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3∕T 1014-2022 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徐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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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10 CCS P53 3203 徐州市地方标准 DB 3203/T 1014202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t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2022 - 08 - 18 发布 2022- 09 - 01 实施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3/T 10142022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收集设施设备设置 . 2 4.1 基本要求 .
2、 2 4.2 住宅区 . 2 4.3 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 . 3 4.4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 . 4 4.5 公共场所、公共区域 . 4 5 转运设施设置 . 4 5.1 基本要求 . 4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 5.3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 5 5.4 有害垃圾暂(贮)存场所 . 5 5.5 大件垃圾分拣中心 . 5 6 收运车辆设置 . 5 6.1 基本要求 . 5 6.2 有害垃圾收运车辆 . 6 6.3 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和其他垃圾收运车辆 . 6 6.4 大件垃圾收运车辆 . 6 6.5 装修垃圾收运车辆 . 6 6.6 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 . 6 7 处置设
3、施设置 . 6 附录 A(规范性)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 8 附录 B(规范性) 装修垃圾收集设施标志 . 10 附录 C(规范性) 大件垃圾收集设施标志 . 11 附录 D(规范性) 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标志 . 12 附录 E(规范性)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标志 . 13 DB 3203/T 1014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徐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徐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爱东、颜丽、辛丛、刘景春、王希茜、李震、吴赫笛
4、、吴冰思、邢涛、李海波。 DB 3203/T 10142022 1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的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设备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55013-2021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5、50337-20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单独分类。 3.2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重量超过5 kg或体积超过0.2 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3.3 装修垃圾 d
6、emolition waste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3.4 园林绿化垃圾 garden waste 园林绿化植物在生长过程中自然凋谢或特殊天气下产生的,或在人工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叶、树枝、草屑、落花等植物残体。 3.5 垃圾收集点 designated waste collection point 在住宅区、单位、公共区域等场所按照垃圾种类、居民投放距离、占地面积等条件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DB 3203/T 10142022 2 3.6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recyclables sorting center 对回收体系聚集的可回收物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分选、拆解、剪切、破碎
7、、清洗、打包、储存等的场所。 4 收集设施设备设置 4.1 基本要求 4.1.1 收集设施设备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点根据用途分为生活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等;根据型式分为垃圾桶、废物箱、收集房(亭)等。 4.1.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1.3 收集设施设备应满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分类标志; 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采用收集房(亭)型式的,地面应硬化,并应满足防滑、防渗的要求; 4.1.4
8、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并符合表 A.1 的规定;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生活垃圾暂存的需求; 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4.1.5 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4.1.6 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数量应根据垃圾量、收集容器、收运频次、日高峰系数等确定; b) 类型、规格、材料等应与分类后的垃圾形状及收运车辆相匹配; c) 应密闭,金属材质收集容器内外表面均采取防锈、防腐措施,连接、焊接牢固,焊缝平整; d) 塑料垃圾桶应符合 CJ/
9、T 280 的规定。 4.2 住宅区 4.2.1 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便于投放和收运的原则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 120 m; 高层住宅区宜按每 200 户600 户设置 1 个收集点,多层住宅区宜按每 150 户400 户设置 1 个收集点,低密度住宅区宜按每 30 户200 户设置 1 个收集点; 每个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 1 个收集点。 4.2.2 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暂存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每个住宅
10、区至少设置 1 个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的收集点; b)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宜选用 240 L 塑料垃圾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分格式。 4.2.3 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亭)型式,新建住宅区宜选用收集房型式。 DB 3203/T 10142022 3 4.2.4 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放置、可回收物暂存的要求; 应满足照明、通风、除臭、遮雨、闭锁、消杀等要求; 应配置供电、给水、排水、称重、监控、消防等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应有分类收运、定时开关时间等公示信息
11、。 4.2.5 新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应设置分类收集间和管理间,配置宣传栏、洗手池、拖把池等。分类收集间应包括收集容器存放区、可回收物暂存区等,管理间应包括垃圾桶清洗区、工具存放区。 4.2.6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面积应不小于 15 m2/个,总面积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房(亭)面积表 户数 生活垃圾收集房(亭)(m2) 分类收集间 管理间 0户299户 25 5 300户699户 35 5 700户1499户 45 5 1500户1999户 85 8 2000户以上 105 10 注1:生活垃圾收集房(亭)面积指住宅区内收集房(亭)所需总
12、面积,单座收集房(亭)面积应为总面积除以设置数量。 注2: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包括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功能时,应另增面积不小于8 m2。 4.2.7 住宅区装修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建住宅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型式,地面应硬化处理,层高不应低于 3 m,1500 户以下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 30 m2,1500 户1999 户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 40 m2,2000户以上住宅区,面积不宜小于 60 m2,装修垃圾收集点标志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 b) 已建住宅区场地条件有限、规模较小的,可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不采用垃圾箱时,四周应有遮挡,装修垃圾
13、临时堆放点标志应符合表 B.2 的规定。 4.2.8 住宅区大件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建住宅区应设置大件垃圾收集点,应采用收集房型式,地面应硬化处理,标志应符合表 C.1的规定; b) 已建住宅区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应符合表 C.2 的规定。 4.2.9 住宅区无条件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时,应按区域统筹设置。 4.2.10 住宅区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宜与大件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标志应符合表D.1 的规定。 4.2.11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应符合 GB 55013-2021 中第 3 章的规定。 4.3 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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