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某酒业公司诉合山市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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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艺花园官网: 扶绥某酒业公司诉合山市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崇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扶绥县XX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来宾市XX公司合山市分公司。负责人肖X,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扶绥县X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绥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德清担任审判
2、长,审判员韦金彪和审判员林丽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莹莹担任记录。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X,被上诉人来宾市XX公司合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来宾XX合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合同订立前已存在买卖交易事实。为促使双方全面履行义务,2010年12月1日,原告XX合山分公司与被告扶绥XX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原煤的数量以过衡为准,原煤质量由买方按国标验收,卖方可以到现场见证,并以买方的化验结果为依据,若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将买方供的煤保留备存煤样(备存煤样从该制样日起保存2
3、5天)交国家认准的广西电力试验研究院煤质量研究中心化验,并以所得的结果为结算依据;煤炭基低位发热量为5300大卡/公斤,基价为850元/吨。如低于100大卡减10元,空气干燥基全硫失3%为准,超过3%每上升0.1%扣1元/吨;卖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和委托的运输公司开具200元/吨的运输发票后,买方以800吨结算一次。合同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2010年11月22日至2010年12月17日期间,原告来宾XX合山分公司向被告供煤18车(次)。其中,2010年11月22日1车,磅码单为NO:00000701,净重为60.56吨;11月23日3车(次),磅码单为NO:00000702、703、704
4、,净重为59.72吨、34.70吨、35.88吨;11月28日3车(次),磅码单为NO:00000705、706、707,净重为74.90吨、64.44吨、67.22吨;11月29日1车(次),磅码单为NO:00000708,净重35.70吨;11月30日3车(次),磅码单为NO:00000709、710、711,净重为40.00吨、40.48吨、39.32吨;12月5日2车(次),磅码单为NO:00000712、713,净重60.32吨、55.72吨;12月6日1车(次),磅码单为NO:00000714,净重为62.34吨;12月17日4车(次),磅码单为00000723、724、725、2
5、078,净重为57.86吨、52.78吨、60.58吨、59.60吨。总计煤量为962.16吨。原告向被告供煤的车(次)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磅码单的车(次)、吨位数是一致的。磅码单有被告扶绥XX公司加盖印章,司磅员与监磅员验证。原告供煤后按被告要求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交付被告。原告本案主张供煤量为962.22吨,本案经庭审质证确认为962.16吨,计算误差为0.06吨;互差煤款为0.06吨850元是51元。按合同约定850元/吨,共计煤款为817836元,扣减原告自认被告已履行支付100000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煤款应为717836元。原告多次催取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
6、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煤款717836元及利息。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供应的煤炭质量存在问题,申请对煤质量进行鉴定,但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受理鉴定的依据或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17887元是否全额支持,利息如何计取;二、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煤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成立。该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体现了双方自愿、对等的原则,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按被告所需提供原煤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对价的煤款。原告提供煤总量为962.16吨,煤款为962.16吨850元/吨,计81783
7、6元,抵减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为717836元。被告未足额给付原告煤款,构成了合同违约,应承担支付给原告货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原告2011年11月22日至12月17日期间共供煤18车(次),供煤总量为962.16吨,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以800吨结算一次的条件,故利息应从原告最后一车供煤的次日即2011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取。至于原告提供的煤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应否减少一定价款的问题。因合同明文约定“原煤质量由买方(即被告)按国标验收,卖方(原告)可到现场见证,并以买方的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若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由双方将买方所供的煤样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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