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 070-2016 行政区域界线 省界界桩 制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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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Z行政区域界线 省界界桩 制作Administrative boundaryProvincial Boundary pillarMaking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MZ/T 0702016ICS 01.040.03A75备案号:2016-10-25 发布2016-10-2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结构材质.14.1总则.14.2结构.24.3材质.25分类和规格.25.1分类.25.2规格.25.3尺寸.26内容和版式.36.1碑体文字内容.36.2底座文字内容.46.3版式
2、.4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双面 A 型界桩规格图.6附录 B(规范性附录)双面 B 型界桩规格图.8附录 C(规范性附录)双面 C 型界桩规格图.10附录 D(规范性附录)三面 A 型界桩规格图.12附录 E(规范性附录)三面 B 型界桩规格图.14附录 F(规范性附录)三面 C 型界桩规格图.16参考文献.18MZ/T 0702016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昆仑、张清华、吴坚、樊榕、张利华、刘志聪。MZ/T 07020161行政区域界线 省界界桩 制
3、作1范围本标准给出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制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规定了省界界桩的术语和定义、结构材质、分类和规格、内容和版式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省界界桩的结构制作和书写内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区域界线 administrative boundary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3.2界桩 b
4、oundary pillar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永久性标志。3.3碑体 body of boundary pillar界桩的主体部分,展示行政区域界线和界桩信息。3.4底座 base of boundary pillar支撑碑体的部分,由露出地面部分和埋入地下部分构成。4结构材质4.1总则4.1.1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颜色材质应保持一致。MZ/T 070201624.1.2界桩的材质应质地坚硬。4.1.3界桩的安装应牢固可靠。4.1.4界桩的外观应美观大方。4.2结构界桩由碑体和底座构成,碑体镶嵌于底座中,底座由露出地
5、面部分和埋入地下部分共同构成。4.3材质4.3.1碑体界桩碑体应采用浅色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4.3.2底座界桩底座应使用以下两种材质制作:a)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露出地面部分用深色坚硬条石围挡或石料贴面,底座上面覆盖深色石板;b)采用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凿制成型。5分类和规格5.1分类界桩按样式划分为双面型界桩和三面型界桩。5.1.1双面型界桩双面型界桩碑体以两个宽面作为书写面,在以下情况使用:a)双面书写,用于指示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某一段的实地位置,两个书写面均应书写文字;b)单面书写,用作同号双立或同号三立界桩,只在一个书写面书写文字。5.1.2三面型界桩三面型界桩碑体有三
6、个书写面,用于指示三条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的位置,三个书写面均应书写文字。5.2规格界桩规格如下:a)双面 A 型:见附录 A,图 A.1;b)双面 B 型:见附录 B,图 B.1;c)双面 C 型:见附录 C,图 C.1;d)三面 A 型:见附录 D,图 D.1;e)三面 B 型:见附录 E,图 E.1;f)三面 C 型:见附录 F,图 F.1。5.3尺寸MZ/T 07020163不同规格界桩尺寸要求见表1。表 1尺寸要求单位为厘米6内容和版式6.1碑体文字内容6.1.1书写内容碑体的书写面,自上而下书写行政区域名称、界桩号简码、批准机关、竖立时间,其中,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碑体面向所在行
7、政区域的书写面书写文字。界桩号简码应按照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6.1.2行政区域名称书写要求如下:a)行政区域名称书写省级政区名称,只书写专名,通名省略。示例 1:陕西省只注“陕西”。示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只注“广西”。b)内蒙古、广西、西藏、新疆四自治区在其汉字专名下书写自治区通用民族文字。6.1.3界桩号简码书写要求如下:a)单条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双面型界桩、包括同号双立界桩书写界桩号简码;b)除京津冀之间的 4 个三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界桩书写界桩号简码外,其余的三条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处界桩,包括同号三立界桩不书写界桩号简码。6.1.4批准机关界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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