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行为纠纷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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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行为纠纷案(老会计人的经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甬慈行初字第15号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于2008年4月15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行为,于2013年1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补正相关材料,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盈,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的代表
2、人吴建华及委托代理人傅勇军、卢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根据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纳税申报,于2008年4月15日以电子扣款方式,向原告征收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计人民币11818163.79元。被告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供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证据、依据,用以证明原告纳税申报、被告扣缴税款,以及税务争议需经复议前置程序的事实。原告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一家改制企业,前身为慈溪市人民政府
3、招待所。改制的基准日为2007年7月31日。经评估、审计、核销、提留后,慈溪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以净资产为-4094236.39元改制,转让给单位在职职工并组建有限公司。同年8月至12月为改制过渡期。同年12月29日通过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成立了原告公司。2008年1月24日,因旧城改造,原告应获拆迁补偿款计79675619.5元。同日,原告与慈溪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协议书一份,确定原告改制期间尚需缴纳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费用合计为34187330.24元,该款项在原告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故原告实际获拆迁补偿款为45488289.26元。2008年2月28日,被告在办理原告的2008年
4、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事宜时,核定征收原告企业所得税11818163.79元,并于2008年4月15日扣缴了上述款项。但被告作出征收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起诉期限。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曾多次要求被告妥善处理。后被告于2011年5月5日作出关于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的解释说明的答复,认为亏损在转制后不得在税前弥补。但被告此时也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起诉期限。原告认为:一、被告作出的征收原告企业所得税11818163.79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将招待所以净资产-4094236.39元转让给
5、原告,改制时原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担。故在获得79675619.5元的拆迁补偿后,原告仍需实际缴纳机关事务管理局34187330.24元的费用(该费用包含了亏损金额4094236.39元),即原告用拆迁所得弥补了4094236.39元的亏损额。该亏损额应在税前扣除,不应再计企业所得税。该款项的应纳所得税额为1023559.1元,被告实际多向原告征收了该笔税金,应返还给原告。被告作出的解释说明中引用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本身不适用宁波地区,且已于2007年9月5日被废止。另外,在改制基准日时招待所并未亏损,其净资产为1321350.28元。二、因原告一直在通过正
6、常途径进行申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现原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扣缴原告企业所得税11818163.79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1.慈地税复决字201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就本案已经复议程序的事实;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作出扣缴原告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事实;3.关于慈溪市兵官百货有限公司涉税事项的解释说明一份,用以证明经原告多次通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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