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宇与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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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姚宇与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00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佳影,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宇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屯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
2、员姜会军与代理审判员朱闻天参加评议活动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结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20日,玛莎公司作为甲方,姚宇作为乙方签订群升沈阳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号群升沈阳新天地A区三层3040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一个租约年(自甲方书面通知的试营业开业日开始计算),自计租日开始计算,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天为第一个租约年届满日,以后每个租约年均按此计算,直至租赁期限届满,计租日为开业日,装修期为5天,每半年为一个缴租期,第一个租约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4,964元,每半年设一个月的免租期,物业管理费为每半年为一个支付期,每月物业管理费为
3、人民币1,241元,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2,400元,进场日暂定为2012年6月22日。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租,则至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90日前按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将该租赁商铺另行出租。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7日内,乙方应将该租赁商铺交还甲方。上述合同签订后,姚宇向玛莎公司支付了半年的租金人民币24820元(含一个月的免租期,姚宇实际交纳了5个月的租金)及物业费7,446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2,400元。2012年6月30日,群升沈阳新天地商场试营业。2013年9月5日,玛莎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发出一份解除合
4、同通知,内容为:“尊贵的承租人:现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你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租赁期限届满,已经达到了我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其所租赁商铺的条件(详见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因此,我方特作通知如下:1、鉴于你方的严重违约行为,请到我司办理解除租赁合同事宜,交还租赁商铺,清除店内物品。2、合同履行期届满的商户,请到我司交还租赁商铺,清除店内物品。3、2013年9月10日17点前不履行上述手续的严重违约或合同履行期届满的商户,我方将视为你方放弃自有物品的所有权及一切权利,我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且我方保留追缴各方所欠各种费用的诉讼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方
5、自行承担。”因被告出差,该邮件未能邮寄到被告。2013年9月6日,玛莎公司委托沈阳美格广告有限公司将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以信息的方式发送给姚宇手机号码。2013年9月6、7、8日,玛莎公司连续三天在辽沈晚报上发布公告,内容是:“沈阳玛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各承租人:限各承租人见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公司清理其自有物品并同我司签署商铺交还确认书。逾期不清理其自有物品并未同我司签署商铺交还确认书,我司将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置商铺内物品,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各承租方自行承担。”2013年10月,群升沈阳新天地商场停业,玛莎公司将姚宇档口中的货物及物品拉走存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群升沈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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