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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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140 CCS P 56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9882023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in the delimitation of rivers,lakes 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23-03-28 发布 2023-05-28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1988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河流管理范围划定.2 5.1 一般规定.2 5.2 划界标准.2 6 湖泊管理和
2、保护范围划定.3 6.1 一般规定.3 6.2 划界标准.3 7 分蓄洪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3 7.1 一般规定.3 7.2 划界标准.4 8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4 8.1 水库工程.4 8.2 堤防工程.5 8.3 水闸工程.6 8.4 泵站工程.7 8.5 水电站工程.7 8.6 渠系工程.7 8.7 其他工程(设施).7 9 划界成果调整及修正.8 10 勘界定桩.9 10.1 勘界.9 10.2 界桩设置.9 10.3 公告牌设置.10 10.4 勘界定桩工作流程.10 11 划界成果技术要求.11 11.1 划界成果报告.11 11.2 划界图集.11 11.3 划界矢量数
3、据.12 附录 A(资料性)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图示.14 附录 B(规范性)勘界测量技术要求.16 B.1 测量基本要求.16 DB42/T 19882023 II B.2 界桩放样.16 B.3 测量成果.17 附录 C(规范性)界桩设计与安装.18 C.1 设计.18 C.2 埋设.19 附录 D(资料性)*县(市、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报告编写大纲.20 DB42/T 1988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水
4、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湖北金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艳欣、彭锋、王浩、高明亚、王平章、周驰、杨小琴、董盛文、周念来、吴凤燕、谢树明、徐德馨、华平、罗楠、袁修猛、关登雄、周玉琴、朱新艳、江来、陈运梅、张艳敏、雍婷、苗滕、吴雪洁、潘颖、陈学福、周发超、刘超、王小娉、肖瑾。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水利厅,电话:027-87221666,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可反馈至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电话:027-65390673;邮箱:。DB42/T 19882023 1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
5、界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分蓄洪区管理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划界成果调整及修正、勘界定桩以及划界成果技术要求等技术细则。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河流、湖泊、分蓄洪区及水利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加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
6、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SL 73.1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基础制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管理范围 management scope 为保证河湖形态完整、功能发挥及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划定的管理空间区域。3.2 保护范围 protection scope 为维护湖泊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及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在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划定的一定范围。3.3 勘界 survey boundary 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边
7、界进行测定的行为。3.4 定桩 fix marker 管理部门在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测量放线并定出区域边界桩位,埋设用于指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的标志物。3.5 城市湖泊 city lake 湖泊水面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即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城中湖泊”。DB42/T 19882023 2 3.6 乡村湖泊 country lake 除城市湖泊以外的湖泊。4 总则 4.1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应在科学论证、勘察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以满足河湖及水利工程的形态完整、功能发挥、运行安全为基本前提,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4.2 划界成果按照相关要求交由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
8、行确权。5 河流管理范围划定 5.1 一般规定 本文件对河流仅划定管理范围,不划定保护范围。5.2 划界标准 5.2.1 有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见附录 A)。护堤地范围按本文件 8.2 条相关规定执行。5.2.2 无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高程时河流两岸岸坡交界之间的空间范围(见附录 A):a)历史最高洪水位由流域或区域内已设置有水文站点的监测记录获取;b)设计洪水位由河流(流域)综合治理、河流(流域)水资源规划等相关设计成果获取;c)无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资料的河流,可通过实地走访及调查洪痕确定
9、历史最高洪水位或采用水位推算法确定设计洪水位;d)无条件推算设计洪水位的漫滩无堤防河段,漫滩范围涉及现有城(乡)镇、工业园等人口或产业集聚区的,该河段管理范围可在确保河流行洪安全的前提下确定。5.2.3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单侧堤防河段,对于单侧河岸有堤防另一侧无堤防的河段,则两侧分别按有堤防和无堤防划界标准划定管理范围;b)河流顺水流方向建有不同防洪标准多层级堤防的河段,以最高防洪标准堤防划界,河流两侧或单侧有群众自建圩(围)堤且低于河流防洪标准的,河流划界时不考虑该圩(围)堤;c)河河(河湖)共堤河段,两河或河湖毗邻且以某一条河流的一侧堤防为共有堤防的两条河流(河湖
10、),原则上尊重当地已约定俗成的管理习惯,按当地已形成的管理约定确定共有堤防的归属;当前没有管理约定的河流,共有堤防划为相对高级别河流(或湖泊)管理范围,另一条河流(或湖泊)该侧共用相对高级别河流(或湖泊)的管理范围线(见附录 A);两条河流(湖泊)为同一级河流,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河流管理范围;跨行政区共堤河流(或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d)因地形等原因(如自然高地)导致堤防工程不连续的河流,按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分类划界: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小于等于 1km,无堤防段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河流管理范围平顺连接;堤防工程不连续段长度大于 1km,按无堤防河流划定管理边界;e
11、)以防洪墙为堤防的河段,按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DB42/T 19882023 3 f)支流入河口处,优先高等级河流划界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在其范围外划定支流的管理范围,保证两者范围不重、不漏。若因地方河流管理需求,高等级河流管理范围需向支流延伸的,结合河流基本情况及管理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延伸长度;g)河床中发育有滩地使河流呈“Y”字型的,滩地属河流的一部分,不需对滩地另行划界;h)有水工建筑物(含顺岸及垂岸交叉建筑物)河段,分别划定建筑物和河流的管理范围,取两者管理范围较大者为该处河流管理范围;i)建有水库大坝拦截水体的河流,河流管理范围与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搭接应合理衔接,原则上优先划
12、定水库管理范围,保证两者范围不重、不漏;j)岩溶暗河的管理范围,地表有出露水流的,其出露段按照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原则执行,地下部分可采用进出口直线连接确定;k)现状权属为河流管理单位的河岸部分,应划入河流管理范围。6 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6.1 一般规定 本文件中的湖泊管理范围即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所指的湖泊保护区,湖泊保护范围即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所指的湖泊控制区。6.2 划界标准 6.2.1 湖泊管理范围,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圩)堤、湖泊水体(含湖边塘)、湖盆、湖洲、湖滩、湖中岛屿等:a)有堤防湖泊。管理范围以堤防护堤地(背水侧)为界,护堤地宽度按本文件 8.
13、2 条相关规定执行;b)无堤防湖泊。城市湖泊,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淹没线外延 50m 为管理范围边界;乡村湖泊,以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淹没线为管理范围边界。湖泊设计洪水位由湖泊保护规划、综合治理规划、一湖一策实施方案等相关设计成果中获取或采用湖泊防洪规划中的最高控制水位代替。无相关设计成果、无相关监测资料的湖泊,可采取走访调查洪痕等手段确定最高洪水位作为划界水位;c)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管理范围。6.2.2 湖泊保护范围在湖泊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原则上不小于 500m 的范围。6.2.3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入湖支流处,按
14、本文件 5.2.3 条支流入河口处的相关规定执行;b)保护范围内有分水岭则以第一道分水岭脊线界线为湖泊保护区边界;c)对湖泊生态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如滩涂、湖岬等可纳入湖泊保护范围;d)对于岸线复杂、湖汊众多的湖泊,狭长型湖岬(其平均宽度不大于 1km)划入湖泊保护范围;e)与河流共堤或者湖湖共堤的湖泊,按本文件 5.2.3 条河河(河湖)共堤河段的相关规定执行。7 分蓄洪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分蓄洪区工程仅对蓄滞洪区划定其管理范围,不划定保护范围,但区域内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DB42/T 19882023 4 7.2 划界标准 7.2.
15、1 经批复的规划用地范围即为管理范围,规划用地红线即为管理范围边界。7.2.2 蓄滞洪区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根据蓄滞洪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a)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照堤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章节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堤防护堤地范围对其他用地面积影响较大时,宜从紧控制;b)安全台、避水台的管理范围不宜超高台脚排水沟外 5m,保护范围可取为管理外围以外 50m100m;c)进退洪闸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章节的规定执行;d)转移道路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按同等级别公路的规定执行。7.2.3 蓄滞洪区撤离转移道路
16、的管理范围,可以参照公路法对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的有关规定划定。8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8.1 水库工程 8.1.1 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和运行区管理范围。8.1.2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建筑物及其周边范围。周边范围应按表 1 确定。表1 水库建筑物周边范围 工程区域 上游 下游 左右岸 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其他建筑物 大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150m20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200m300m 从坝端外延 100m300m 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 50m200m,消力池以下 100m 300m。按照相应各类水利工程
17、的管理范围划界 中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100m15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150m200m 从坝端外延 100 m250m 小(1)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50m10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50m150m 从坝端外延 30m100m 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 30m50m,消力池以下 50m100m;或工程开口面宽度的35倍。小(2)型水库大坝 从坝脚线向上游 10m50m 从坝脚线向下游 10m50m 从坝端外延 10m30m 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 10m30m,消力池以下 30m50m;或工程开口面宽度的35倍。注1:表中距离均为水平投影长度。注2:坝脚线向下游距离
18、,一般指顺河流方向的长度。注3:管理范围应不超过水库第一道分水岭脊线。8.1.3 库区管理范围包括:a)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或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土地;b)库内水域和岛屿。8.1.4 运行区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其他附属设施等建筑物及其周边范围,原则上以土地征用范围为界。DB42/T 19882023 5 8.1.5 保护范围包括工程区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a)工程区保护范围在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大型水库上、下游 300m500m,两侧 200m300m;中型水库上、下游 200m300m,两侧 100m200m;小型水库上、
19、下游 100m,两侧 100m;b)水库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或设计洪水位外延 300m,但不超过第一道分水岭脊线。8.1.6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按上述原则划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小于该工程现有土地征用范围的,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为界;b)水库库区内建有堤防工程的,原则上划定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后,河流堤防划界与水库管理范围衔接,水库管理范围外的河流堤防按本文件 8.2 条相关规定对堤防工程进行划界,保证划界范围不重、不漏;c)各建筑物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有重叠时,应采用两者管理和保护范围较大者为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d)大坝坝端管理范围
20、经论证确有必要扩大的,可适当扩大。8.2 堤防工程 8.2.1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及管理用地:a)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b)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c)护岸控导工程(丁坝、垛等)及护坝地;d)穿堤、跨堤及临堤建筑物;e)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f)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8.2.2 护堤地范围,根据堤防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规定如下:a)护堤地沿堤防走向布置;b)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起算。设有戗堤、护脚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护脚或防渗压重铺盖工程的坡脚线起算;c)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重要程
21、度及工程等级确定,见表 2;现有护堤地宽度大于本文件规定的,维持现状宽度;d)临水侧护堤地可结合河流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e)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应根据地形特点,按堤线走向适当延伸,其长度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f)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堤防工程护堤地宽度,根据工程结构断面情况、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经论证后适当调整。表2 护堤地宽度 堤防工程级别 重要堤段 除重要堤段外的其他堤防 1 级 2 级、3 级 4 级、5 级 5 级以下 背水侧护堤地宽度(m)5030 3020 2010 105 结合河流(或湖泊)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注:重要堤段指荆江大堤、武
22、汉市江堤城区段、黄石城区堤、汉江遥堤、黄广大堤、四邑公堤、粑铺大堤、南线大堤等8段堤防工程。DB42/T 19882023 6 8.2.3 护岸控导工程的护坝地范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护坝地从护岸、控导工程坡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 3050m;b)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护坝地:横向宽度从护岸控导工程的坡脚线起分别向外侧延伸 30m50m;纵向长度从工程两端点起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 30m50m;c)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护坝地从工程坡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侧扩展 30m50m;d)河势变化较剧
23、烈的河段,根据工程运行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护坝地可适当扩大。8.2.4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堤防工程背水侧保护范围的宽度应自背水侧护堤地边界线计起,并根据工程级别按表 3 确定;临水侧保护范围应结合河流(或湖泊)管护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确定。表3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级别 1级 2级、3级 4级、5级 5级以下 背水侧(m)300200 200100 10050 结合河流(或湖泊)管理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8.2.5 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对边界进行适当调整:a)河流长度不足 5km 的河流及湖面面积不足 100 亩的乡村湖泊,在保证河流及湖泊行蓄洪安
24、全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根据实际地形条件可适当调整;b)堤防工程临水侧有大面积滩地的,临水侧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 2 中规定执行;c)以防洪墙为堤防的河段,其护堤地从防洪墙背水侧结构轮廓线与地面交界处计起,并根据工程级别按表 2 确定护堤地宽度(见附录 A);d)在现有堤防上建有防洪墙的,其护堤地从现有堤防背水侧堤脚线计起,并根据工程级别按表 2确定护堤地宽度(见附录 A);e)自然高地等同于堤防进行工程建设的,该段自然高地可参照堤防划界规定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8.3 水闸工程 8.3.1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a)上游连接段、闸室段、下游连接段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主体工
25、程的覆盖范围;b)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范围,可根据工程规模按表 4 确定;c)管理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建设用地。表4 水闸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 工程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上、下游边界以外的宽度(m)单侧不大于300 单侧不大于150 单侧不大于100 两侧边界以外的宽度(m)单侧不大于100 单侧不大于40 单侧不大于30 注:当水闸上游进水渠拦污栅(桥)等附属设施超出上表管理范围的,其管理范围按建筑物轮廓线外延10m20m确定。8.3.2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可根据工程规模按表 5 确定。对于特别重要河段或工程规模特大的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根据管理需求及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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