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健康咨询师-(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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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法规法规(政策政策)咨询讲座咨询讲座 一、法规层次宪法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制定地方法规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国务院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一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概述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婚姻法婚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刑法相关法律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婚姻、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地
2、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一法)宪宪 法法继承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收养法收养法 劳动法劳动法 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组织法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
3、行政许可法三、法规优先顺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无法从惯例;第二部分第二部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咨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咨询一、制定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法的意义A.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一孩生育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制度审批制度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项特别权利项特别权利技术服务
4、政策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犯法也犯罪非法服务既犯法也犯罪奖励优待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法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缴纳社会抚养费)过程管理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个的重点问题三、公民
5、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知情权知情权免费服务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奖励优待权健康权财产权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生育权人格权生育权信息权民主权信息权民主权隐私权平等权隐私权平等权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法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缴纳社会抚养费。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 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 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部分 生育政策咨询一、制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一、制定现行
6、生育政策的原则总体上总体上稳定低生育率稳定低生育率不放松,不收紧。不放松,不收紧。局部局部地区微调地区微调调整之前必须严格论证调整之前必须严格论证和科学测算。和科学测算。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归侨、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或国务院其它部门做出规定。上述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全国通用。二、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二、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三、地方生育政策 地方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生育总政策结合地方特点的具体化。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
7、的生育政策做出规定,即提倡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规定,即提倡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如收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如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患不孕症的、独生子与独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患不孕症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在艰苦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在艰苦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等等。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等等。地方制定的具体生育政策不能在全国通用,也不能把地方制定的具体生育政策不能在全国通用,也不能把甲地
8、的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去。甲地的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去。四、生育政策咨询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 2、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3、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 4、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5、跨省夫妻的生育政策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自欠缴
9、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
10、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定之日起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部分社会抚养费征收咨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问题(1)、征收对象(双方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而)、征收对象(双方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而同居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子女同居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子女的原配夫妻、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再婚夫的原配夫妻、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再婚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的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妇、不符合收养条件的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
11、女送人,未经批准再生育者)准再生育者)(2)、征收标准(省区不同,城乡不同,已生育和未生育不同,婚内生)、征收标准(省区不同,城乡不同,已生育和未生育不同,婚内生育和婚外生育不同,生育数量不同而不同,生育间隔年限不同而不同,育和婚外生育不同,生育数量不同而不同,生育间隔年限不同而不同,生育年龄不同而不同)生育年龄不同而不同)(3)、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执行可以委托乡执行.(4)、征收、缴纳方式)、征收、缴纳方式-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可以申请分期缴纳(5)、征管体制)、征管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6)、执行经费保障问题)、执行经费保障问题-
12、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法院法院强制执行经费保障问题强制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7)、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国家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特别规定(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
13、籍(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
14、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抚养费。第五部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 一、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颁的颁布实施布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适用对象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三、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
15、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六、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开展人口
16、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七、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17、(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八、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协助义务 (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
18、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十、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 (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
19、、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十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 (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十二、流动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适用范围及内容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适用范围及内容1、适用范围: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系统、适用范围:卫生系统、计划生育系统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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