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5.4-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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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2 9.0 2 0C C S K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 N/T1 7 9 5 .42 0 2 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第4部分: 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R u l e s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o fu s e dm e c h a n i c a l a n de l e c t r i c a l p r o d u c t s f o r i m p o r tP a r t 4:I n s p e c t i o n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p r o d u c t s t h a
2、 t s h o u l db e f i e l d i n s p e c t e d l o t - b y - l o t2 0 2 1 - 0 6 - 1 8发布2 0 2 2 - 0 1 - 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前 言本文件按照G B/T1.12 0 2 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S N/T1 7 9 52 0 2 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的第4部分,S N/T1 7 9 52 0 2 1已经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第2部分: 装运前检验; 第3部分: 液压挖掘机; 第4部分: 需逐批实施现场
3、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姜华、 张震坤、 李浩、 黄国强、 余卓、 唐念恩、 梁建斌、 陈少伟、 丁寿滨、 颜伟民S N/T1 7 9 5.42 0 2 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第4部分: 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的检验总要求、 检验方式和结果判定。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 列入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4、公告 (2 0 1 5年第7 6号)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 见附录A) 中商品名称或商品编码所涵盖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本文件不适用于以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 不包含办公用途) 及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进口机电产品, 也不适用于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G B4 7 0 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 B4 7 0 6.1 3 家用和
5、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 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G B4 7 0 6.1 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 B4 7 0 6.2 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 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G B4 7 0 6.3 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 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G B4 9 4 3.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 B8 8 9 8 音频、 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G B1 2 0 2 1.2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1 2 0 2 1.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 B1 2 0 2 1.6 电饭
6、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1 2 0 2 1.7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 B1 9 5 7 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1 9 5 7 7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2 1 4 5 4 多联式空调( 热泵) 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 B2 1 4 5 5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的能效等级G B2 1 5 2 0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2 1 5 2 1 复印机、 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2 4 8 4 9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2 4 8 5 0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T
7、2 6 5 7 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1S N/T1 7 9 5.42 0 2 1G B2 6 9 2 0.1 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第1部分: 远置冷凝机组冷藏陈列柜G B2 8 3 8 0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2 9 5 4 0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2 9 5 4 1 热泵热水机( 器)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 B3 0 7 2 1 水( 地) 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S N/T0 0 0 2.1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S N/T0 0 0 2.1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8、1申报批 a p p l i c a t i o nl o t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申请检查或检验的批。3.2检验批 i n s p e c t i o nl o t提交检查或检验的批。相同品名、 品牌、 型号、 制造年份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作为同一个检验批。3.3逐批检验 l o t - b y - I o t i n s p e c t i o n对进口商品检验批实施1 0 0%检查、 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3.4口岸查验 p o r t i n s p e c t i o n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是指入境口岸海关为确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申报的单证及内容是否与进口
9、旧机电产品的真实质量安全情况相符, 依法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入境口岸进行的现场检查。3.5目的地检验 d e s t i n a t i o ni n s p e c t i o n进口旧机电产品目的地检验是指由入境口岸海关实施一致性核查及安全、 卫生、 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检验。4 总要求附录A涉及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满足国家安全、 卫生、 环保等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制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检验规范及技术及本部分的要求。对零部件用途的旧机电产品, 应结合其应用的最终产品作为检验对象实施检验。受理报关时, 应要求申请人针对不同的类别和情况, 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 还
10、需提供以下资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牌、 规格/型号、 电气参数、 数/质量、 产地、 制造年份、 耗材使用量( 如复印机、 打印机) 等详细清单; 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 须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 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的产品, 须获得我国相关部门的备案证明; 涉及通讯产品的, 须获得我国相关部门的入网许可证明。 纳入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的产品, 应当符合我国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的要求。2S N/T1 7 9 5.42 0 2 15 检验5.1 检验环节检验环节分为口岸查验、 目的地检验。5.2 口岸查验进口
11、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 口岸海关应当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受理报关单证要求对收货人所持的凭证进行审核。口岸海关对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并现场逐批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查验内容至少应包括: 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残损; 核查产品的品牌、 规格/型号、 电气参数、 数/重量、 产地、 制造年份、 耗材使用量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关资料相符; 核查每个产品包装内是否随附相应的中文说明书; 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产品, 核查其认证的相关信息; 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的产品, 核查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是否标注统一的现行有效的能源效率标识, 并
12、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口岸查验情况应根据对应的标准要求填写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工作记录单 , 参考见附录B。5.3 目的地检验5.3.1 总则口岸海关应按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检验规范及技术要求( 附录C) 实施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安全、卫生、 环保要求( 含能源效率) 等项目。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5.3.2 抽/采样海关人员应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不同种类和检验要求抽样。所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以确保能客观有效地反映整批货物的实际情况。抽样操作规则: 同一检验批的抽样数量不得少于3台,
13、少于3台( 含3台) 的全数抽样。待抽货物必须存放于口岸监管仓库。待抽样完成后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 可向海关提出货物存放地点调离口岸监管仓申请, 可参考附录D, 存放地点必须为进口口岸海关辖区内并经其认可的场所。在上述货物检测完成之前, 货物不得搬离存储地点。5.3.3 安全项目检验安全项目检验包括: 检查产品表面缺陷、 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3S N/T1 7 9 5.42 0 2 15.3.4 卫生、 环境保护( 含能源效率) 项目检验卫生、 环境保护( 含能源效率) 项目
14、检验包括: 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涉及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 辐射等是否符合标准; 检测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限量要求; 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5.3.5 其他项目的检验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6 结果判定6.1 合格的判定符合本文件中第4、5章相关要求的, 判定为合格。6.2 不合格的判定不符合本文件中第4、5章相关要求的, 判定为不合格。7 不合格的处置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检验, 涉及安全、 卫生、 环境保护项目一次检验不合格的, 由海关责令收货人对整批货物
15、实施销毁、 退运;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 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经重新检验合格的, 方可销售或者使用。4S N/T1 7 9 5.42 0 2 1附 录 A( 规范性)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表A.1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 4 1 5.1 0 1 0 - 8 4 1 5.9 0 9 0空调28 4 1 8.1 0 1 0 - 8 4 1 8.9 9 9 9电冰箱38 4 7 1.3 0 1 0 - 8 4 7 1.5 0 9 0计算机类设备48 5 2 8.4 1 0 0 - 8 5 2 8.5 9 9 0显示器58 4 4 3.3 2
16、 1 1 - 8 4 4 3.3 2 1 9打印机68 4 7 1.6 0 4 0 - 8 4 7 1.9 0 0 0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78 5 1 6.5微波炉88 5 1 6.6 0 3电饭锅98 5 1 7.1 1 0 0 - 8 5 1 7.6 9 9 0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1 08 4 4 3.3 1 1 0 - 8 4 4 3.3 1 9 0,8 4 4 3.3 2 9 0传真机1 18 4 6 9.0 0 1 1 - 8 4 6 9.0 0 3 0打字机1 28 5 2 1.1 0 1 1 - 8 5 2 1.9 0 1 9录像机、 放像机及激光视
17、盘机1 38 5 2 5.8 0 1 1 - 8 5 2 5.8 0 3 9摄像机、 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1 48 5 2 8.7 1 1 0 - 8 5 2 8.7 3 0 0电视机1 58 5 3 4.0 0 1 0 - 8 5 3 4.0 0 9 0印刷电路1 68 5 4 0.1 1 0 0 - 8 5 4 0.9 9 9 0热电子管、 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1 78 5 4 2.3 1 0 0 - 8 5 4 2.9 0 0 0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1 88 4 4 3.3 9 1 1 - 8 4 4 3.3 9 2 4复印机 注1:本目录引自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
18、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 0 1 5年第7 6号) ;注2:本目录商品编码以海关最新公布为准。5S N/T1 7 9 5.42 0 2 1附 录 B( 资料性)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工作记录单表B.1 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工作记录单收货人报关单号品名制造商/产地查验地点贸易方式用途序号查验项目查验内容查验结果1外观、 包装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残损。是 否2货证相符产品的品牌、 规格/型号、 电气参数、 数/重量、产地、 制造年份、 耗材使用量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关清单相符。是 否3中文说明书每个产 品 包 装 内 是 否 随 附 相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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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1795.4-2021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规程 第4部分: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要求 SN 1795.4 2021 进口 机电产品 检验 规程 部分 需逐批 实施 现场 产品检验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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