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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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件*银行*分行资料文件建皖发*7号关于印发*银行*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分行各二级分支行,*分行营业部: *银行*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下发各行。分行提出如下要求,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深刻理解营运主管委派制的重要意义 委派营运主管在防范柜当面提交易核算操作风险,加强事前、事中监控,有效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案件事故发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作用。各行要高度重视营运主管委派工作,加大对委派营运主管的直接管理力度,切实发挥委派营运主管柜面风险防范第一道关口的作用。 二、周密部署,确保营运主管委派制工
2、作落到实处*分行设立了营运主管委派制工作领导小组,戴跃明行长任组长、杨学军副行长任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内控合规部、纪检监察部、营运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建员。各行要比照*分行设立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组织营运主管委派制工作的推进,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助配合,确保“实施细则”顺利实施。(一)年底前所有对外营业机构营运主管要委派到位。对于综合性网点现有“委派营运主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可直接确认为相应职等“委派营运主管”;对于目前因职称、学历因素不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但其他条件优秀的人员,经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可先行聘任为
3、委派营运主管使用;对于现有单功能营业网点配备的行使柜面管理职责的专职“柜员主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经竞聘合格后聘任为“委派营运主管”。 (二)分行营业部下辖的综合性支行及其辖属网点统一由营业部直接委派营运主管。 (三)委派营运主管人事、工资关系、行政关系由委派行直接管理,工作上受委派行和受派行双重领导。 (四)新委派营运主管实行竞聘上岗,各行竞聘选拔笔试试题由*分行统一命题。 (五)委派营运主管聘期到期轮岗,原则上应在同级别机构交流。 三、强化职责,提升委派营运主管风险防范能力为突出委派营运主管在营业网点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能,各行应依据有关总行要求,将原委派营运主管营销推
4、广职责移交网点综合营销推广团队(即网点负责人、营销推广主管、网点客户经理、产品销售经理、大堂经理),不再由委派营运主管承担。各行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由委派营运主管兼所在网点的内控合规管理岗,负责组织实施本网点柜面业务合规检查;组织开展本网点合规培训,宣传推广合规文化等工作。 四、有序组织,加强委派营运主管后备队伍建设 各行要依据有关实施细则规定,依照不低于辖属对外营业网点总数的20%配备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做好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队伍的培养建设工作。对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优先安排后备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检查。新聘任委派营运主管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委派营运主管后备人员中选拔。
5、五、加强考核,建立和完善委派营运主管奖惩机制各行要依据有关委派营运主管工作职责,完善考核机制。对委派营运主管的工作考核,要统筹考虑网点的综合化程度和业务量,以委派行考核为主,以受派行评估为辅。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和营运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履行。聘期届满考核由委派行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绩效工资分配、调整、聘任、奖惩的主要依据。日常考核主要包括营业网点风险监控工作任务的组织履行情形、稽核监测发现问题及整改贯彻情形、关于部门对柜面工作的检查结果及整改贯彻情形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主要包括所有柜面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形、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形、组织业务学习、提升柜面人员业
6、务技能情形等。聘期届满考核主要考核聘期目标的履行情形。*分行拟定了委派营运主管聘期目标责任书参考模板,各行可依据有关自己实际,对模板内容进行细化,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各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应通过“营运检查与网点基础管理系统”建立委派营运主管工作档案,对委派营运主管任职及工作情形准确、及时记载。请*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在1*月3日前将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的贯彻情形上报*分行联系人邮箱。*分行联系人:朱学标(邮箱huxbia/ccb) 程蓓(邮箱cgbiah/ccb)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年*月日*银行*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第三章 聘任和
7、解聘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营业网点内部管理,完善柜面监督机制,依据有关总行*银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办法(*107号),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营运主管实行委派制。由*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简称“委派行”)向其辖属所有对外营业机构(简称“受派行”,包括二级行营业部、支行、分理处及储蓄所等,下同。)委派营运主管。第三条 委派营运主管隶属于委派行管理并向其负责,主要任务是代表委派行管理受派行柜面业务,监督受派行严格执行所有规章制度,组织柜面交易核算,防范柜面操作风险,提升柜面综合服务水平。第四条 委派营运主管按受派行行政副职配备。第
8、二章 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第五条 委派营运主管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银行的所有规章制度,具备提升受派行柜面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能力。(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备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备处理柜面业务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具备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熟悉监管部门和*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控要求。(四)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五)从事银行柜面业务满三年,且有多个柜面业务岗位的实际工作经验。(六)与*银行签署劳动协议。(七)近三年考核均在称职及其以上档次。(八)现任职等及任职年限应符合总分行
9、关于其拟任职等的岗位职位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第六条委派营运主管由委派行进行聘任和解聘。第七条 委派营运主管聘任可通过组织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造成或产生。聘任工作参照*银行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办法和*银行*分行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关于规定执行。第八条 委派营运主管聘任时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附件3),明确委派营运主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第九条 委派营运主管聘期内的调整,须事前征求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的建议或意见。第十条 委派营运主管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柜面业务工作在受派行负责人和委派行营运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监交下,移交给委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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