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596-2019 海塘工程管理规程(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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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B 58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5962019 代替 DB33/T 596-2006 海塘工程管理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management of sea dike project 2019 - 06 - 11 发布 2019 - 07 - 11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596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1 3.1 海塘工程 . 1 3.2 交叉建筑物 . 1 3.3 海塘工程观测 . 1 4 基本规定 . 1 5 基础管
2、理 . 2 5.1 组织管理 . 2 5.2 工程保护 . 2 5.3 管理标识与防汛道路 . 2 5.4 安全鉴定 . 3 5.5 档案管理 . 3 6 检查观测 . 3 6.1 工程检查 . 3 6.2 工程观测 . 4 7 维修养护 . 5 7.1 一般规定 . 5 7.2 维修养护项目与要求 . 5 7.3 维修养护记录 . 6 8 应急管理 . 6 8.1 一般规定 . 6 8.2 安全应急预案 . 6 8.3 防汛物资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海塘工程检查要求和记录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要求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海塘工程观测记录 .
3、11 DB33/T 596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T 596-2006钱塘江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与DB33/T 596-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扩大,由钱塘江海塘工程扩大为浙江省海塘工程; 增加了基础管理的内容; 完善了检查观测及维修养护的内容; 增加了应急管理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中海塘工程日常检查要求表,修改了海塘工程检查记录表; 删除了附录B; 完善了原附录C中海塘工程观测记录表格式; 删除了原附录D中海塘工程维修养护记录表,增加了海塘工程维修养护要求表。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
4、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库管理总站、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勘测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进刚、赵仁奇、边国光、魏小旺、沈跃军、应聪慧、纪生花、黄海珍、许志良、傅克登、柳卓、李树巍、郭晓晶。DB33/T 5962019 1 海塘工程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塘工程的基础管理、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和应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的四级及以上海塘工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
5、范 GB/T 51015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B33/T 852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塘工程 sea dike project 为防御风暴潮水和波浪对防护区的危害而修建的堤防工程。 3.2 交叉建筑物 crossing structure 与海塘工程配套、交叉或连接的水闸、泵站、旱闸、船闸(通航孔) 、穿塘管线、码头、桥梁等建(构)筑物。 3.3 海塘工程观测 sea dike project observation 在海塘工程表面、内部以及周围环境中,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或断面,按需要设置观测设施
6、设备,对某些物理量进行定期、系统测量的工作。 4 基本规定 4.1 海塘工程在按 SL 223 的规定投入使用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标准要求开展工程管理。 DB33/T 5962019 2 4.2 海塘工程管理应包括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交叉建筑物。水闸、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运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海塘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负责海塘工程的日常管理,应履行管理责任,做好海塘工程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海塘工程运行安全。 4.4 管理单位应配备管理房、物资仓库,并配有观测、监控、交通、通信、供电和消防等运行管理所需要的设施。 4.5 管理
7、单位宜推进海塘工程物业化、集约化管理,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 5 基础管理 5.1 组织管理 5.1.1 管理单位 一、 二级海塘和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 由其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并落实管理单位;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其他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落实管理单位。 5.1.2 管理人员 5.1.2.1 管理单位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5.1.2.2 各岗位配备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保障海塘安全运行管理和岗位工作的需要。 5.1.2.3 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海塘工程,其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
8、可根据运行管理实际适当精简,并应满足本标准 5.1.2.2 的要求。 5.1.2.4 海塘工程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技能,并根据管理需要接受海塘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国家职业资格要求中有明确规定的, 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 5.1.3 管理制度 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安全运行、隐患排查、事故处理报告、档案管理、工作总结、大事记等海塘工程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5.2 工程保护 5.2.1 海塘工程应按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置界碑、界桩和公告牌。 5.2.2 管理单位应做好海塘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安全巡查管理工作
9、,及时制止、记录、上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安全。 5.2.3 除防汛抢险、海塘管理专用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海塘上行驶。海塘兼作公路或市政道路的,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由使用单位按照海塘安全的要求负责加铺、加固和养护。 5.3 管理标识与防汛道路 5.3.1 管理标识 5.3.1.1 管理单位应做好海塘管理标识牌的安装配置和养护工作, 并推行海塘工程管理标识牌标准化,不同行政区域或不同塘段交界处,应设置界牌。 DB33/T 5962019 3 5.3.1.2 按标识牌内容,主要分为里程桩、界桩、塘顶道路禁行及限行标识、交叉建筑物警示标识、保护
10、区及严禁作业区警示标识、监测设施标识、宣传警示标识等。 5.3.1.3 管理标识牌应根据其标识内容,安装在海塘工程现场相应位置,其中里程桩主要安装在塘顶路缘一侧,语言类标识主要安装在所指部位塘顶。 5.3.1.4 管理标识牌的工程检查和维修养护见本标准附录 A.1 与附录 B。 5.3.2 防汛道路 防汛道路应保持安全、通畅,路面宜硬化,并与外部交通道路连接,满足日常管理和防汛抢险的需要。 5.4 安全鉴定 5.4.1 海塘工程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 10 年内进行,以后每隔 8 年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
11、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5.4.2 海塘工程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意见审定三个程序,安全评价工作应符合 DB33/T 852 的相关要求。 5.4.3 海塘安全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防潮(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 5.4.4 对鉴定为二类塘的,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塘的,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5.5 档案管理 5.5.1 海塘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工程建设、检查观测记录、维修养护记录、安全鉴定、除险加固以及相关文件等资料,归档资料应做到准确、完整、系统,对能够反映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的重要文件资料应进行备份。 5.5
12、.2 管理单位应设有档案室,档案管理设施应齐全、清洁、完好;如无法满足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纸质档案交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应制作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5.5.3 管理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5.5.4 档案资料应逐步实现电子化、数字化管理。 6 检查观测 6.1 工程检查 6.1.1 一般规定 6.1.1.1 工程检查一般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和海塘工程工况变化情况也可提出专项检查。各类检查要求: a) 日常检查: 汛期全线巡查每周应不少于 2 次, 非汛期全线巡查每周应不少于 1 次, 遇到高潮位、台风及风暴潮前应加密巡
13、查频次; b) 定期检查:每年分别开展 1 次汛前检查和 1 次汛后检查(年度检查); c) 特别检查:遇台风、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或危害海塘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进行检查; d) 专项检查:为完成上级临时指派的检查任务或特定技术的检查项目(如位移检查、渗漏检查、堤身内部情况的物探检查等项目)。 DB33/T 5962019 4 6.1.1.2 工程外部检查主要采用目视、耳听、手摸等方式,必要时可借助检查工具或仪器进行。 6.1.1.3 工程内部探测检查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必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开挖检查。 6.1.1.4 工程检查应重点对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塘顶护面与土体脱开架空
14、情况以及历来的险工、险段等进行检查。 6.1.1.5 工程检查应由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人员执行,检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查。 6.1.1.6 日常检查由岗位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应由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并参加。 6.1.1.7 工程检查中发现的涉塘违法违规行为, 应及时制止、 记录并报有执法权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6.1.2 检查内容 6.1.2.1 海塘工程日常检查内容包括:塘身、护塘地及护塘河、护塘设施与塘前滩地、交叉建筑物、管理及防汛抢险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日常检查具体内容见本标准附录 A.1。 6.1.2.2 定期检查包
15、括: a) 汛前检查:重点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和度汛中存在的问题,安全度汛措施是否落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旱闸、通道、码头、口门能否有效封堵,水闸、涵洞(闸)能否正常启闭,防汛抢险物资设备是否按规定备足; b) 汛后检查(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工程损毁和其他异常变化情况。 6.1.2.3 特别检查包括: a) 台风影响前,重点检查防汛通道是否畅通,防汛物资落实情况以及通讯设施运行情况,对海塘工程沿线旱闸、通道、码头、口门等缺口是否有效封堵和涵洞(闸)、水闸能否正常启闭逐一进行检查,还应查看停靠的船只是否威胁海塘工程安全; b) 台风影响过后,检查海塘工程有无水毁及其损坏程度,并对
16、防汛物资进行清点和补充。 6.1.3 检查记录和报告 6.1.3.1 各类检查应按相关的规定逐项进行,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图像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名,以备查考。 6.1.3.2 日常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表,日常检查记录表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A.2。 6.1.3.3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 a) 参与检查的人员,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具体检查内容等; b) 检查中采取的措施,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等; c) 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等。 6.1.3.4 管理单位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异常情况,应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处理。 6.2 工程观测 6.2
17、.1 一般规定 6.2.1.1 管理单位应按 GB/T 51015、GB 50286 和工程实际运行情况等确定观测项目。 6.2.1.2 管理单位应根据观测项目配备相应的观测设施设备,由专业检测单位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维护与校准,确保观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6.2.1.3 观测工作应确定专人负责,观测资料应具有完整性和延续性。 DB33/T 5962019 5 6.2.1.4 海塘工程遭遇台风、暴雨、风暴潮等,应对水毁破坏范围和破坏程度等进行测量(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时进行图像记录。 6.2.1.5 海塘工程观测应逐步实现自动化与信息化。 6.2.2 观测项目 海塘工程观测项目一般为沉降变
18、形观测、渗漏观测、裂缝观测等,也可根据海塘工程管理和运行安全需要,设置以下专项观测:近岸河床冲淤变化观测、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观测、附属建筑物垂直和水平位移观测、渗透压力观测、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观测、波浪及爬高观测,以及科研需要的其他观测项目等。 6.2.3 观测要求 6.2.3.1 沉降变形观测 观测断面一般间隔200 m500 m设置,沉降发展未稳定前每2月观测1次,沉降趋于稳定后每年观测1次2次,对于塘身较高、地基软弱的塘段和险工险段需适当加密观测断面,增加观测频次,并宜增加水平位移的观测。沉降变形观测记录表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C.1。 6.2.3.2 渗漏观测 高潮位时,应进行渗漏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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