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64-2020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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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CS 13.060.20 P 41 DB33 刀、,江省山巳ET且,万标准DB33/T 2264一-2020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Rules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water supply projects 2020-06-17发布2020-07-17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3/T 2264-2020 目次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基本规定.3 5 组织管理.4 5.1 一般规定.4 5.2 岗位管理.4 5.3 管理制度.4 5.4 教育培训.4 6 运行管理.4 6.1
2、一般规定.5 6.2 水源与取水构筑物管理.5 6.3 净化消毒管理.5 6.4 泵房与输配水管网管理.6 6.5 调蓄构筑物管理.6 6.6 厂区和设备管理.6 7 工程检查.7 8 维修养护.7 8.1 一般规定8 8.2 定期养护与大修理.8 9 运营管理8 9.1 一般规定.8 9.2 水费管理.9 9.3 档案管理9 10 安全管理.四10.1 安全设施.10 10.2 水质检测.10 10.3 应急管理.11 1 信息化管理.11 11.1 平台建I DB33/T 2264-2020 附录B(规范性附录)农村供水工程主要绩效指标.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水质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1
3、6 II 目IJ1=1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井归口C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学院。DB33/T 2264-2020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鑫、张洁明、钱银芳、颜成贵、林锐、王恒、陈晓东、戚毅婷、江锦红、黄进、王培风、贾怡、邵红艳、张苗瑜、项春、杨世兵。III DB33/T 2264-2020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工作管理的基本规定、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工程检查、维修养护、运营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日供水规模200m1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
4、小于200旷的农村供水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 2685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6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T 30948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
5、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 92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村供水工程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或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等。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属城市水厂管理范围,按城市供水相关标准执行。3.2 f共*i原DB33/T 2264-2020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3.3 区域化统一管理一定区域内(一
6、般以县域为单位),成立或确定的统一管理机构,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专业的维护与管理。3.4 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3.5 日常管护检查供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使设备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环境清洁卫生。3.6 定期维护在规定时间内,对设备和设施进行专业性的检查、清扫、维修、测试,对异常情况及时检修或安排计划l检修。3.7 大修理有计划地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对易损或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使其恢复到良好的运行状态。3.8 卫生防护范围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净水构筑物边界的最小距离。3.9 管网
7、漏损率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O3.10 一体化净化装置集混合、絮j疑、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净水单元为一体的净水装置C3.11 供水保证率农村居民能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3.12 水质检测(监测)合格率2 DB33/T 2264-2020 供水水质经检测(监测)符合GB5749限值要求的比率。3.13 供水水压合格率符合规范要求的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水压力测点数与总测点数之比。3.14 设备完好率完好的生产设备与全部生产设备之比。3.15 管网修漏及时率用水户水表之前的管道损坏后修理及时的程度。及时标准为:明漏自报漏后及时采取措施止水,日音漏自检测并确定位置后及时修理,于24/J、时内开
8、始修理的均算及时。突发性的爆管、折断事故应于12小时内及时抢修。3.16 水费回收率实际收到水费与应收水费之比。3.17 抄表到户率抄表的户数与总户数之比O4 基本规定4.1 农村供水工程应满足SL310要求,具备正常运行条件。4.2 农村供水工程技表1中划分为五种类型。表1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工程类型I型H型TTT型供水规模W(m/d)W二三10000 10 OOOW二三5000 5 OOOW注1000 R型V型1 OOOW注200W200 注1:供水规模低于1000 m3/d,.EI.供水人口多于1力人或少于1h人的乡镇、联村(行政村)供水Tf呈为III型。注2:供水规模低于200m/d,但供
9、水人口超过1000人的供水下-程为IV型。4.3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明晰工程产权,明确责任主体。工程责任主体应落实管理单位和筹措管护经费。4.4 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择优配备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4.5 m型及以上工程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町、V型供水工程宜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4.6 责任主体应取得取水许可证O供水水源归属于供水责任主体的可不办理。4.7 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和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运行管理于册。3 DB33/T 2264-2020 4.8 农村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的要求,水量、
10、水压等指标应达到设计要求。4.9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区域化统一管理机制,建立以县域为单位的管护机构或明确运行管护单位,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专业化管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O5 组织管理5.1 一般规定5.1.1 管理单位应强化内部管理,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定期听取用水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5.1.2 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确权登记,并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确定权贵,加强对管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5.1.3 管理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制订和完善运行管理于册,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及工作台账等要求,并贯彻执行。管理于册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手册、操作
11、手册等。5.1.4 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人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5.2 岗位管理5.2.1 管理岗位设置参见附录A.l,配置人数参见附录A.205.2.2 区域化统一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除关键岗位外,其余岗位人员可适当兼岗C信息化程度高的供水工程,在满足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岗位人数可适当减配。5.2.3 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管理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均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生产和运行管理C5.2.4 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自身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相关专业岗位人
12、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5.3 管理制度5.3.1 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编制成册。5.3.2 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运行操作、安全生产、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维修养护、应急管理、计量收费、财务管理、培训考核等规章制度。其中,维修养护包括日常管护、运用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5.3.3 各项制度应结合水源情况、净水工艺、消毒工艺、输配水设施等工程实际,内容完整、要求明确,具有可操作性。5.3.4 运行管理图表、操作流程及相关制度应醒目地悬挂在工作场所。5.4 教育培训5.4.1 管理单位应加强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11、制订职工年度培训教育计
13、划。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岗位技能等。5.4.2 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培训iI。5.4.3 新进人员、转岗人员、高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全面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6 运行管理4 DB33/T 2264-2020 6.1 一般规定6.1.1 责任主体应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后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6.1.2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卫生防护范围不应小于30m。工程应设置防护围墙(防护栏),进行封闭式管理。防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值班人员居住区域除外)、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直
14、进行绿化美化。6.1.3 新接入或更新、检修的输配水管道通水前,应先检查所有空气间是否完好有效,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6.1.4 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不应超负荷运行。6.1.5 工程投产前或制水设施设备修复改造后,应进行冲洗、消毒,供水水质指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6.1.6 管理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TTT型及以上应保存电子版输配水管网图,详细注明管道和各类阀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06.2 水源与取水构筑物管理6.2.1 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牌,相关要求应符合HJ338、HJ/T433规定。宜将水源
15、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6.2.2 在取水口附近适当地段应安装明显的标志、牌:有运输、通航功能的河道在取水构筑物上应装设信号灯和防撞设施。6.2.3 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应定期进行巡查,汛期和冰冻期应加密巡查频次,观测水量变化情况,当发现水源水量或工程取水量不足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6.2.4 取水构筑物应及时清除杂物,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取水口周边水流通畅,环境卫生整洁。6.2.5 以地表水作为水源的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应设置格栅或格网。取水构筑物的构件、格栅、恪网、钢筋混泥土构筑物等应每年检修1次,修补易损构件,对金属结构进行除锈处理。6.3 净化消毒管理6.3.1争仕:6.3.
16、1.1 制水构筑物(或制水装置)设置的水质控制点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6.3.1.2 各净水构筑物日常巡查中应及时清除淤积泥沙。6.3.1.3 根据水源变化,定期对净水构筑物进行忡洗与反忡洗。6.3.1.4 TTT型及以上工程宜完善污泥的处理措施,具备治理排放泥水能力。6.3.1.5 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滤料更换或补充应满足设计要求:b)进水浊度最高不宜超过500NTU;c)按产品说明书或相关标准的要求,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应检测装置的进出水水质,根据水质情况调整混凝剂、消毒剂的投加量:d)装置停用期间,应关闭加药装置、控制柜、进水阀,
17、保持所有反冲洗排水闽、排气间处于关闭状态;e)每年不少于1次防腐防锈处理。5 DB33/T 2264-2020 6.3.2 消毒6.3.2.1 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供水规模、管网情况、经济条件等综合因素,合理配备消毒设施。6.3.2.2 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平日管网末梢水消毒剂余量合理确定消毒剂投加量,并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力口量及处理水量。消毒剂的运输、储存、使用等操作应符合SL310要求。6.3.2.3 消毒剂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高位水池或水塔的进水口处:无调节构筑物时,可在泵前或泵后管道中投加。当原水中有机物和藻类较多时,可在混凝沉淀前和滤后分别投力日,但应防止副产物超标
18、;管线过长时,应在营网中途添加消毒剂,以提高管网边远地区的剩余氯量,防止细菌繁殖06.3.2.4 消毒剂与水应充分混合,与水的接触时间的限值为:当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铀消毒时,应充分混合,与水体有效接触时间应不小于30分钟;当采取氯肢消毒时,有效接触时间应大于2小时。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应符合GB5749的规定。6.3.3 管理要求6.3.3.1 药剂溶液应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并根据原水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药剂用量、配制浓度、投力口量及加药系统运行状况应每日记录。6.3.3.2 絮凝剂、消毒剂等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做好出入库记录。各药剂
19、仓库和加药间,根据需要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修和防腐处理。6.3.3.3 消毒间应保持干燥、清洁,直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等。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严格控制配液浓度。6.3.3.4 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宜根据原水水质及水质变化的实际I青况,加药间配备相应的多种净水药剂,主口混凝剂、助凝剂、pH直调节剂、氧化剂等,并开展相关净水工艺试验研究。6.3.3.5 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宜对混凝剂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间、清水池消毒液浓度与反应时间等定期、不定期的技术测定。6.4 泵房与输配水管网管理6.4.1 泵站管理应符合GB/T 30
20、948的规定。泵房设备的流量、扬程、轴功率等技术参数符合工艺要求,泵铭牌效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6.4.2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环境温度低于oC、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水泵、管道及其附件内的存水排净。6.4.3 管理单位应及时更新输配水管网图,详细注明管道和各类阀井的位置。有条件的宜将供水管网的管理纳入运行管理平台C6.4.4 管网的供水压力,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后确定。管网末梢供水压力宜介于o.1 Mpa至O.35 Mpa之间。6.4.5 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白备供水系统相连接。6.4.6 管网漏损率宜符合CJJ92要求
21、。6.5 调蓄构筑物管理6.5.1 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应设置水位计,并能连续监测。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6.5.2 1青水池顶不得从事有可能影响水质和影响结构安全的活动,清水池四周应保持排水通畅。6.5.3 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宜加强防护措施。6.6 厂区和设备管理6 DB33/T 2264-2020 6.6.1 厂区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6.6.2 厂区应根据巡查要求,合理设置巡查路线与巡查点,并设置标识牌。巡查点应设置在制水工艺关键环节,巡查线路应串联各巡查点,并保证线路)1民畅,避免巡查不到位的情况。6.6.3 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应保持卫生整沽,排水通畅,通风和照明设施齐备。6
22、.6.4 厂区内应配备防火、防汛、备用电源等应急器具和物资。6.6.5 厂房内设备和工器具及有关材料应设置专区,堆放合理,摆放整齐。6.6.6 厂房内走台、坑、池、配电间、加药间等安全隐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保护措施。6.6.7 机电设备应保持运转正常、平稳、无异常噪音;设备及附属装置完好无损;阀门启动灵活,保护装置可靠,接地符合要求。6.6.8 设备应做好防冻、防腐、防盗等措施。裸露在室外的金属设备及附属装置无腐蚀,基础牢固。6.6.9 仪器仪表应按规定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O仪器仪表使用时应保持各部件完整、清洁无锈蚀,玻璃透明。表盘标尺刻度洁晰,铭牌、标记不口铅封完好。仪器仪表周围
23、环境应清洁、无积水。7 工程检查7.1.1 工作人员当班期间,应按规定的巡查路线和检查要求进行工作,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班负责人汇报,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7.1.2 水源地保护范围应定期开展巡查,巡查频次每月不应少于1次。町型工程参照执行。7.1.3 管理单位应日常巡查水源水量变化情况,每日1次以上。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周边环境应定期进行巡查,巡查频次每天不应少于1次。汛期和冰冻期应加密巡查频次,如取水构筑物及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则可降低巡查频次,每周不应少于1次。rv型工程参照执行。7.1.4 厂区应定时巡查,巡查频次每天不少于3次;如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则可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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