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4∕T 1035-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常州市).pdf
《DB3204∕T 1035-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常州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204∕T 1035-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常州市).pdf(1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ICS01.040.13CCS X003204常州市地方标准DB3204/T 103520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Code for sampling inspection of food safty2022-10-09 发布2022-11-09 实施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204/T 1035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州大学、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溧阳
2、市市场综合检验监测中心、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迎阳、王富昶、吴萍、陈贝、任卫平、耿成钢、宋淑文、陈元芝、陶亚明、张迅文。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204/T 10352022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制订计划、选择和评价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复检及异议、核查处置、信息发布及职责分工。本文件适用于常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以及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县(区)级相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主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3、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总则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foodfood inspectioninspection andand testingtesting agencyagenc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
4、2承检机构承检机构 inspectioninspection organizationorganization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通过任务分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方式认定,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3.3复检复检 repeatrepeat testtest受检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机确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的异议项目及关联项目进行的再次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制定计划4.1
5、分类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分为年度抽检计划和专项抽检计划。4.2 计划制定4.2.1 年度抽检DB3204/T 1035202224.2.1.1 年度抽检计划的批次量基数应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抽检任务来确定。4.2.1.2 抽检食品的品种、项目应依据上级推荐的目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并参考以下内容确定:上年度本市食品安全分析报告、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舆论关注、举报投诉以及历年来不合格情况等数据;对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合格率持续较低的食品应增加抽检频次,实现对历年多批次不合格企业100%全覆盖和高频次跟踪抽检。4.2.1.3
6、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依据上述规定,年初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至少包括:抽检批次量;抽检的食品大类、食品品种、食品细类;抽检项目;完成时间;上报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等;各县(市)区应根据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要求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部署任务,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部署的基本工作流程应符合国抽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通过国抽系统部署任务。4.2.3 专项抽检专项抽检计划应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投
7、诉举报、稽查打假、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专项部署制定的计划。具体要求参照4.2.1.3。5选择和评价承检机构5.1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确定承担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实施,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选择第三方机构实施。5.2 选择第三方承检机构检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办理招标采购手续。5.3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5.4 承检机构需要分包
8、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承检机构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5.5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检验结果负责。5.6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对承检机构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对抽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査,并主要
9、采取以下方式对承检机构的履约能力开展检查:抽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检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数据退回和修改的情况;DB3204/T 103520223 现场检查、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5.7 收到对承检机构的投诉或举报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5.8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承检机构食品抽样检验任务履约及结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以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政府采购约定标准和要求。5.9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择第三方机构应参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检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6抽样6.1 抽样组织6.1.1
10、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6.1.2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6.2 抽样原则6.2.1 监督抽检应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问题食品为导向。6.2.2 评价性抽检应以代表性为原则,以反映地区、行业和食品类别客观安全水平为目标。6.2.3 对仅用于风险监测的食品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并可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性质、现场信息采集等
11、相关简化执法的程序。6.2.4 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涉及的承检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时应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须知,并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机构如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6.2.5 其它抽检监测应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样品。6.2.6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抽样单位与检测单位分离。6.3 抽样准备6.3.1
12、 承检机构6.3.1.1 承检机构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抽检监测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样实施方案,抽样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区域、抽样环节、抽样时限、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样品运输以及储存、费用结算等要求。6.3.1.2 承检机构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6.3.2 人员6.3.2.1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6.3.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总局部署的“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所涉及的抽样工作,应不少于2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抽样
13、人员共同完成。6.3.2.3 承检机构应安排专人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6.3.2.4 承检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人员应经过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DB3204/T 103520224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并对培训进行有效性评价。6.3.3 装备承检机构应配备用于现场食品抽样的视频设备、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并根据食品保存需求,配备用于样品储存运输的车辆、保温箱
14、、车载冰箱、温度记录仪等设备。6.4 现场抽样6.4.1 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应规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不同业态提供生产经营资质。确认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并且确认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如发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无相关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委托抽样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在执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6.4.2 抽样人员应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
15、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6.4.3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但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涉及的抽样除外: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用于出口的;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6.4.4 食品抽样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属于预包装食品(含定量包装或非定量预包装食品),应
16、抽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且具有标识信息的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属于无包装食品的,样品盛装在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无菌包装中或由承检机构专门准备的清洁卫生的包装或容器内;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因现场抽样样品量不足,影响个别检验项目实施的,需要向任务委托单位请示,经任务委托单位同意后,可以调整检验项目,现场抽样人员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情况;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属于散装食品的,样品应盛装于由承检机构专门准备的清洁卫生的包装或容器内
17、,国抽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可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协助抽样。6.4.5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承检机构印章的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封条上应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应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按承检机构规定要求储运保存。6.4.6 抽样人员应保存购物票据,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观照片,若被抽
18、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DB3204/T 103520225-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人员的照片;-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抽样前告知、所抽样品放入冷藏设备前、出冷藏设备照片;-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6.4.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支付样品费用,不得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19、购买样品应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随后支付费用。6.4.8 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 交给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4.9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列
20、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送委托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6.4.10 无菌抽样和食用农产品抽样规程见附录1、附录2。6.5 网络抽样6.5.1 承担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提前制定详细抽样实施方案。6.5.2 除特殊任务外,原则上应以网购形式抽取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所在地为本市的产品。所购买样品应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预包装食品和非定量包装食品。抽样人员可采取适当加大购买数量的方式,抽取到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的同批产品。6.5.3 抽样人员应使用已备案的支付方式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支付样品购置费以及物流等相关
21、费用。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发票,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发票时,应将网络支付截图复印件作为购样凭证。6.5.4 网络抽样时,抽样人员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情形进行网络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包括:-样品展示页;-网店注册地址;-网页上显示被采样网店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明;-网页上显示的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商品编号或条形码、单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文字描述,其中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采集;-支付记录;
22、-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下订单的日期、收货人信息等;-与网店聊天记录。6.5.5 收到样品后、由至少两名抽样人员共同对收到的样品进行拆包、查验,根据样品信息填写抽样单、封条,两名抽样人员共同对抽样单、封条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在进行拆包、查验、封样过程中对现场情况通过录像或拍照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包括:-收到样品后,拆包前样品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拆包后的样品状态,应能体现样品的数量、外包装等信息;DB3204/T 103520226-包装中提供的商品清单;-封样后,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拍照记录,照片应能显示封条上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签名
23、。-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6.6 信息记录与报送6.6.1 抽样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规范填写抽样单:-应使用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采用划改方式,并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盖章确认。-抽样单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地址按照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摊位号。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抽样
24、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并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称名称”和“标准名称或真实属性名称”。-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方信息。-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应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交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
25、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盖章或签字,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6.6.2 抽样人员应使用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电子化设备打印抽样文书。抽样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先行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传,并使用移动终端设备进行抽样信息录入,通过信息系统打印抽样单。6.6.3 承检机构应妥善保存纸质抽样记录和电子抽样记录(照片、视频等),抽样记录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2年。6.7 样品储运6.7.1 抽取的样品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保持样品完整性,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寄、送样品。被抽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3204T 1035-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常州市 DB3204 1035 2022 食品安全 抽样 检验 工作 规范 常州市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曲****】。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曲****】,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