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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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阳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黄某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濑旺村下屯13号。委托代理人沈开荣,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覃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头塘镇XX村XX屯XX号。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2、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春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小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红的委托代理人沈开荣、被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红诉称,2010年8月,原、被告合伙投资在田阳县那坡镇那吉农贸市场开办旺宇塑料厂,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投资一人一半,利润平分。从办厂开始原告相继投入资金593184元,被告投入548500元。过后,原告开始联系购买机器,租赁土地,筹建厂房,购买原料,于2011年2月底建成投产,一直生产到2011年4月28日,后来由于原、被告的原因停产解散。2012年3月份把塑料厂全部机器设
3、备转让给覃锋,转让价格为520000元,投产期间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总收入为368164元,除了91900元原告支出塑料厂的员工工资等费用外,利润为276264元。过后,被告只分给了原告机器设备转让款21万元外,剩余的转让款、利润及办厂投入的资金差额没有支付给原告,经过原告多次要求支付,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于2011年4月5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开庭审理,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合伙关系没有解除,没有就合伙财产及利润进行清算,无法确定投资及利润的数额分配,由原被
4、告双方进行合伙清算,纠纷不能解决的,可以再行起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过后,原告就找到被告进行合伙清算,但被告都拒绝配合清算。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合伙办厂,应该按照约定共同投资、利润平分、共担风险。原告认为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转让款、利润及办厂的资金差额给原告,共210474元。合伙企业的设备已经转让,合伙企业已实际解散,现被告拒绝进行合伙清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合伙投资解散转让资产50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合伙投资资金差额22342元;三、判决被告支付合伙经营期间的产生利润138132元,共计210474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租地协议书及机械设备转让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合伙办厂的事实及设备转让,工厂已经解散;2、投资账单、收据,证明原告投资现金数额;3、投产销售收入总额,证明销售总收入为368164元;4、总收入支出账单,证明原告从2011年2月28日后从销售总收入支出数额;5、总收入账单,证明被告确认收入总额368164元;6、员工工资收据,证明原告支付工资;7、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事实。原告黄某红于2013年1月16日申请对原、被告合伙进行清算。被告覃某辩称,一、原告与被告合伙开办的旺宇塑料厂早已停产解散,余下的是财产清理和亏损承担
6、的处理;二、原告在诉状所称的起诉解散合伙关系一案,原告已撤诉;三、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拒绝清算不是事实,被告一直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但原告不愿意,首先将合伙纠纷诉到法院,证明原告没有清算的诚意;四、(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414号判决书认定,合伙纠纷必须经合法途径清算合伙账目后,纠纷仍不能解决,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既然原告已撤回清算诉讼,双方没有实事求是地核对各自的投资、生产投入及生产的利润之前,原告又提起支付请求是没有道理的,法院给原告立案审理本案也是错误的;五、原告在诉状上称其投资593384元,被告投资548500元,生产成本91900元,纯利润276264元,均不属实。有待清算后核实。所
7、以原告的支付之诉无事实依据,被告不同意支付。综上所述,本案的合伙纠纷,双方没有清算,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14号终审判决的规定,原告不具备起诉的前提条件,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覃某在建厂时投入凭据,证实被告投资为688200元;2、2011年建厂后的投资凭据,证明生产后支出355546元;3、现金支出单据,证明销售总收入为367664元;4、旺宇塑料厂现存财产情况清单,证明现有合伙财产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合伙期间各投资多少?2、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如何?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质证意
8、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计算原告在建厂时投资是应是566393元,其中的109700元是被告汇现金给原告的,原告的账单有重复计账。生产后原告没有投资。对证据3被告认可销售收入数额是为367664元,与原告确认的数额基本一致,但原告未提交销售出库单,无法核对。对证据4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对生产销售不清楚,这是原告从被告的账单重抄下来的,其实不止原告主张的91900元,应当是355546元;对证据5没有异议,被告确认的总收入是367664元,与原告确认总收入是368164元相差不大。对证据6不予认可,2011年5月塑料厂已解散,该收据是2012年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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