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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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60号(*年五月十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籍是自然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规定既是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规范要求。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
2、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
3、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合格,方可重新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有严重违法行为;(二)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不合格;(三)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第七条 注册是学籍的延续,也是学期学习资格的再认可。在籍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之前三天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报到注册,保持学籍。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复学未获批准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获国家助学贷款可交清学费的学生可以凭相关贷款合
4、同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部)审核、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准予注册。第三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弹性学制为3至8年,除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外,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26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九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一)必修课(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
5、方面的课程。(二)公共选修课是按学科类别,为满足社会对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和学生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各方面能力而设置的课程。(三)专业选修课是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加宽加深的课程。 第十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各门课程均有对应学分。学分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一)理论课(含实验):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二)体育课及公共选修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0;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学分数教学周数1;(四)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
6、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按规定获得一定的创新实践学分。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必修课程不办理选课手续,其它课程须办理选课手续。第十四条 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或提前修读课程。申请免听或提前修读课程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审核同意,主讲教师批准后,报学生所在院(系、部)备案。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
7、该门课程的结业考核。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听(做)。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并完成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后,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并在培养计划中说明。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等。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五级制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
8、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第十八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课程绩点按课程考核成绩分为A、B、C、D、E五个等级。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见表一。表一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表考核成绩等级百分制绩点五级制绩点90100分4.05.0优4.5A8089分3.03.9良3.5B7079分2.02.9中2.5C6069分1.01.9及格1.5D60分以下0不及格0E注:考核成绩每增加1分,对应绩点增加0.1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
9、课程学分。学校按必修课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授予学士学位、转专业、选拔优秀生等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学院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体育学院安排的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课程考核时,学生成绩按下列规定记载:(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
10、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二)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不记载成绩,注明“缓考”字样。(三)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成绩记为“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两周后,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疑议,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书面申请查阅试卷统分是否有误
11、,逾期不予办理。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五章 补考与重修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理论必修课程实行补考与重修相结合的制度;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实践教学课程实行重修制度。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补考成绩不合格,学校允许学生重修一次。补考合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60分记;重修合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分数记。每学期开学组织对上一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理论必修课程的补考。第二十五条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以及旷考和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但学校给予一次重修的机会,学生可以参加重修。重修合格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分数记。第
12、二十六条 如某门课程考核合格,但学生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考一次,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第二十七条 重修(重考)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到所在院(系、部)办理手续,取得重修(重考)资格。 第二十八条 重修(重考)的学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该课程,并参加考试。如果课程安排有冲突,可以申请间断听课或免听,但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应在第四学期(专科学生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一条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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