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018-2021 司法所运行管理与工作规范(上海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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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 0.99CCS A 12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10182021代替 DB31/T 10182016司法所运行管理与工作规范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work specification of judicial office2021-12-22 发布2022-04-01 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1/T 10182021目 次前言.in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建设管理.24.1 选址布局规划.24.2 视觉识别系统.24.3 导向系统.24.4 功能区划分.34.5 设施设备配置.35信息化建设.35.1
2、 基本要求.35.2 信息系统分类.35.3 信息系统管理.35.4 数据维护.46 人员要求.46.1 基本要求.46.2 配置要求.46.3 继续教育.47工作职责.47.1 基本要求.47.2 工作内容及要求.48 评价与改进.118.1 基本要求.118.2 工作考核.118.3 满意测评.118.4 投诉处理.118.5 持续改进.11附录A(资料性)司法所视觉识别系统.12IDB31/T 10182021、,i 刖 5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1/T 10182016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运行管理与
3、工作规范,与DB31/T 1018-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定义(见3.1、3.6);b)增加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居村法律顾问”的术语和定义(见3.2、3.3、3.4、3.5、3.9、3.10);c)增加了司法所“选址布局规划”的内容(见4.1);d)更改了“视觉识别系统”的内容(见附录A.2016年版的第4章);e)增加了“复议听证室、应诉远程视频室”等功能(见4.4.2);f)增加了“信息化建设”中关于融入“一网统管”的要求(见5.1.2);g)增加了“信
4、息化建设”中关于“数据维护”的要求(见5.4);h)删除了“文件管理”的要求(见2016年版的第7章);i)增加了新提任司法所所长、副所长“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见6.1.2);j)增加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见6.1.3);k)更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学时(见6.3.4,2016年版的8.3.2);1)增加了“基层法治建设”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见7.2.1);m)增加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见7.2.2);n)增加了“行政复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见7.2.3);o)增加了“行政应诉”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见7.2.4);P)增加了“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见7
5、.2.5);q)增加了“调解”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见7.2.6,2016年版的9.2.1);r)更改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见7.2.7,2016年版的9.2.2);s)更改了“安置帮教”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见7.2.8,2016年版的9.2.3);t)增加了“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见7.2.10);u)更改了“法治宣传”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见7.2.11,2016年版的9.2.5);v)增加了司法所的“其他工作(见7.2.12);w)更改了“工作考核”的内容(见8.2)。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司法局提出并组织实
6、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司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晏绍庆、马娜、韩晶、徐鑫、曹玉妹、张召翠、江平、胡玉清、商忠强、赖咸森、彭森、李笑阳、储冬冬。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6年首次发布为DB31/T 1018201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mDB31/T 10182021司法所运行管理与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司法所的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人员要求、工作职责以及评价与改进等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各司法所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的运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
7、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T 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GB/T 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DB31/T 329.10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DB31/T 8 622020“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建标1292010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司法所 judicial office区司法局在街道(乡镇)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8、、承担基层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基 层公共法律服务。注1: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注2:司法所实行区司法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3.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legal review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decision指行政执法单位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单位的审核机构对拟做出的决定,根据 本意见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3.3行政复议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9、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 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 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3.4彳亍政应诉 administrative response to litigation cases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 1DB31/T 10182021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3.5调解 mediation在第三方协助下,以当事人自主协商为主的纠纷解决活动或方式。3.6社区矫正 com
10、munity correction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 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对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3.7安置帮教 resettlement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期满人员进行的非强 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3.8法律援助legal aid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 服务。3.9公共
11、法律服务工作站(室)public legal service workstation(office)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 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基层窗口。注1:街道(乡镇)依托当地司法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注2:居(村)依托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3.10居村法律顾问 community legal adviser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基础,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被选聘到基层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 律服务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建设管理4.1 选址布局规划4.1
12、.1 司法所应建在辖区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面积可根据实有人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确定。4.1.2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开发区应当设置司法所。4.1.3 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应符合建标1292010的要求。4.2 视觉识别系统司法所视觉识别系统参见附录A。4.3 导向系统4.3.1 司法所应根据建筑特征、办公要求和服务需求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和应急导向系统,为来访 者提供清晰、明确的引导。4.3.2 室外导向系统应能够有效引导服务对象方便快捷到达司法所,包括区域指引平面图、道路人行 2DB31/T 10182021车行指引标识、停车场指引标识等。4
13、.3.3 室内导向系统应能够引导服务对象在司法所内办事时方便快捷到达各功能区域。4.4 功能区划分4.4.1 司法所内部总体装饰风格应简洁、严肃、稳重,场所设计科学、功能区划分合理。4.4.2 司法所可根据工作内容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a)咨询引导区、窗口服务区、等候休息区、便民服务区、自助服务区等服务区域,建立调解室、宣告 室、复议听证室、应诉远程视频室等;b)办公区、设备区、档案区等工作区域。4.4.3 功能区划分应满足第7章的工作内容及要求。4.5 设施设备配置4.5.1 设施设备类型4.5.1.1 司法所应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警用车辆和其他必要交通工具,电脑、
14、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录音录像设备、碎纸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4.5.1.2 司法所应配置满足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助终端、业务显示牌、资料宣传架、陈 列架、书写台、手机自助充电装置、饮水设备、急救医药设备等,方便群众获取快捷服务。4.5.1.3 司法所应配置满足特殊需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设备、防护性安全器材等,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应满足DB31/T 329.10的要求。4.5.2 设施设备管理4.5.2.1 司法所应明确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使用人员。4.5.2.2 司法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使用。4.5.2.3 司法所应根据工作要求和服务对象需
15、求及时配备和动态调整设施设备。5信息化建设5.1 基本要求5.1.1 司法所应加强科技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和应用,实现互联互通,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 效率。5.1.2 信息系统应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满足与司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他存在业务 协同关系的信息系统的集成对接要求,融入“一网统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5.2 信息系统分类5.2.1 硬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读卡器、叫号系统、评价系统、监控系统、影像采集系统、自 助服务终端(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5.2.2 软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行政基层信息化平台。5.2.3 信息系统应满足本文件“第7章”的工作内容
16、及要求。5.3 信息系统管理5.3.1 司法所应明确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维护人员。5.3.2 信息系统应定期维护更新,保证信息的及时、正确、有效。3DB31/T 101820215.4 数据维护5.4.1 司法所应按照“工作流、信息流、数据流、采集流”一体化要求,强化数据采集和录入制度化、标准 化和规范化。5.4.2 司法所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录入,保证信息采集及时、准确、安全、可追溯,保管期限为永久 保管。5.4.3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对司法所各项业务数据定期汇总分析,提升工作效能。6人员要求6.1 基本要求6.1.1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
17、备的法律专业知识 和业务工作能力。新招录的司法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6.1.2 新提任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6.1.3 司法所应至少配备1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6.1.4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用语规范。6.2 配置要求6.2.1 司法所应根据所在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司 法所人员编制不少于4名。6.2.2 常住人口在15万以上或面积在30 km2以上的街道,常住人口在30万以上或面积在60 km2以 上的乡镇,以及人员配备与承担工作任务差距较大的街道乡镇,由所属
18、区司法局按程序报批后适当增加 编制。6.2.3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等方式配置司法所辅助人员。6.3 继续教育6.3.1 司法所培训应实行分级负责,通过精准化培训、专业化训练和实战化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司 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6.3.2 司法所应鼓励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6.3.3 对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6.3.4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参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 训,司法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学时,司法所辅助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 少于40学时。7工作职责7.1 基本要求司法
19、所工作职责的基本要求应符合DB31/T 8 622020中9.2的相关规定。7.2 工作内容及要求7.2.1 基层法治建设7.2.1.1 工作内容基层法治建设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4DB31/T 10182021a)组织筹备街道(乡镇)党(工)委法治建设领导机构会议,开展专题研究辖区法治建设工作,贯彻 落实上级有关法治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b)司法所所长应列席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办公会议;c)细化明确辖区内相关单位推进法治建设职责;d)制定街道(乡镇)党(工)委基层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并定期检查各单位落实情况;e)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基层法治建设任务落实;f)协调开展法治建设示范
20、创建活动;g)推进街道(乡镇)党(工)委书记履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工作;h)配合落实上级法治督察工作,抓好法治督察整改落实;i)报送、备案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j)组织开展基层法治建设课题项目申报与研究。7.2.1.2 工作要求基层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a)履行街道(乡镇)法治建设领导体制日常办事机构职能;b)街道(乡镇)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c)辖区内各单位推进法治建设职责任务明确;d)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任务分派、督察、考核、培训等制度机制完善。7.2.2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7.2.2.1 工作内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a)指导协调推进街道(乡镇)综合行
21、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b)指导协调推进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c)承担街道(乡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d)负责街道(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e)其他街道(乡镇)行政执法规范监督工作。7.2.2.2 工作要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a)执法监督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主动履职,确保街道(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b)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并指导改进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问题;c)对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时进行法制审核,提升基层行政执法 水平。7.2.3 行政复议7.2.
22、3.1 工作内容行政复议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a)承担街道(乡镇)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b)接受街道(乡镇)委托,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配合复议机关参与行政争 议化解。5DB31/T 101820217.2.3.2 工作要求行政复议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a)对街道(乡镇)拟提交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和依据目录、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完整 性进行审核,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给予提示;b)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有机 衔接,推进辖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7.2.4 行政应诉7.2.4.1 工作内容行政应诉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23、:a)承担街道(乡镇)行政诉讼答辩状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b)接受街道(乡镇)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谈话,配合法院参与行政争议化解。7.2.4.2 工作要求行政应诉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a)对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和依据目录、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可能存在的法 律风险给予提示;b)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c)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参加庭审活动。7.2.5 法律顾问7.2.5.1 工作内容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a)司法所所长列席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办公会议,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b)对街道(乡镇)制定的文件、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c)拟定街道(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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