾人在各类符合条件的集中就业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单位劳动的一种就业形式。3.2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employment service centre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4 服务机构 4.1 场所及设施要求 DB33/T 25692023 2 4.1.1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模、选址与布局、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建筑设备应符合建标 178
5、2016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综合服务大厅应设置政策咨询、求职招聘、就业审核等服务窗口以及服务等候区;应设置满足职业培训、就业适应性训练、职业康复训练、职业能力测评、职业指导、模拟仿真教学等服务的功能室;建筑面积应与辖区残疾人常住人口、就业服务需求相适应,其中:省、市级服务场所面积应不低于1 250 m2;残疾人口2万人以上(含2万人)的区、县(市),服务场所面积应不低于950 m2;残疾人口1万人(含1万人)2万人的区、县(市),服务场所面积应不低于600 m2;残疾人口1万人以下的区、县(市),服务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50 m2。4.1.2 应配备满足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用品,
6、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设施和残疾人常用辅助器具,并符合 GB/T 10001.9、GB 507632012 的第 3 章“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和第 8 章的 8.5“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等规定;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查询系统、业务信息和劳动力供求信息显示系统、无障碍触摸查询系统、手语无障碍实时翻译系统等系统,并与“浙里办”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残疾人职业培训、训练、测评、指导、模拟仿真教学等设备器材以及技术资料;计算机、打印机、摄像器材等办公设备;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政策法规等宣传栏。4.2 人员管理及要求 4.2.1 应根据辖区残疾人常住人口、就业服务内容及需求配置残疾人就业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
7、。其中,省、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5 人,区、县(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3 人,并根据服务需要配备兼职人员。4.2.2 应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岗前、岗中和转岗培训,每年组织集中业务培训应不少于 1 次。4.2.3 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指导和评价。4.2.4 残疾人就业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心理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信息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热爱残疾人事业,熟练掌握残疾人以及困难群体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服务规范;具备与残疾人沟通交流以
8、及职业适应初步评估、职业心理、职业康复、手语翻译、就业指导等能力和技能;仪容仪表规范,佩戴统一标识;善于观察、耐心周到、态度温和、文明用语。5 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残疾人就业服务对象应包括:持有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DB33/T 25692023 3 灵活就业、个体创业、农村种养殖业的残疾人;为残疾人求职者提供就业岗位的各类用人单位。5.1.2 应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等级以及实际身体状况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就业服务形式、内容和要求应符合 GB/T 33527、GB/T 33532、GB/T 33534 等的规定。5.1.3 应运用线上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求
9、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并与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5.1.4 应建立与人力社保部门、院校、企业等主体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开展就业资源共享。5.1.5 应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回访制度,根据服务情况和残疾人需求开展服务回访。5.1.6 应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记录和档案,实行数字化管理,注意保护残疾人个人隐私。5.1.7 就业服务信息公开应做到及时准确、内容完整。5.2 职业适应评估 5.2.1 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前,应根据残疾类别、等级以及就业岗位需求等情况开展残疾人职业适应评估。5.2.2 应运用职业适应性评估量表开展残疾人职业适应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含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职业兴趣等。
10、5.2.3 职业适应评估原则包括:客观、独立、科学、公正;基础测评与职业能力测评相结合;职业评估人员与技术专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职业适应评估与职业指导、职业康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相协调、相结合。5.2.4 应综合运用实地考察、个别咨询、座谈、测评、反馈等评估形式,并采用线上系统评估与线下物理评估相结合的方式。5.2.5 评估前应与残疾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残疾人基本情况与就业需求后选取测评项目,填写残疾人求职登记表(见附录 A)。5.2.6 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职业适应评估报告,并及时向残疾人及其监护人解读,经同意和确认后提交给职业指导人员。5.2.7 应及时了解残疾人及其监护人
11、对于评估系统、评估量表的反馈意见,作为评估改进和修正的依据。5.3 职业指导服务 5.3.1 应基于残疾人职业适应评估结果开展职业指导服务,每年为残疾人求职者集中开展线上或线下职业指导应不少于 1 期,并符合 GB/T 33554 的规定。5.3.2 职业指导服务形式包括:窗口一般性指导;个体专门指导;专项小组团体指导。5.3.3 为残疾人求职者提供的职业指导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职业指导档案,记录残疾人求职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验、技能水平、致残原因、求职意向;DB33/T 25692023 4 根据残疾人所学专业、技能,结合职业心理咨询和职业适应评估结果等情况,指导残疾人确
12、定职业方向和职业目标,推荐适合职业;向残疾人求职者提供残疾人培训就业相关政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工资指导价位等政策信息方面的咨询指导;提供简历制作、自我介绍、面试技巧等求职方法,并推荐公共或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辅导残疾人树立正确就业观念;指导残疾人建立良好职业素养、职场礼仪,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工作流程;根据行业及岗位情况分析岗位晋升方向,向残疾人求职者提出长期职业培训建议;向成功就业残疾人提供一年就业跟踪服务,建立“一人一档”。5.3.4 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指导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查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岗位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了解用人单位概况、招聘工作岗位、招聘数量
13、、职业素养、基本能力等从业条件;建立用人单位职业指导档案及职业指导服务方案;向用人单位介绍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相关案例,帮助用人单位克服基于残疾的就业歧视;针对残疾人特点和单位岗位需求,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开发残疾职工岗位,填写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登记表(见附录 B);根据用人单位行业及组织特点,帮助用人单位梳理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介绍不同类别残疾人的从业特点,引导用人单位招聘适合本单位从业的残疾人;跟踪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就业服务过程;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残疾职工审核备案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优化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制:制定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考核办法、晋升管理办法;根据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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