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00-2015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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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 B 15 备案号:48710-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002015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on wetland restoration and construction 2015-12-30 发布2016-04-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00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选址.3 6 技术要求.3 6.1 地形改造.3 6.2 基质恢复.4 6.3 水质恢复.5 6.4 植
2、被恢复.5 6.5 岸带保护.6 7 养护管理与工程验收.7 7.1 一般要求.7 7.2 水体养护管理.7 7.3 植物养护管理.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整体地形改造示意图.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常用湿地植物种类及种植要求.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护坡示意图.11 参考文献.13 DB11/T 1300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研究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丽娟、刘润泽、张曼胤、魏圆云、黄三祥、李伟、
3、赵欣胜、杨思、马牧源。DB11/T 13002015 1 湿地恢复与建设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地恢复与建设的基本要求、选址、技术要求和养护管理与工程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域范围内的湿地恢复与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708 湿地分类 GB/T 50145 土的工程分类标准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J 2005 人
4、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11/T 21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 213 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湿地 wetland 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河流、库塘、沼泽等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的地域。3.2 湿地恢复与建设 wetland restoration and construction 通过适当的生态技术和工程措施,对退化或消失的湿地进行修复或重建,也包括新建湿地,构建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实现湿地生态系统自我维持并发挥生态功能。3.3 开阔水体 open water body D
5、B11/T 13002015 2 地表常年有水,具有一定面积,挺水植被未占据大部分水面的水域。3.4 湿地岸带 wetland riparian zone 水体与陆地交错、水文条件周期性变化的区域,陆上范围可至水位影响的最高点,通常可以生长湿地植物,是重要的生态廊道。3.5 基质 substrate 湿地地表的底层物质,一般为土壤,也包括人工砂、纤维等,可为植物繁殖和生长、动物和微生物的栖息及繁殖提供适宜的空间和理化条件。3.6 浅滩 wetland shallow 有薄层水体覆盖,地形相对平缓的湿地区域,可有部分区域出露水面,是湿地动物觅食与栖息的重要场所,包括有低矮植被的滩地和无植被覆盖的
6、泥滩或砾石滩等。3.7 生境岛 habitat island 位于湿地水体中,在常水位时可出露水面的岛屿,能够为湿地生物提供一个相对安全不受干扰的栖息与隐蔽场所。3.8 处理湿地 treatment wetland 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协同作用,对污水进行净化的人工湿地。3.9 生态浮岛 ecological floating island 漂浮或固着于水体上,利用植物的根系吸收水中的污染物质,具有净化水质、创造生物栖息空间、改善景观、消波护岸等功能的人工浮岛。3.10 湿地生态补水 wetland environmental flow supplement 恢复湿
7、地自然水文情势的过程,一般基于所恢复地区的生态目标,根据科学测算出的湿地生态需水量与补水量,模拟自然来水过程为湿地补水。4 基本要求 4.1 应采用自然或生态的材料和技术,宜选择乡土物种配置动植物。DB11/T 13002015 3 4.2 应根据湿地生态系统自身特征和演替规律,分步骤、分阶段实施。4.3 应具有一定规模,湿地面积不宜小于 1 hm2。4.4 建成后应具备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应保障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污染、调节小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的发挥。4.5 应具有针对性,现状水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湿地应重点开展水质恢复,现状湿地植物匮乏的湿地应重点开展植被恢复,发生过重大洪涝灾害
8、的区域应优先开展湿地恢复或建设。4.6 应兼顾湿地景观的需要。5 选址 5.1 选址应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湿地规划的总体布局。5.2 选址应优先考虑湿地生态补水的水源保障情况。5.3 湿地恢复与建设可在现状湿地区域开展湿地恢复,也可在现状非湿地区域新建湿地,现状湿地区域按照 GB/T 24708 执行,现状非湿地区域按照 GB/T 21010 执行。5.4 湿地恢复与建设宜在具有一定持水能力的区域开展。6 技术要求 6.1 地形改造 6.1.1 地形改造一般要求 6.1.1.1 原有水面形状单一规整、水体孤立零散分布、岸带过陡或过高、不能满足湿地动植物的生存以及景观需要的区域
9、,应进行地形改造。6.1.1.2 不能维持水体或季节性淹水存在条件的现状非湿地区域,应进行地形改造。6.1.1.3 地形改造应满足湿地生态功能恢复与建设的目标,营造丰富的湿地地貌类型。6.1.1.4 地形改造应保障湿地水文联通,改善和营造湿地植被和水鸟的生存环境,增加湿地生境的异质性和稳定性。6.1.2 整体地形改造 6.1.2.1 整体地形可营建形状自然的开阔水体或满足沼泽湿地形成条件的季节性淹水低洼地,平面与竖向做法见附录 A。6.1.2.2 整体地形改造可沿现状水体边界的垂直方向机械深挖,使水体向外部扩展。6.1.2.3 整体地形改造可在现状非湿地的区域进行土方开挖作业。6.1.2.4
10、整体地形改造不宜对现状湿地开展填土方作业。6.1.3 水文联通建设 DB11/T 13002015 4 6.1.3.1 现状孤立湿地之间距离小于 100 m 的,可在其之间进行土方开挖作业,实现水体间的沟通相连,形成较大面积的湿地。6.1.3.2 现状孤立湿地之间距离大于 100 m 的,可营造湿地间沟通的水道,水道深度应超过常水位以下 0.3 m,水道弯曲度不宜过大。6.1.4 岸带地形改造 6.1.4.1 岸带坡度小于 15时,可沿岸带水平方向平整地形,水陆交界面宜具有一定弯曲度和高低起伏,在垂直水体方向上,可形成浅滩、浅水区、深水区、急流带和滞水带等不同类型的地形。6.1.4.2 岸带坡
11、度大于 15时,可沿岸带垂直方向进行岸带地形改造,对较陡的岸坡进行削平处理,削低高地、平整岸坡,营造多样、渐变的湿地生境类型。6.1.5 浅滩营建 6.1.5.1 具有面积 1 hm2以上开阔水体的湿地,应营造浅滩,满足水鸟栖息需求。6.1.5.2 浅滩宜在临近水面起伏不平的开阔地段营造,通过机械推土减小坡度,减缓水流的冲击和侵蚀。6.1.5.3 浅滩坡度宜在 14之间,宽度不宜小于 5 m,常水位下淹水深度宜为 10cm30cm。6.1.5.4 浅滩地表可种植低矮植被,也可为裸露的泥滩或沙石滩。6.1.6 生境岛营建 6.1.6.1 具有面积 8 hm2以上开阔水体的湿地,宜在开阔水体中营造
12、生境岛。6.1.6.2 生境岛在常水位下应出露水面,并与岸上区域隔离。6.1.6.3 生境岛出露水面高度宜为 0.5 m1.5 m,岸带坡度宜小于 15,针对水鸟栖息的生境岛地形宜平坦、低矮,也可建成浅滩。6.1.6.4 生境岛总面积占开阔水体面积不宜超过 10%。6.1.7 深水区营建 6.1.7.1 具有面积 8 hm2以上开阔水体的湿地,宜营造深水区。6.1.7.2 深水区地形以凹形为主,可为鱼类提供休息、成长、隐匿和越冬的场所,为游禽提供活动和取食的场所。6.1.7.3 深水区水深宜大于 2 m。6.2 基质恢复 6.2.1 基质恢复一般要求 6.2.1.1 基质恢复应满足植物生长,微
13、生物附着和底栖动物生活的需求。6.2.1.2 在水体污染严重或营建特殊功能湿地等情况下,应进行防渗基质建设。6.2.1.3 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土壤贫瘠或缺少土壤时,应进行土壤改良。DB11/T 13002015 5 6.2.1.4 基质恢复需在原有水体覆盖的区域进行的,宜先排水或建造围堰,施工结束后应拆除围堰,恢复原状。6.2.2 防渗层建设 6.2.2.1 防渗层建设宜采用黏土,使其均匀覆盖地表,黏土层厚 5 cm10 cm,机械夯实后透水浸泡一次至晒干,黏土标准按照 GB/T 50145 的规定执行。可以铺设多层黏土,以满足防渗需求。6.2.2.2 防渗层建设不得使用混凝土、水泥等硬质铺装材
14、料。6.2.3 种植土层恢复 6.2.3.1 种植土层恢复宜采用有机质土或有机土,均匀覆盖在地表,种植土层厚 5 cm50 cm,透水浸泡一次,有机质土和有机土标准按照 GB/T 50145 的规定执行。6.2.3.2 种植土层恢复可采用分层覆土、种植坑覆土、种植槽覆土和种植带覆土等不同方式。在开阔区宜进行分层覆土,对种植坑、种植槽宜采用局部深层覆土。6.3 水质恢复 6.3.1 水质恢复一般要求 6.3.1.1 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内存在水质为 V 类及劣 V 类的水体时,应进行水质恢复,水质标准按照GB 3838 的规定执行。6.3.1.2 水质恢复后应优于 IV 类,即满足地表景观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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