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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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来源:大律师网北京市某机筛场(以下简称原告)与张某(以下简称被告)、北京宋庄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任某及其托付代理人刘罡明,被告及其托付代理人季宗旗,第三人的托付代理人金某、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2月1日,原告为组成北京市某机筛场,以其法定代表人任某的名义了被告坐落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京榆路南的房子100多平方米,承租后原告的团体成员共同自建了厂房等房子200多平方米。2002年原告承租了该房子,而且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2008年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子被第
2、三人托付的撤除人员强行撤除。据原告到第三人处得知,被告与第三人签定了,被告得到了第三人抵偿给原告的停产歇业抵偿费21万元、自建补助费20万元、拆迁补助费7500元。被告应当将上述金钱给付原告。别的,原告于2008年9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2008年一年的房钱1万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1、12月份的房子房钱合计1666元。故诉请法院恳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停产歇业抵偿款21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自建房子拆迁补助费20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现已支交给被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房钱1666元;4、被告返还原告搬家补助费7500元。以上合计419166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的租借联系已停止,原
3、告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不赞同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三人辩称,拆迁是对于被拆迁人,不对于承租户,咱们和被拆迁人签定拆迁抵偿协议,被拆迁人和其承租户之间的纠纷和咱们没有联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京榆路南有一院子。2000年10月1日,被告将该院子中面积为83.44平方米的厂房(3间正房和2间厢房)及一个小院子出租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年房钱13800元,两边未签定书面。2001年至2002年间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连续在其承租的厂房旁自建了有些房子。2002年任某以租借的房子为运营场所注册成立原告,原告向被告交纳房钱并运用承租房子进行机筛出产,两边未签定租借合同,从2
4、003年起年房钱变更为1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房钱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20日,因京榆旧路需求拓展改造,被告的院子在拆迁范围内,在未对被告院子内建筑物进行丈量和评价的状况下第三人与被告经过洽谈签定非住所搬家钱银抵偿协议,对被告悉数院子(包含原告承租的房子及自建的房子)抵偿3700000元,含被搬家房子抵偿和搬家补助费,其间搬家补助费包含搬家补助费、移机费、别的补助费,但对被搬家房子抵偿和搬家补助费没有详细细分抵偿和补助数额。现被告已从第三人处收取悉数抵偿款3700000元。2008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请求停止和原告之间的租借联系,并请求原告将承租的房子腾
5、空移送被告,将自建房子撤除清理,不然后果自负。2008年10月31日,因原告没有搬家和腾空房子,第三人将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子及原告自建的房子强行撤除。庭审中,原告建议其自建房子面积为217平方米,为证实自个的建议,原告向本院供给有些自建房子撤除前的相片,但未能供给精确有用的根据证实自建房子面积状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建议原告自建房子面积为90平方米,但均是棚子不应当抵偿,亦未能供给根据证实原告的自建房子均是棚子。庭审中,被告赞同返还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房钱1666元。 另查,第三人在京榆旧路拓展改造中对被拆迁人的是参照通政发【2004】21号文件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断定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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