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已阅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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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分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四章 印 制第五章 调 拨第六章 领用与发售第七章 保 管第八章 作废与销毁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柜面业务凭证管理,整合资源,防范风险,提升客户满意度,依据有关中国*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发*210号)及*银行关于规定,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柜面业务凭证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执行交易核算所使用的凭证。依照重要性程度划分,柜面业务凭证包括重要单证和一般凭证。其中,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
2、证。重要空白凭证指无面额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备特定效力。一般凭证指除重要单证外的其他柜面业务凭证。依照业务用途划分,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存款与结算业务类: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实时通付款凭证、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本外币定时储蓄一本通、储蓄存折、储蓄存单、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资金证明凭证、个人资信证明凭证、印鉴卡、银行卡等。代保管类:发票、保单等代客户保管和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其他:实物黄金调拨单、(实物贵金属)提取凭证等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票样。第三条 柜面业务凭证
3、管理以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和防范风险,以及有利于客户、职工或员工体验为总体目标,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统一管理”指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牵头管理柜面业务凭证,组织拟定有关制度规定。“分级负责”指*行、二级分行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凭证进行层级管理。“有效监控”指重要单证须编号管理,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须实行销号监控。第四条 *行及各二级分行办理本外币业务涉及柜面业务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 组织拟定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管理实施细则。(二
4、) 负责辖内特有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准入与退出管理。(三) 组织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订购、配送及销毁工作。(四) 组织辖内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保管期间的操作风险检查。第六条 *行业务部门(一) 负责向*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提出本级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申请。(二) 负责协助*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做好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工作。其中财务会计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等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外部监管部门关于规定。(三) 参加本级有关柜面业务凭证的监督销毁工作。第七条 *行有关部门(一) 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行内自行印制的柜
5、面业务凭证的采购工作。(二) 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就总行统一会计核算规定中与柜面业务凭证有关的内容进行说明与咨询。(三) 个人金融部负责银行卡的订购、制作、销毁等工作。(四) 信息技术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的有关系统开发、优化工作。(五)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柜面业务凭证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六) 安全保卫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二级分行做好押运和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八条 二级分行有关部门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是二级分行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一般凭证的印制、订购、配送、销毁工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安全防护管理,押运和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渠道
6、与运营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重要单证(不含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销毁的详细实施工作。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九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应遵循“严进宽出”的原则,即加强准入审批管理,保持柜面业务凭证种类、样式的相对稳定。第十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新增和修改(包括种类、样式、适用范围等)应优先复用现有柜面业务凭证;样式、适用范围相近的柜面业务凭证,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新系统、业务或产品流程优化措施可代替现有柜面业务凭证的,原则上应对现有柜面业务凭证进行退出处理或电子化。第十一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包括新增和修改)与退出须由*行业务主管部门以A资料
7、文件形式(工作联系函)向*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新增和修改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并报总行备案,退出须经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核。第四章 印 制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由发行单位组织印制。第十三条 *行应按季编制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报总行,按季通知承印厂家印制。总行对印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印制时应冠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监控使用范围。第十五条 行自行印制的柜面业务凭证,应依照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各二级分行依据有关*行签订的意愿协议组织本行一般凭证的订购。第十六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应合理估算用量,监控库存,避免因改版等原
8、因造成库存浪费。第五章 调 拨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的运送、调拨比照现金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款)车运送,专箱(包)封存,交接各方须始终在场,严密交接手续,加强身份认证。第十八条 接收行收到发行单位或印制厂家发送的柜面业务凭证,应依据有关关于协议或订单、发货清单认真核对,抽样检查质量,经核点无误后双人入库保管,其中重要单证应及时入账。核点不符的应及时与发行单位、上级行或承印厂家联系解决。第十九条 重要单证调剂使用须由上级行组织进行,同级行之间不得自行调剂。第二十条 一般凭证调剂使用可由上级行组织进行,也可在同级行之间自行调剂。第二十一条 调拨数量由调入行申请,上级行依据有关调入行业务量核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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