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77-202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规范(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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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40CCS A 0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afeguard rightsaid and protection workstation2022-10-14 发布2022-11-15 实施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1772022DB4401/T 10.12018DB4401/T 10.1201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T 1772022I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服务总则.15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26人
2、员配置及管理.27服务内容和方式.37.1服务内容.37.2服务方式.38服务要求和处理流程.38.1信息检索.38.1.1要求.38.1.2接收.38.1.3审核.48.1.4处理流程.48.2援助咨询.48.2.1要求.48.2.2接收.48.2.3审核.48.2.4处理流程.48.3纠纷调解.48.3.1要求.48.3.2接收.58.3.3审核和处理流程.58.3.4调解工作要求.58.3.5归档.68.4鉴定评估援助.68.4.1要求.68.4.2鉴定评估援助内容.68.4.3接收和审核.68.4.3处理流程.68.5后续管理跟进.68.5.1服务跟进回访.68.5.2资料管理.68.
3、5.3统计上报.69宣传培训.710服务安全.7DB4401/T 1772022II10.1保密要求.710.2安全应急管理.711服务保障.711.1业务能力保障.711.2经费保障.711.3档案管理.712服务监督与评价.812.1服务投诉与处理.812.2服务评价.812.3服务改进.8附录 A(资料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9附录 B(资料性)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10附录 C(资料性)维权援助申请表.11附录 D(资料性)申请人调解文明公约.12附录 E(资料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13附录 F(资料性)调解申请表.14附录 G(资料性)鉴定评估援
4、助申请表.15参考文献.16DB4401/T 1772022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关建伟、郝传鑫、梁小平、庄士瑜、陈巧红、刘宇欣、唐岩、颜希文、方海燕、申屠嘉毅、李小强、陈达君、江程明、叶爽、罗继华、冯梓君。DB4401/T 1772022V
5、引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重要性已逐渐被全社会所关注,保护知识产权已经形成一种趋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逐步在各区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以推进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维权与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是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与服务资源对接的公共服务平台,是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的具体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的工作程序和服务要求,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研制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
6、作站服务规范。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工作站提供工作指引,有利于提高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水平,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能力。DB4401/T 1772022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总则、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人员配置及管理、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要求和处理流程、宣传培训、服务安全、服务保障、服务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服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7、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21373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分类及代码GB/T 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3术语和定义GB/T 21374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
8、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来源:GB/T 213742008,3.1.1,有修改3.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intellectual property safeguard rights aid andprotection workstation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咨询指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鉴定评估等技术服务,协助、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做好跟踪服务、备案登记和宣传培训工作的场所,以下简称工作站。3.3信息检索information retrieval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或合法的检索系统,查阅了解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9、申请信息、申请文本、国际分类、代理机构、对比文献等公开信息。3.4鉴定评估appraisal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或者非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或评估意见的活动。4服务总则DB4401/T 177202224.1应制定、健全工作站各项工作制度和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规范工作程序。4.2应健全工作站工作考核评价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回访长效机制。4.3应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坚持探索创新,强化公益服务”的要求,推进工作站建设水平提质增效。4.4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不偏袒
10、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调解相关事务。4.5应提供专业、高效、严谨、全面的维权援助和保护服务,帮助企业/个人降低维权援助和保护成本,助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4.6应强化工作站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应加强与技术、法律专家及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专家联络机制,保证工作站的专业性。4.7应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沟通。4.8不得从事有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服务,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无关的事务。5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5.1工作站应为固定的工作场所,应悬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牌匾。5.2应在工作站显著位置设置文字规范、清晰的服
11、务范围、工作流程、制度、职责、服务时间、投诉和咨询电话以及服务承诺等告示,并为服务对象提供调解工作相关详细介绍和服务须知等资料。设置的标识应明显、规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5.3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接待室、调解室和办公室并配备网络,设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a)接待室:1)应设立在显著位置并有明显标识;2)应将受理范围、调解流程等信息上墙;3)应放置驻点工作人员信息牌,内容包括驻点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4)应配备桌椅、饮水器具等设施;5)应提供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登记表以及统一制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表格等材料;6)应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手册、知识产权宣传手册
12、、工作站宣传海报等相关材料。b)调解室:1)应相对独立;2)应配备调解桌、椅,并摆放调解人员、记录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台牌;3)应在显著位置展示调解流程、调解纪律、注意事项等信息;4)应将调解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注意事项等信息上墙;5)应配备用于记录调解过程的电脑、打印设备;6)宜配置录音和投影设备,用于过程录音和展示当事人电子证据。c)办公室:1)应配备办公用桌、椅;2)应配备文件档案柜;3)应配备办公电脑及配件、工作座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设有维权援助服务电话或传真机等相关设施;4)应配备必要的业务书籍资料以及各种法律援助专用格式文书、表格、案卷用纸等必需的办公用品。5.4按照相关标准配备
13、消防设施、器材,按照 GB 15630 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设有应急出口且通道畅通。6人员配置及管理6.1应配置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包括驻点工作人员、维权援助专业人员、调解人员等。DB4401/T 177202236.2应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6.3驻点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案件材料受理、协调、资料管理、统计上报、宣传培训等工作。6.4维权援助专业人员负责对专业性知识进行宣传普法,为知识产权维权申请人解答一般性疑问和给出处理维权建议。6.5调解人员负责纠纷调解工作。6.6工作人员应持工作证上岗,接受群众监督。6.7工作站应制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
14、作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见附录 A),工作人员应共同遵守。6.8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仪表端正,对来访当事人应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接待。6.9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领域和岗位要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知识、技能和经验。7服务内容和方式7.1服务内容工作站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检索、援助咨询、纠纷调解、鉴定评估援助等。7.2服务方式7.2.1为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鉴定评估援助等。7.2.2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7.2.3指导和帮助企业/个人正确应对知识产权纠纷。7.2.4协助、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15、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当事人投诉举报商标、专利侵权等违法侵权行为的材料准备,并做好跟踪服务和备案登记工作。协助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投诉书、请求书等;b)有关涉嫌侵权的实物样品或照片或者相关证明材料;c)知识产权权属关系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证等)相关资料;d)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涉外商标的提供使馆认证;e)需要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f)涉外案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境外寄交的文书,文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g)其他材料。7.2.5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普法宣传、培训,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8服务要求和处
16、理流程8.1信息检索8.1.1要求8.1.1.1申请人应有明确检索的知识产权申请信息。8.1.1.2申请人主体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8.1.1.3信息检索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a)拥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需检索知识产权申请信息;b)申请人身份信息。8.1.2接收8.1.2.1申请人依法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工作站提出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检索需求,如实填写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见附录 B),一式两份。8.1.2.2驻点工作人员进行扫描/拍照存档,案件情况登记。DB4401/T 177202248.1.2.3驻点工作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
17、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8.1.3审核驻点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及相关资料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答复申请人已收到材料,并告知其在 8 个工作日内会给予意见或建议答复;如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或资料不实等,驻点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8.1.4处理流程驻点工作人员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把资料及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交予工作站维权援助专业人员,维权援助专业人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意见或建议,驻点工作人员在收到答复检索意见或建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反馈。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检索,一般以电子信函、意见表等
18、形式进行答复,并进行登记。8.2援助咨询8.2.1要求8.2.1.1咨询的知识产权业务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8.2.1.2援助咨询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人身份信息;b)主体资格证明文件;c)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应提交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证明等相关信息;d)相关授权委托材料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e)其他相关证明材料。8.2.2接收8.2.2.1申请人依法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工作站提出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需求,如实填写维权援助申请表(见附录 C),一式两份。8.2.2.2驻点工作人员进行扫描/拍照存档,案件情况登记。8.2.2.3驻点工作人
19、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8.2.3审核驻点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人的维权援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答复申请人已收到申请材料,并告知其在 8 个工作日内会给予意见或建议答复;如若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将拒绝申请人的相关咨询,并告知申请人。8.2.4处理流程驻点工作人员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把资料及维权援助申请表交予工作站维权援助专业人员,维权援助专业人员应在 5 个工日内给予答复意见或建议,驻点工作人员在收到答复意见或建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意见反馈。8.3纠纷调解8.3.1要求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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