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56-2020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深圳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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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9.200 K 81 DB4403 深却11市由巳ET且,万标准D84403/T 56-2020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EV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 2020-04-10发布2020-05-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3/T 56-2020 目次前言.11 I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 4 充电设施技术要求.2 5 选址及消防.4 6 竣工验收.5 7 安全管理.6 8 检查.6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充电设施自检查目录.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充电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检查目录.11 参考文献.17 DB4403/T 56-2020 目IJ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井归口C.E司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普天新能源(深切1)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智能停车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云杉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
3、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由自、王益群、樊阳波、陈锐衡、黄永乐、刘钊、林娴、王赞、王宁、刘海军、万新航、王冰、刘宁晓、张效声、岳超、徐国新、岳增全、兰海波、李永生。II DB4403/T 56-2020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选址及消防、竣工验收、安全管理、检查等。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小区单台额定输入交流电压220V/380V,单台单相额定输入交流电流不大于32A的充电设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4、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487.1-2015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2-2017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 20234-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9317-20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34657-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油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
5、范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4-201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84-2017 白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575-2010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JJG 1148-201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
6、桩检定规程JJG 1149-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NB/T 33001-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2-201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4-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SZJG 28.1-2018 雷电防护安全要求及检测规范第1部分:通则SZDB/Z 29.2-2015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SZDB!Z 150-2015 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系统DB4403/T 56-2020 3 术语和定义GB/T 29317-201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7、住宅小区residential district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国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配套又能符合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又称居住小区3.2 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3.3 3.4 3.5 3.6 注: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电源、配套设施等。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注:充电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供电系统power sup
8、ply system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低压供电半径low-voltage power supply radius 从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到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箱之间的线路的长度。电源接入点power access point 包括配电室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4 充电设施技术要求4.1 充电设备4.1.1 充电设备应符合标准GB/T18487.1-2015的规定。4.1.2 传导式充电设备充电用连接设置应符合GB!T20234-2015的规定。4.1.3 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NB/T33001-2018的规定,通讯协议应符合G
9、B!T27930-2015的规定。4.1.4 交流充电桩应符合NB!T33002-2018的规定。4.1.5 涉及贸易结算的交流充电桩应符合JG1148-2018的规定。4.1.6 涉及贸易结算的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JJG1149-2018的规定。4.1.7 无线充电设备应符合SZDB!Z150-2015的相关规定。2 DB4403/T 56-2020 4.1.8 电源进线直采用阻燃电缆,电缆敷设按本建筑内相应线缆敷设要求,充电设施上一级配电装置相应配电回路加装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电流应不大于30mA。4.1.9 室外的充电设备直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4.1.10 充电设备应在视频监控范围
10、之内。4.1.11 充电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备应固定可靠地坚直安装到符合承重要求的墙面上;b)设备安装的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c)防护等级低于IP67的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离地面距离应不小于400mmo如不能符合,则需有IP67的防护等级或浸水检测断电装置以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4.1.12 充电设备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04.1.13 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4.2 供电系统4.2.1 一般规定4.2.1.1 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2009的规定。4.2.1.2 充电设施应
11、视为三级负荷。4.2.1.3 充电设施低压供电半径应符合末端电压质量的规定。4.2.2 电源配置4.2.2.1 新建住宅小区在设计安装变压器时应考虑预留充电设施接入容量。4.2.2.2 充电设施直就近接入公网变压器或用户自有变压器低压则。4.2.2.3 现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考虑、变压器容量,用电高峰时变压器负载率不应超过80%。4.2.2.4 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应采取技术手段加以改善,宜优先考虑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必要时进行配电设施增容改造,增容时应结合周边负荷发展,适当留有裕度。4.2.2.5 新建充电设施应根据规模在配电室预留专用馈线开关。开关额定电
12、流不应超过400A,负荷电流大于400A时,应另增加开关。4.2.2.6 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应符合三相平衡的规定。4.2.3 供电线路4.2.3.1 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源号|至充电车位附近,并设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预留电缆路径。4.2.3.2 充电设备宜采用单独供电线路,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一条线路。4.2.3.3 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GB50217-2018的规定,考虑安全性宜提高等级:主干线应具有较强适应性,应结合充电设施负荷计算结果,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留有一定的裕度。4.2.3.4 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等应符合GB50575-2010的相关规定。4.3 监控系统4.
13、3.1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采集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电能量和电池状态。4.3.2 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等控制调节功能。4.3.3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3 DB4403/T 56-2020 a)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b)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c)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件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查询功能。4.3.4 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操作、系统故障、充电运行参数异常、动力蓄电池参数异常等事件记录能力。4.3.5 充电监控系统应提供图形、文字
14、、语音等一种或几种报警方式,并具备相应的报警处理功能。4.3.6 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C4.3.7 充电监控系统宜根据用户需要定义各类日报、月报及年报,实现报表管理功能,并实现定时或召唤打印功能。4.3.8 充电监控系统可根据需要规定操作员对各种业务活动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权限,实现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4.3.9 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4.4 防雷接地4.4.1 充电设施的接地应符合GB!T50065-2011和GB!T50064-2014的规定。4.4.2 充电设施的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
15、TN-S系统。4.4.3 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于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高于40,充电设备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1Q。4.4.4 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户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eJZ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4.4.5 充电设施应设置防雷装置,能够防雷电感应及放闪电电涌侵入,防雷装置应符合SZDB!Z29.2-2015中第9章的规定,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应符合SZG28.1-2018的规定。5 选址及消|功5.1 选址5.1.1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充分利用各类公用设施,应在可监控范围内,避开各类易触电起火区域,保障选址的安全性和便利性。5.1.2 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
16、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5.1.3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电源接入的规定。5.1.4 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 50058-2014的规定。5.1.5 选址应符合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规定。5.1.6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5.1.7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或漏水的场所。5.1.8 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5.1.9 充电设施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5.1.10 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及不应影响逃生通道疏散的场所O5.1.11 充电设
17、施的选址应避免在管道铺设密集区下方建设。5.2消防4 DB4403/T 56-2020 5.2.1 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应符合GB50016-2014和GB50067-2014的相关规定。5.2.2 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DL5027-2015的相关规定。5.2.3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GB50217-2018第7章的相关规定。5.2.4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且应符合以下规定:a)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b)设
18、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一、二级单层汽车库面积多层汽车库面积米万一积半一面为、悻位-车单-汽层、一向或、岸车汽下地1500 1250 1000 c)每个防火分区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OO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市、防火分隔水幕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阳。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GB50084-2017的相关规定:d)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不低于耐火等级为乙级的防火门;e)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
19、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2.5 既有建筑内配建充电设施宜符合本规范条5.2.4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主、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5.2.6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依据GB50140-2005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5.2.7 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6 竣工验收6.1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二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验收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互操作性、通信协议的一致
20、性。6.2 充电设施与其依托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验收。6.3 充电设施配电部分应符合GB50575-2010的相关规定。6.4 充电设施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NB/T33004-2013第8章的相关规定。6.5 充电设备应符合GB/T18487.1-2015、GB!T18487.2-2017的相关规定,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GB!T20234-2015的相关规定。6.6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电动汽车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充电设施的:a)相关标准
21、,规程:b)原理、结构、性能特点:c)运行、检修方法:d)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3 DB4403/T 56-2020 e)安全巡检,白查方法:f)缺陷、故障判断和事故处理。6.7 充电接口互操作性符合GB/T34657-2017的相关规定O6.8 通信协议一致符合GB/T34658-2017的相关规定。6.9 非车载充电机应符合NB/T33001-2018的相关规定,交流充电桩应符合NB/T33002-2018的相关规定。6.10 非车载充电机计量应符合JJG1148-2018的规定,交流充电桩计量应符合JJG 1149-2018的规定。6.11 工程验收时无法现场测试的项目可由制造单位提供
22、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和现场条件进行抽测。6.12 充电设备总接地连接到建筑物接地装置上的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20。6.13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a)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b)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符合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规定。6.14 自用充电设备使用者在安装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充电桩产品质量报告,安装线缆型号说明,安装人员资质,并在投入使用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保障公共场所内自用充电桩的安全。7 安全管理7.1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包括自用充电设备)0权属人可以委
23、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2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7.3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和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并保障完善、改造和维护设备设施的费用。7.4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11、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7.5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
24、制定职责分明、岗位清晰、责任到位、管控有力的运营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设立专管员、设备维护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7.6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设备设施与系统运行维护。应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7.7 住宅小区内不直使用GB/T18487.1-2015中规定的模式2进行充电。8 检查8.1 巡查8.1.1 充电设施应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设备底座、支架坚固完好,金属部位无锈蚀,各部分接地良好,运行声音无异常:b)连接线接触良好,接头无过热:充电架接触良好,接触
25、锁止机构完好:c)指示仪表和信号指示正常:d)充电桩外观、功能、安全防护等正常:e)监控系统显示正常,计算机等硬件运行正常,通信通道正常:6 DB4403/T 56-2020 f)安全和消防器材按规定摆放,取用方便,消防通道畅通。8.1.2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充电设施增加巡查频次:a)台风、暴雨、冰雹等特殊天气时;b)设备新技运或经过检修、改造、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时;c)设备运行中发现可疑现象时。8.2 排查定期自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白查,积极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C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相应台账,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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