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3161-2018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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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01 Z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31612018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 (站)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and odor pollutants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f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18 - 04 - 23 发布 2018 - 10 - 23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31612018 I 前
2、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岩、高锐、王晓明、李赛钰、李剑、杨新飞、史书兵、马晓东。 DB37/ 31612018 1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
3、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建有或规划建设有机化工生产企业的化工园区,其园区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
4、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其修改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
5、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法-
6、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B37/ 31612018 2 3 术语和定义 3.1 有机化工企业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适用于本标准的有机化工行业具体范围见附录 A。 3.2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f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指净化处理进入企业污水收集系统的各类污水的专用设施,一般称为企业
7、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站。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4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5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 3.6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要的稀释倍数。 3.7 厂
8、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对于不建于企业生产厂区内的独立污水处理厂(站)和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其边界为法定的污水处理厂(站)边界。对于建于企业生产厂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站) ,其边界确定为企业法定的边界。 3.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按照HJ/T 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
9、测采样点设于企业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DB37/ 31612018 3 3.9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指在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10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1 现有污水
10、处理厂(站) existing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污水处理厂(站)。 3.12 新建污水处理厂(站) new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污水处理厂(站)。 3.13 废气集中处理设施 waste gas centralized treatment facility 指将污水处理过程中无组织挥发的废气收集后,综合集中处理的设备(装置)和构(建)筑物。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标准实施
11、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现有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4.2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污水处理厂(站)执行本标准。 4.3 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废气集中处理设施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的规定。 表1 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1 苯系物 10 1.6 2 酚类a 8 0.07 3 硫化氢 3 0.1 4 氨 20 1.0 5 VOC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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