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820-2023 小食坊示范点评价技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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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01 CCS X 00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28202023 小食坊示范点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snack shop demonstration sites 2023-12-26 发布 2024-02-01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5/T 2820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
2、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晓赞、柳永英、张桂福、黄冬、蓝熊静、赖丽琼、黄丽全、巫腾钰、黄桂军、伍先绍、凌海、李若姮、韦慧婷、韦雅晴。DB45/T 28202023 2 小食坊示范点评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小食坊示范点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其评价原则、申报要求、评价组织、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评价运用、动态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小食坊示范点的评价和认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
3、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5/T 2157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小食坊 snack shop 也称食品生产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经营者从事散装或简易包装食品生产的小作坊。注:不包括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小作坊。来源:DB45/T 2157,3.1,有修改。3.2 小食坊示范点 snack shop demonstration site 由组织机构组织按本文件附录A的要求,开展现场评价工作,评价项目单项无0分且总得分率 80%,并通过设
4、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公示无异议,获得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为“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4 评价原则 4.1 公正性 评价应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执行。4.2 规范性 评价机构应按本文件附录A要求,对小食坊自愿填报本文件附录B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核实评价。DB45/T 28202023 3 4.3 持续性 评价应是持续性的,取得“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应持续符合获得称号的条件,对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情况的,按11.2规定执行。4.4 有效性“小食坊示范点”称号有效期五年,期满前三个月,由获得“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提出复评申请,评价机构按本文件进行现场评价,通过后继续授予
5、“小食坊示范点”称号,未能按时复评或未通过复评的,报请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小食坊示范点”称号。5 申报要求 5.1 必备条件 申报“小食坊示范点”应满足以下条件:a)持有有效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b)近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税务、环保等部门处罚;c)近3年无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d)有近六个月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e)未列入信用失信或异常管理名单。5.2 申报材料 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由小食坊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a)本文件附录B;b)按本文件附录A要求做的自查评价表;c)相关佐证材料(
6、非必要)。6 评价组织 6.1 确定评价时间“小食坊示范点”的评价工作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1 月4 月为申报和材料审核阶段,5 月9 月为现场评价和结果上报阶段,10 月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告阶段。6.2 确定受理机构 6.2.1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本级“小食坊示范点”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a)申报材料符合本文件第5章要求的,予以申报;b)申报材料不符合本文件第 5 章要求的,不予申报,退回申报材料;c)对申报材料有缺失的,应要求申报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否则视为放弃。6.2.2 对审
7、核合格的小食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6.3 确定评价机构 DB45/T 28202023 4 6.3.1“小食坊示范点”评价工作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6.3.2 评价机构工作要求 6.3.2.1 负责对“小食坊示范点”申报材料按本文件第 5 章要求进行再核实,并按 6.3 要求进行处置。6.3.2.2 负责组建评价小组对申报“小食坊示范点”的小食坊进行评价。6.3.2.3 负责汇总“小食坊示范点”评价结果并公示。6.3.2.4 负责开展“小食坊示范点”标准培训工作。6.4 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6.4.1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和营
8、业执照。6.4.2 业务范围应有承担政府委托或社会委托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内容。6.4.3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不良或违纪记录。6.4.4 应与被评价小食坊无利益关系。7 评价程序 7.1 成立评价小组 7.1.1 由评价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小组,评价人员应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和监管人员组成,明确评价小组组长,实行组长责任制,评价小组人数应不少于 3 人,由单数构成。7.1.2 评价机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申报“小食坊示范点”的小食坊发出现场评价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现场评价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等。7.2 确定评价方法 对小食坊示范点的现场评价应按本文件附录A给出的评价要求开展。7.3 评价实施
9、 7.3.1 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达申报小食坊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申报小食坊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等。会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组长介绍评价小组成员及评价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b)申报小食坊介绍自我评价情况。7.3.2 现场评价 评价小组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被评价小食坊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照本文件附录A进行现场评价。7.3.3 评价小组结论 7.3.3.1 评价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形成初步意见。7.3.3.2 评价小组向被评价小食坊反馈初步评价意见,并就评审意见进行充分沟通。7.3.3.3 评价小组形
10、成现场评价结论。按本文件附录 A 评分,满分为 100 分,对评价项目单项无 0 分且总得分率 80%的,评价结论为“通过现场评价”;总得分率80%或有 0 分项的,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现场评价”。DB45/T 28202023 5 7.3.4 末次会议 由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评价结论,参会人员包括小食坊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等。7.3.5 评价结论确认 评价小组按本文件附录A要求填写评价结果,评价小组与小食坊负责人签字确认。7.4 材料报送 评价小组汇总现场评价材料向评价机构报送本文件附录A、附录B等现场评价相关材料。8 评价结果 8.1 结果核实 设区市市场
11、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核实“小食坊示范点”评价结果,必要时进行随机抽查。8.2 结果公示 对评价材料经核实或抽查符合要求的“小食坊示范点”,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意见反馈。8.3 异议处理 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异议意见表,并署真实姓名,对没有署名的,不予受理。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8.4 结果公告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过核实通过的,相关评价材料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后,由自治区市场部门进行公告。9 评价运用 获得“小食坊示范点”称号的小食坊可在产品的标签上标识“小食坊示范点”字样。10 动态管理 10.1 主体责任 获得“小食坊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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