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927.1-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业务信息 系统检验规程 第 1 部分:技术规范(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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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180 R 8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927.1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业务信息 系统检验规程 第 1 部分:技术规范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organizations inspection business information system the 1st par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09 - 15 发布 2017 - 10 - 15 实施安徽省质
2、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2927.1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24 基本要求 . 35 检验业务办理 . 35.1 信息登录 . 35.2 联网查询 . 35.3 检验结果处理 . 36 检验过程控制 . 46.1 项目检验 . 46.2 系统校准 . 57 检验过程监控 . 58 系统管理 . 58.1 用户管理 . 58.2 参数管理 . 68.3 日志记录 . 68.4 内部查询 . 68.5 统计分析 . 69 运行环境及部署要求 . 79.1 网络 . 79.2 操作系统要求 . 79.3 数据库要求
3、. 710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资料要求 . 7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日志记录要求 . 8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接口规范 . 10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 . 13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除外)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18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 25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 . 30 DB34/T 2927.12017 II 前 言 DB34/T 292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检验规程分为 2 个部分: 第 1 部分:
4、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检验规程。 本部分为 DB34/T 2927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安徽省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 本部分由安徽省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思瑞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深圳大雷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合肥冠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肥东县畅安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李军、季静、姚树平、刘菖、杜明梁、王涛、陈莉、黄宇航、杨振宇、陈浩、张孝军、周建刚
5、、程姝、齐艳丽、陈祥。 DB34/T 2927.12017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检验规程 第 1 部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检验业务办理、检验过程控制、检验过程监控、系统管理、运行环境及部署、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的资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 测试、 日常维护和资质认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A/T 16.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代码 GA/T 16.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4部分: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GA/T 16.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7部分: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 GA/T 16.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9部分:机动车能源种类代码 G
7、A 80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IEEE 802.3 信息技术 系统间的通信和信息交换 局域网和城域网 特殊要求 第3部分: 载波检测多址存取 采用冲突检测(CSMA/CD)的存取方法和物理层规范 Ethernet (IEEE Computer Socie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systems-Local and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s-Specific requiremen
8、ts Part 3: Carrier sense multiple access with Collision Detection (CSMA/CD) Access Method and Physical Layer Specifications (IEEE Computer Society) ) IEEE 802.11 信息技术 系统间的通信和信息交换 局域网和城域网 特殊要求 第11部分:无线局域 网 介 质 访 问 控 制 ( MAC ) 和物 理 层 规 范 ( IEEE 计 算 机 学 会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Telecommunications
9、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systems Local and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s - Specific requirements Part 11: Wireless LAN Medium Access Control (MAC) and Physical Layer (PHY) Specifications (IEEE Computer Society)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 DB34/T 2927.12017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0、。 3.1 工位 station 检验通道上的一段可以容纳一辆受检机动车进行一个或多个项目检验的区域。 3.2 工位控制计算机 station computer 控制一个或多个工位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计算机。 3.3 总控计算机 center computer 与工位控制计算机连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过程进行总体控制和调度的计算机。 3.4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 inspection business information system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全过程进行管理的信息系统,由检验业务办理、检验过程控制、检验过程监控和系统管理等四个模块组成。 3.5 检验业务办理模块 inspe
11、ction business transact module 具有检验业务信息登录、联网查询、检验结果处理、机动车外观远程查验信息采集和数据交换等功能的模块。 3.6 检验过程控制模块 inspection process control module 具有控制检验设备进行项目检验、检验设备校准、检验结果数据评判及存储等功能的模块。 3.7 检验过程监控模块 inspection process monitoring module 用于从工位检测设备采集原始检测数据,并将原始检测数据和检测过程视频信息传输给监管部门信息系统等功能的模块。 3.8 系统管理模块 system manager mo
12、dule 具有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用户管理、参数管理、日志记录、内部查询和统计分析等功能的模块。 DB34/T 2927.12017 3 4 基本要求 4.1 业务流程设计应符合 GB 21861 的要求。 4.2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应符合 GB/T 26765 的系统总体架构,以及实现列举的全部功能。 4.3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通过规定的接口,与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联网。 4.4 采用模块化设计。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可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灵活配(设)置检车工位各检验项目的检验顺序, 可适用于多检车通道和多检车单元的要求。 在用户需要增加新的检验项目、检验设备、检验功能、检验标准和业务统计
13、功能时应有良好的扩展性。 4.5 除必须人工检验且必须人工输入检验结果数据和评价结果外,检验业务信息系统不应提供任何人工输入和修改检验结果数据、评价检验结果的功能;除系统功能测试外,不应提供任何能阻止、停止、延缓检验数据上传到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功能,且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处于测试状态时应按附录 A的要求记录日志。 4.6 应具备完善的系统管理日志、检测业务日志、检验设备校准日志管理功能,不应提供删除和编辑日志的功能,日志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2 年。 4.7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采集的所有数据应存储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2年。 4.8 应具备对系统所有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应具
14、备从备份库中恢复检测线各项检测结果数据、日志记录的功能。 5 检验业务办理 5.1 信息登录 5.1.1 机动车技术参数、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和检验人员等信息录入功能,应能分配引车员、外检员等检验人员。 5.1.2 应能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信息。 5.1.3 应能分配相关工位检验人员等并将分配情况记录到日志中。 5.1.4 应能按照相关工位检验人员等查询到相对应的登录信息。 5.2 联网查询 5.2.1 机动车登记信息联网查询功能。对于注册登记的待检测机动车,应能从从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机动车登记信息,且不能对获取到的信息进行修改。 5.2.2 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联网查询功能。对于注
15、册登记的机动车能够通过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查询接口, 从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机动车有无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若查询到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则应给予醒目的提示。 5.2.3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不应将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驾驶人身份信息保留在本地数据库。 5.3 检验结果处理 5.3.1 检验数据自动计算。应按照 GB 7258、GB 21861 和 GB 1589 的要求,对各检验项目采集数据进行计算。 5.3.2 检验结果自动判定。应按照 GB 7258、GB 21861、GB 1589、GA 801 的要求根据车辆类型、检验类型等选择准确的判定标准对每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自动进行合
16、格性判定,判定结果不应人为修改。 DB34/T 2927.12017 4 5.3.3 检验结果自动上传功能。应按照 GB/T 26765 的要求在每个检验项目检验开始、检验结束及总体判定结束时将检验结果、总体判定、检验结果详细信息、过程曲线信息等上传到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信的接口应符合 GA 1186 的要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系统通信的接口应该符合附录 B 的要求。检验业务信息系统不应提供停止上传、暂停上传、限制上传、手动上传、失败重传等可能影响检验数据实时上传的功能,与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交互失败而必须重传时,需由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后台实现;用于系统
17、测(调)试或人员练习、培训、考核等模拟的功能应通过权限控制和独立开关进行切换, 且测试和模拟数据应当单独保存, 不能与实际检验业务数据存储在同一个数据表中。 5.3.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打印功能。打印应符合附录 C 和附录 D 的要求。 5.3.5 授权签字人录入功能。提供检验结果预览界面,记录机动车检验业务登记信息中的授权签字人信息,根据检验报告审核的实际情况记录实际授权签字人的信息。 5.3.6 异常数据预警功能。检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发出预警通知: a) 实测整备质量小于车辆的机动车产品公告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中标注整备质量的二分之一或大于车辆的机动车产品公告或机动
18、车出厂合格证中标注整备质量的 1.5 倍以上; b) 实测外廓尺寸小于车辆的机动车产品公告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中标注外廓尺寸的二分之一或大于车辆的机动车产品公告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中标注外廓尺寸的 1.5 倍以上; c) 任意一轴左(右)轮荷小于 65 kg; d) 远近光垂直、水平偏移量绝对值大于等于 1000 mm; e) 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 的汽车(低速货车除外)路试制动初速度小于 50 km/h; f) 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 的低速货车、乘用车、其他汽车等路试制动初速度小于 30 km/h; g) 使用平板制动台检验的机动车轴制动率大于 110; h) 使用滚筒反力式制动
19、台检验的机动车轴制动率大于 130; i) 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小检验时间对摩托车、三轮车为 30 s,对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j) 检验制动项目时,最小检验时间对摩托车、三轮车为 30 s,对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为40 s,对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为60 s; k) 底部动态检验时,最小检验时间对摩托车、三轮车为 90 s,对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为60 s。
20、6 检验过程控制 6.1 项目检验 6.1.1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 GB 21861、GB 1589、GA 801 的要求。 6.1.2 检验项目预先设置功能。应按照车辆类型、号牌类型、检验类型等对检验项目进行组合,且提供组合的创建、编辑、删除功能。 6.1.3 检验项目自动获取功能。应根据车辆类型、号牌类型、检验类型等获取到符合附录 E 的检测项目。 6.1.4 复检项目和线路自动获取功能。应根据安检机构检测线路特点和复检车辆所需复检项目正确选择检测线,在进行制动力相关项目复检时,复检时使用的台架和检验方式须与初检保持一致。 DB34/T 2927.12017 5 6.1.5 检验设备控制
21、功能。应采集检测设备工作状态,发现检测设备异常并告警。应能操纵检测设备进入测试工况, 通过指示器引导检验人员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和检验工作, 指示器显示的数据应与检验设备采集、计算的结果一致。检验过程中不应改变检验设备原理、分辨力(率)、测量数据的有效位和检验结果数据;检验过程未到指定人工控制输入节点、指示器未明确提示之前不允许响应无线控制器、键盘、扫描枪等输入设备的输入信号。 6.1.6 检验结果数据自动采集功能。应采集检测车辆有效检验过程的全过程数据,且不能通过工位、检验设备输入、修改、删除检验数据、结果。对于模拟量输出的检验设备,应能自动去除零点漂移对检验结果造成的误差。在采集制动力曲线信息
22、时,采集点时间间隔不大于 10 ms,左右轮制动力采集点同步误差不超过 0.5 ms。经过软硬件滤波后,有关检测项目的过程曲线应平滑而不失真。 6.1.7 标准的检验结果数据自动换算功能。应将采集到的检验结果数据按照 GB 7258、GB 21861 要求自动换算成标准要求的检验结果数据,换算参数应在安装调试阶段设置完成,不应提供换算参数编辑、修改功能,换算过程中不应改变数据的有效位。 6.1.8 路试结果录入/导入功能。应提供路试结果录入/导入界面,登录员或路试员能将路试仪测试结果(如:行车空载制动距离、行车满载制动距离、行车空载 MFDD、行车满载 MFDD、路试驻车制动判定、应急制动距离
23、、应急 MFDD 等)、路试员信息录入/导入到联网检验业务信息系统。 6.1.9 人工检验结果录入/导入功能。应提供人工检验结果录入/导入界面,登录员或路试员能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记录的检验结果录入到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或者将 PDA 设备检验数据导入到联网检验业务信息系统。 人工检验结果录入时, 需按照附录 A 的要求记录检验过程日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应符合附录 F 的要求。 6.1.10 检验调度功能。应按实际需要对已登录机动车检验次序、检验项目进行调度;应能使检测线内受检机动车从检测线入口依工位顺序调度到检测线出口;应能调度复检车辆按照所需复检项目完成
24、复检;应能对检测线上检验设备异常的检测项目进行屏蔽。 6.2 系统校准 6.2.1 系统校准权限限制功能。应具备对各检测设备进行标定校准的功能界面,具备标定校准权限的用户登录后, 进入标定校准界面时除了需要使用登录密码之外还需单独一套标定校准专用密码方可使用标定校准功能。 6.2.2 系统校准功能。对模拟量输出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时,应显示检验设备各模拟信号的零点电压、相对电压、AD 值和校准值;对数字量输出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时,应能显示检验设备的检验结果数字值。标定和校准操作得到的系数、数值等不得人为修改。 7 检验过程监控 7.1 检验过程数据记录功能。应具备将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检验项目、检验开始
25、时间、检验结束时间、检验设备采集到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查询的功能,且记录的数据不应修改、删除。 7.2 检验结果数据记录功能。应具备将检验结果数据、判定结果、检验人员等数据记录、查询的功能,且记录的数据不应修改、删除。 7.3 视频和图片监控功能应符合 GB/T 26765 的要求。 8 系统管理 8.1 用户管理 DB34/T 2927.12017 6 8.1.1 用户增加、编辑、删除功能。应具备增加、删除和编辑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登录员、引车员、路试员、外检员、底盘检验员、动态检验员等用户的功能。增加的用户应与实际检验人员相关联,对应岗位的具体检验人员应当使用各自账户、密码进入系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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