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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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演艺经纪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棚户屋【摘要】演艺经纪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艺人与经纪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但由于演艺娱乐行业的特殊性,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显得较为复杂,艺人与经纪公司更是常因各种原因引起经纪纠纷。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法律性质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借鉴外国对艺人和经纪公司的保护,是确保我国演艺娱乐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刚起步,却发展迅猛,虽于2002年10月开始实施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规则,但目前我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对演艺娱乐的经纪合同内容限定不清晰,条例规定不完善,既缺乏对经纪公司
2、应有的法律保障,也没有对相对弱势艺人本身权益的保护,使得演艺经纪公司与签约艺员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制约了内地演艺经纪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实务操作中更是对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关系不明朗。演艺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往往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如张杰案,赵田原与现代天空公司解约案,尚雯婕与天娱解约案。因此对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已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一、 演艺经纪合同的历史追踪 旧时,中国各地的村村寨寨都有戏台,或固定,或临时
3、搭建,每到正月、二月以及六至七月是唱大戏的时节。而邀请戏班子唱戏,就先要“写戏”。所谓“ 写戏”,就是找戏班子拟订合同,商量唱戏的细节。村寨派去商谈协议的人叫“写戏的”,也叫“写头”。当时邀戏班子唱戏,并不签书面演出合同,只是打个招呼,弄个口头协议即可。近代的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通常是由戏班与剧院签订书面演出合同。比如,越剧的戏班实行的是封建性的班长制,班长既是戏班的老板或主要股东,又是戏班的总管,掌握着聘用人员、选择演出剧目的权力;班长代表后台,与代表前台的剧场老板签订演出合同,而演员则听命于班长即后台老板。据章诒和所著伶人往事一书中记载,京剧名家马连良先生通过与演员签订演出合同,规范化地培
4、养出一批京剧奇才。书中写道:“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很多名角在收徒弟和挑配角方面,由于怕他们盖过自己,故而都不选强手、高手来配戏或培养。但马连良的舞台阵容全是精选之才。为此,他创设了一套方法,即签订合同”。这在梨园行是首创。订了合同,即可安心演戏。在中国演艺经纪合同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艺人希望通过一纸合同保证其本身的合法权益。而在21世纪的今天演艺经纪合同比较常见的有:影视演员经纪合同、歌手经纪合同,还有模特经纪合同。以歌手经纪合同为例,其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唱片约歌手完成唱片灌录的数量及时间;词曲约对歌手创作词曲的版权代理;经纪约对歌手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经纪代理等内容。但由于目前演艺人员
5、的多栖发展,全约式的演艺经纪合同内容更为多见,其内容涵盖影视演艺、歌唱演艺、广告代理等多方面内容。但也有部分演艺人员会将影视演艺与歌唱演艺的经纪约分签不同的经纪公司,如李宇春的唱片约与太合麦田音乐公司签订,而经纪约则保留在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手中;黄晓明的影视经纪约在华谊兄弟,而唱片约却在大国文化签订。但这中分开签约的情形并非是主流。演艺人员在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时应保持慎重,全面考虑自己以后的发展。二、 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将决定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的类型,是确保经纪合同完全履行的重要前提,也关系到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发生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裁判过程中,就同一法律问题,适
6、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而目前我国就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属法律空白,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我们从张杰案具体分析一下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2004年“我型我秀”的总冠军张杰在与上腾娱乐(ST)签订推广艺人演艺协议书后,2007年致函上腾要求解除与上腾的协议,并参加“快乐男生”比赛,与天娱传媒签定演艺经纪合同,上腾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张杰履约。张杰的律师认为,合同为委托合同性质,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ST律师认为,合同为复合性质合同,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此案并非是关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争议的个案,由于合同性质的确定关系着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因此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确有研究的必
7、要。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类型划分来看,经纪合同显然不属于有名合同的一类,另外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使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16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由此可见经纪合同的性质是随经纪业务的性质而定,法律并没有对其定性,实务中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委托合同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演艺经纪合同中多有类似表述:“
8、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娱乐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经纪管理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等等。根据合同法第397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目前演艺经纪合同多数是全权委托性的合同(也有少数艺人将歌唱事务与演艺事务分开委托的),包括唱片制作、演艺机会的开拓、广告的承接、商务及公关活动的安排等等都由经纪公司代理。根据委托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若将其定性为委托合
9、同,那么似乎意味着合同将不再是“卖身契”,因为艺人对于其不再信赖的经纪公司在赔偿对方损失的前提下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 2、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要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按时支付工资报酬,合同中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愿意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我国有关的劳动法规中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而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及文化渊源差异较大的美国加州劳动法典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了规范。如果艺人
10、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义上是经纪合同,但是事实上是劳动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可以认定为艺人实际上是以作为经纪公司的员工的身份开展工作的,那么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3、混合性质的合同 。 混合性的合同在法理上又称为无名合同,具有多种合同的特点。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经纪公司往往并非简单的受托人,而且还扮演着艺人操盘手的角色,体现在经纪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又有有关艺人的宣传、培训、录制和出版唱片的内容。周俊武律师认为前者定性为委托合同,而后者可归入劳务合同条款。在赵田原与现代天空公司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赵田原与现代天空公司订
11、立的三份合同(表演者演录出版合同、演艺代理合同、文学艺术作品出版合同)并非属于单一的委托性质。有关委托性质的合同内容,赵田原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将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混合性的合同。综上,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可谓见仁见智,目前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靠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缺乏明确性、统一性,带来法律适用的不便,同时也不利于演艺人员和演艺经纪公司权利的保护。因此有法官呼吁演艺经纪合同应有名化,以法的形式强制规定演艺经纪合同的内容。尽管演艺经纪合同有名化对于减少此类纠纷,方便司法大有裨益,但这一天毕竟还没有到来,结合当前的实际,我们
12、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更多的表现为混合性的合同,对其中的条款应区别对待。三、演艺经纪纠纷频频爆发的原因明星与经纪公司纠纷不断,究其实质是中国还没有形成真正成熟的娱乐产业,经纪公司与艺人签订长约,开出巨额赔偿金,却并没有长期培养规划艺人的实力。“没有我为你提供舞台哪有今天的你”,是经纪公司的普遍心态。而对于艺人方面,对自己签订的合约没有充分理性的认识,对经纪公司又不能完全地信任。面对迅速成名的压力和随之而来的诱惑,心理失衡下问题也就接踵而来。演艺经纪合同本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和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力量悬殊以及娱乐行业的特殊性,演艺经纪合同存在诸多不公平的地方,是导致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13、,主要表现在以几个方面:(一)双方权益失衡 1、权利义务分配上宽于律己,严于待人在备受关注的尚雯婕与天娱公司经纪合同纠纷案中,尚雯婕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经纪人合同多处规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天娱公司的权利约有十三款,义务仅有六款,而具有实质内容的义务仅有一款,其余五款均是任意性义务。尚雯婕承担的义务至少有十四款,享有的权利内容仅有三款,其中实质性权利仅一款。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显失公平也是其他超女从天娱胜利大逃亡的原因。由于存在上述权利义务分配的显性或隐性的不公平为以后的经纪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2、收益分配的失衡 广义而言,收益分配的失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合约中约定的艺人的收入与
14、经纪公司的分配比例不公平;二是指经纪公司对艺人隐瞒收入,克扣收入的情形。经纪公司的佣金比例尚无确定的标准,由经纪公司根据艺人的知名程度而决定,对知名艺人经纪公司的佣金比例一般比较低,而对于新艺人一般是“五五开”或更高(天娱的合约里就明文规定,签下的新人两年内必须为公司义务演出五场,所有艺人没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拿所得收入的四成。解约之后一年内还不得私自接活,违约者必须赔偿公司50万元人民币)。这是最容易引起利益冲突的分配方式,艺人在成名后往往因不满经纪公司的长期盘剥而要求解约。(二)超长合同期限加巨额违约金合同期限长、违约金数额高是演艺经纪合同的两个典型特点,也像艺人身上的两把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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