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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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和使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及爆炸物品的流失,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局目前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局工程管理部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主责部门,代表局行使管理职能;局安全质量部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
2、相关责任部门,代表局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各工程指挥部或直属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所属项目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工程管理部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收集并贯彻国家、行业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局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督导各指挥部和子公司落实局印发的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指导其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3.督导子公司及所属项目经理部制定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实施细则; 4. 负责全局爆炸物品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3、 5负责对指挥部和各子公司及所属项目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6.参与爆炸物品发生爆炸、火灾、盗窃等事故调查。 7收集、整理各子公司和指挥部爆炸物品采购、使用、库存相关报表,并向股份公司编报相关报表。 第五条 局安全质量部主要管理职责: 1. 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工程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储存、运输、保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及指挥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和局制定的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局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及实施性
4、细则; 3. 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4. 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5.及时向局工程管理部上报安全管理档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可靠; 6.收集所属项目爆炸物品采购、使用、库存统计资料,定期向局编报爆炸物品统计报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施工爆破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其技术部门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物资部门负责人负采购、运输和
5、保管责任,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负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在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爆炸物品岗位责任制,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凡从事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与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局实行爆炸物品使用二级备案制度。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无论是单独建库,还是由当地民爆公司负责作业,均应将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向子公司和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再由子公司和指挥部向局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十一条
6、 施工现场进行 A 级爆破作业的,在经当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审批后,项目经理部须将该爆破作业方案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向局工程管理部报告。 第四章 采购和运输 第十二条 施工爆破用爆炸物品属于国家控购物资,各单位应严格编制采购计划,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厂商购买所需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供应厂商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应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严禁各单位直接向爆炸物品供应点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且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五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
7、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炸药和雷管严禁混装在同一车厢,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装,严禁客货混载。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在运输途中,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车辆在途中需要暂停时,应当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用爆炸物品仓库和储存室,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专用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部门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 第十九条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
8、品。 第二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 24 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和使用移动电话,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者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处理。在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清库剩余的爆炸物
9、品转让、倒卖、私存或以物易物。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在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发放一律实行“请领制度”和“代保管制度”。严禁将爆炸物品直接承包给劳务队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各项目经理部的使用班组应根据当日任务量由有权领料人填写“爆破品申请单”,经工班长或领工员审核签认后,报经主管爆炸物品经理签批。爆炸物品保管员根据签批后的“爆破品申请单”及物资供应部门开具的发料单发料,并填写实发数,由有权领料人签认后作为
10、班组领料凭证。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有权领料人、有权押运人,保管员有权拒发给其他人员,各有权人必须是各单位的正式职工。 第二十八条 使用班组当日剩余少量爆炸物品,必须由有权领料人当日交回爆炸物品库,同时由领工员或工班长填制“爆炸物品请领、实用、退库单”,存根联留存。爆炸物品保管员在填写实退数量并出具“爆炸物品代保管收条”后,将该单返回领工员或工班长,并由工班长或领工员核实。次日领用申请时必须扣除剩余量。剩余爆炸物品不得在其它地方暂时存放,更不允许以其它任何存放地点代为存放。 第二十九条 物资供应部门每日必须对爆炸物品领用情况与爆炸物品保管员进行核实并按日填写爆炸物品收、发、存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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